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美術家聯合會

世界美術家聯合會,是世界各國家、各民族熱愛文學藝術的作家、詩人、書法家、美術家、攝影家、劇作家、影視歌舞明星、音樂人、收藏家、文化產業投資人或文化團體自願組成的非政治、非宗教的全球性文藝學術團體。

聯合會簡介

世界美術家聯合會,是世界各國家、各民族熱愛文學藝術的作家、詩人、書法家、美術家、攝影家、劇作家、影視歌舞明星、音樂人、收藏家、文化產業投資人或文化團體自願組成的非政治、非宗教的全球性文藝學術團體。

聯合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世界美術家聯合會,簡稱世界美聯,是由世界各國華人藝術家、藝術團體自願組成的非政治、非宗教的具有完全獨立性的全球性學術團體,是繁榮世界藝術事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的社會力量。
第二條世界美術家聯合會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和組織全世界各民族藝術家,發展和繁榮世界文藝事業,滿足世界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大家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為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世界美術家聯合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按照自身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世界美術家聯合會在工作和活動中堅持民主、團結、服務、倡導的原則。

任 務

第五條 堅持文藝創作的正確方向,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推動多種藝術風格、流派的充分發展;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藝傳統和革命文藝傳統,學習和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多出優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糧貢獻給人民。
第六條 加強文藝理論建設和文藝評論工作。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和學派的自由討論;開展健康、科學的藝術評論,樹立和發揚與人為善、實事求是的藝術批評風氣,切實加強對創作思想的引導。
第七條 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鼓勵和幫助藝術家從現實生活中汲取營養,豐富自己,努力反映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反映人民民眾建設新生活的偉大實踐,為建設和諧文化、鞏固社會和諧的思想道德基礎作出貢獻。
第八條 大力培養少數民族藝術家。尊重少數民族藝術的傳統和特色;尊重少數民族藝術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創作。加強各民族之間的藝術交流,促進各少數民族藝術的繁榮與發展。
第九條 努力辦好本會所屬的報紙、雜誌、出版社和網站。堅持正確導向,不斷提高質量,努力實現思想性和藝術性的統一;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十條 高舉愛國主義的旗幟,鞏固和擴大全世界華人藝術家的大團結,增進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藝術家以及海外同胞中藝術家的聯繫、交流和友誼,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
第十一條 推進中外藝術交流,參加國際藝術活動,增進同世界各國藝術家的友誼,維護世界和平,促進社會進步。
第十二條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加強協會管理,加強會員自律,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和正當的經濟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的藝術活動的自由。
第十三條 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並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為會員從事創作、評論和其他藝術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舉辦藝術家的福利事業,積極幫助會員解決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的困難。

會 員

第十四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五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具有一定水平的文藝創作、理論研究者,或從事藝術的編輯、教學、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者,由本人申請,團體會員推薦,或個人會員二人介紹經本會書記處徵求申請人所在地區或系統團體會員的意見,由本會書記處會議審議批准,即為個人會員。
第十六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並有相當數量個人會員和健全的辦事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協會和全國性的產業藝術家協會等,向本會提出申請,經主席團審議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七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繳納會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享用本會的福利設施等權利。
第十八條 本會對團體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團體會員接受本會的委託,負責代為聯繫本會在該地或該系統的個人會員。
第十九條 會員的創作成果、著作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本會予以保護,本會有責任提供法律諮詢、協調糾紛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嚴重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經本會書記處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組 織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世界美術家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准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世界美術家聯合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全國代表大會的個人代表,由團體會員組織居住本地或本系統所屬的個人會員,通過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全國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由團體會員從其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委員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三、批准全國委員會委員的變更和增補;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負責執行全國代表大會和全國委員會的決議。
第二十二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全國委員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三條 全國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團委員各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常務副主席召集,每年舉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推舉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必要時設立名譽職務。具體人選由全國委員會推舉或主席團聘請。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一、社會資助;二、會員會費;三、培訓費用;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鼓勵和爭取多方吸納社會資金,為繁榮社會主義藝術事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 世界美術家聯合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世界美術家聯合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任意改變。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世界美術家聯合會簡稱世界美聯。
世界美術家聯合會總部設在香港,大陸通聯處設在北京。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世界美術家聯合會全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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