1、總 則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簡稱“銀行”)和國際開發協會(簡稱“協會”)的協定規定,銀行和協會將作出安排,確保其所提供的資金款項只用於其為之提供資金的目的所需,提取的資金僅能用於償付與項目有關的實際支出。因此,當一項貸款或開發信貸協定生效時,銀行或協會並不是將貸款或信貸的金額支付給“借款人”,而是將全部金額記入貸款或信貸帳戶的貸方。只有在為之而提供貨款或信貸的項目需要支付貨款或服務費用時才能從帳上提款。
支付的程式當然須遵照進行支付所根據的貸款或開發信貸協定中的有關規定。雖然這本小冊子中所談的規定適用於銀行或協會提供的大部分貸款或信貸,但不應構想它們適用於一切貸款或開發信貸。
2、提款計畫
在談判貸款或信用協定時,或在談判後儘可能快的時間內,銀行或協會與借款人協商同意擬定一份貸款(或信貸)提款計畫。銀行或協會可以按貸款或信貸契約檔案的規定修改該計畫。如貸款或信貸檔案中沒有這類規定,則可與借款人商定後進行修改。提款計畫通常分為幾個主要類別,相當於執行項目所需要的各類貨物和服務的匯總。3、支付的貨幣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通則》和《國際開發協會開發信貸協定通則》第四條第一節規定,除非借款人和銀行或協會另有協定,從貸款或信貸帳戶中提款,所用貨幣應與由貸款或信貸提供資金的已付或應付的各項開支所用的貨幣相同。不過,當所開支的貨幣是作為借款人或保證人的世界銀行或協會會員國的貨幣時,則其提款的貨幣由銀行或協會隨時合理選擇。4、提款申請
《通則》第五條第一節規定,借款人有權從貸款或信貸帳戶中按貸款或開發信貸協定和《通則》的規定,提取項目所需之已支付的金額,或將要支付的金額(如經銀行或協會同意)。除非銀行或協會和借款人之間另有協定,對在任何非銀行會員國(瑞士除外)領土內發生的支出,以及支付這些地區生產的貨物,或由這些地區提供的服務都不得提款。5、償還申請——程式一
借款人支付了符合於貸款或信貸提供資金的款項後,可向銀行或協會申請償還。如果幾宗採購所用的貨幣相同,可以一次申請償還。每涉及一種貨幣需單獨提出一項申請。申請中請求償還的每一項,都應註明提款計畫中相應的項目類別。借款人的支付可以是成交付款(即貨物交付後一次付清),也可以是按契約預付定金或陸續支付。不管是哪一種情況,借款人都應提出正式償還申請。兩種情況的申請格式是相同的,但銀行或協會支付時所要求的檔案將因陸續付款和成交付款而異。對於按契約陸續付款的情況,銀行或協會所需要的檔案需包括一份契約,說明付款已到期,以及已向供貨者付款的證明。運輸證明難以提供,但要求借款人在裝船後儘快提供裝船證明。假如請求償還的是成交付款,借款人申請時需提交:
(1)供貨者的發票(正本或清晰的副本)。
(2)向供貨者付款的證明,即下列單據之一:
(a)供貨者開具的現金收訖的發票或正式收據;或
(b)註銷的銀行支票或匯票,或此種支票或匯票的影印件;或
(c)商業銀行的付款書,假如付款是採用信用證進行的話;或
(d)銀行或協會認為滿意的其它證明。
(3)裝船證明,應為下列檔案之一:
(a)一份提貨單(不必是簽署件),或
(b)供貨者關於貨物已發運的報告。該報告應開列船運細節,或
(c)承運人的證明。
假如付款證明是商業銀行按信用證開具的付款書,而且說明付款時已向商業銀行提交了裝船證明檔案,則不需要再提交裝船證明。
某項申請批准後,銀行或協會將向借款人或按借款人的指令付款,並把每次支付的情況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有責任償還銀行實際支付的貨幣金額。但如銀行為了獲得支付所需貨幣而使用了某種其他貨幣,則借款人在這種情況下有責任償還銀行為了獲得所支付貨幣而用了的貨幣金額。對於協會而言,借款人可在談判開發信貸時選擇償還用的貨幣。償還的金額應與所提取的一種或幾種貨幣在償還之日按1960年1月1日美元的含金量和成色換算的價值相等。如果某項申請因故沒有被銀行或協會批准,借款人將得到書面通知並告以理由。
