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不記名借記卡又稱不記名儲值卡,為禮品卡、消費卡的一種,由商務公司聯合銀行共同發行,不記名,不掛失,不取現,可用於全國具有銀聯標識的POS機上刷卡消費,一般具有有效期,製作時須向銀行繳納工本費,可以開具發票,並在消費時二次開具發票,起到避稅目的。
歷史
1997年,央行頒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停止辦理不記名式禮儀存單、不記名式儲值卡的通知》,明令各商業銀行立即通知所屬分支機構,停止不記名式儲值卡(含消費性專用卡)的發行。
此後多年,不記名儲值卡發行一直沒有放開口子。例外的情況一是2008年奧運會期間,中行發行的奧運VISA奧運版預付卡和長城預付卡;二是世博會期間,交行發行的世博預付卡。二者均為滿足海外人士在華短期內的小額支付需求,而由各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特批發行。
2012年1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磁條預付卡和電子現金的通知》(下稱“《通知》”),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發行或與其他機構合作發行磁條預付卡和非實名單電子現金。並告知,“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已發行磁條預付卡和非實名單電子現金的商業銀行不得新增發卡,同時,要制定業務清理整頓和退出計畫,並於2012年3月31日前報中國人民銀行”。
1997年,央行通知各商業銀行停止不記名式儲值卡發行後,銀監會於2006年發出《關於禁止銀行與商業機構發放聯名儲值卡的通知》,對銀行與商業機構違規發放聯名儲值卡的行為緊急叫停。直到2012年1月18日上述央行《通知》發布,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發行或與其他機構合作發行磁條預付卡和非實名單電子現金。事實上,在2012年央行《通知》發布前,不記名的儲值卡一直是一個比較灰色的地帶。
根據《通知》,在三種情況下,銀行仍可以發行預付卡。一是,商業銀行發行實名單電子現金;二是,省會(首府)城市及副省級城市承辦全國或國際性經濟、文化、體育等大型活動時,經活動組織方建議,與該活動組織方簽署金融服務合作協定的銀行,可向央行申請階段性發行磁條預付卡或非實名單電子現金;三是,通過央行發卡技術標準符合性和系統安全性審核的銀行,經持卡人申請,可發行與持卡人銀行卡賬戶關聯、基於銀行卡借貸記功能使用的主賬戶複合電子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