6、直接支付申請——程式三
借款人也可在貨物或服務付款前提出申請。在這種情況,該申請將請求銀行或協會同意以借款人的名義直接向供貨人付款。正式申請應附有一份要求付款的契約或訂貨單,以及一份供貨人的發票(假如辦得到的話)。假如要求付款的契約是以所完成的工程量為基礎的,則應提交一份工程師的證明或進度報告,說明付款期已到。裝船證明連同一份供貨人的結算發票應在貨物裝船後儘快提供給銀行或協會。裝船證明應為:
(a)一份提貨單(不必為簽署件);或
(b)供貨人關於貨物已發運的報告,該報告應開列船運細節;或
(c)承運人的證明。
7、償還協定書的申請——程式五和六
借款人用銀行的貸款或協會的信貸購買貨物時,可能願意利用信用證,而供貨人所在國的商業銀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不願在沒有某種保證或擔保的情況下開具或確認信用證。銀行和協會已確立了兩種償還協定書的辦法,以提供商業銀行所需要的保證。應當指出,銀行或協會並無向商業銀行開具償還協定書的義務,因而在這樣做之前銀行或協會要對情況作全面的考慮。這兩種辦法實施的程式是一致的,不過在一種情況下,銀行或協會對商業銀行償還的協定書是不可撤銷的,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則是有條件的。借款人最終需要採取兩種程式中的哪一種,將主要取決於借款人或其國內的銀行同供貨人所在國的商業銀行之間的關係。7、1 不可撤銷的償還協定書——程式五
按“不可撤銷的償還協定書”的程式,借款人將提交一份正式申請,要求銀行或協會向供貨人所在國的商業銀行開具不可撤銷的協定書,以償還商業銀行按信用證所付之款。假如銀行或協會按《通則》第五章第三節的規定經斟酌後向商業銀行開具償還協定書,它將把這項協定書通知商業銀行和借款人。根據《通則》第三條第二節規定,對銀行或協會承擔的一切特殊承諾,借款人將額外支付承諾費。一個時期以來,此項額外承諾費之費用率為每年0、5%,應不時按此類特殊承諾而未償還的本金數額繳付。由於根據《通則》第五條第二節規定,所承擔的特殊承諾是不可撤銷的,不受銀行貸款或協會信貸日後任何暫時停止或取消的影響。顯而易見,銀行或協會在確信這類義務真正需要以及它承諾此義務是謹慎行事之前,將不會同意承諾此類義務。借款人需利用上述辦法時,應向銀行或協會提出正式申請,並提交以下檔案:
(a)一份需要付款的契約或訂貨單。
(b)兩份商業銀行擬簽發的信用證。
銀行或協會如同意申請,則將“償還協定書”的正本和副本各一份,連同一份擬簽發的信用證寄送商業銀行接受,另將“償還協定書”的副本一份寄借款人。
每次根據信用證付款之後,商業銀行將連同供貨人的發票迅速寄送一份“銀行的支付報告和償還申請”給“銀行”或“協會”以示通知,另將一份“銀行的支付報告和償還申請”寄“借款人”。如商業銀行的報告沒說明支付時已有裝船證明檔案,“借款人”應儘快給“銀行”或“協會”提供這樣的證明,其要求為:
(a)一份提貨單(不必為簽署件):或
(b)供貨人關於貨物已發運的報告。該報告應開列裝運的細節;或
(c)承運人的證明。
為了縮短商業銀行向信用證的受益人付款日期和銀行或協會向商業銀行償還日期之間的時間,商業銀行可能感到需要用電報請求償還。銀行或協會將接受按照它所規定的格式用密押電報提出的請求,假如商業銀行事先書面同意:第一,按規定格式的密押電報構成了對電報中提到的根據信用證而做的支付提出了償還要求;第二,支付是按信用證的規定條件進行的。
銀行或協會向商業銀行付款時,同時將金額、貨幣和計值日期等支付情況通知“借款人”。
假如要對信用證提出修改,(1)商業銀行將把兩份修改書連同要求銀行或協會批准修改書的申請一併寄給借款人;(2)借款人將這一申請連同兩份修改書以及借款人要求批准修改信用證的申請寄給銀行或協會;(3)銀行或協會將一份更正書連同其“修改信用證的批准書”退給商業銀行,並將批准書的副本寄給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