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研究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研究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研究》論述比較全面,脈絡清晰。該書以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權的起源之爭為線索,全面回顧這一權利產生的歷史背景及其在世界範圍內的確立和發展,並分析闡述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全球發展趨勢和中國適用前景。作者不僅論述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理論基礎,探討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權利的內涵,從比較研究的視角,對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中國刑事訴訟中適用的必要性、實踐中的難度和確立該原則的途徑一一進行了論述。

基本信息

作者簡介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研究

彭伶,生於重慶萬州。1990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1993年至1996年就讀於北京大學法律系,獲法學碩士學位。2004年至2007年在中國政法大學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發表《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權保護比較研究》、《刑事被害人保護機制研究》、《一審程式中對被害人的保護》、《聯合國少年司法準則下的我國未成年人案件處理機制研究》、《英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理機制的特色與借鑑》、《收容教養制度及其改革》(合著)、《論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參與撰寫《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訴訟法學卷》、《信息公開立法》(執行主編),並發表譯文、隨筆多篇。

圖書目錄

前言

第1章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產生與早期發展

第一節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權在歐洲大陸和英國的產生

一、起源之爭: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權是起源於英國普通法還是歐洲普通法

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產生的背景

三、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權的起源密切相關的重要因素

四、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權的確立

第二節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美國的歷史

一、美國早期刑事訴訟

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權在美國憲法中的確立

第2章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世界範圍內的確立和發展

第一節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各國的確立和發展

一、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英美法系國家

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

三、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我國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和台灣地區

第二節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國際檔案中的確立和國際法實踐

一、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國際檔案中的確立

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國際法實踐: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

第三節 對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權的限制

一、英國對該特權的限制

二、美國第五修正案特權現象和《特別軍事法庭法案》引發的思考

第3章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理論基礎

一、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理論基礎

二、對理論基礎的質疑

第4章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內涵解讀

第一節 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權利的主體:誰有權主張該權利

一、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二、證人

第二節 “強迫”的含義

一、強迫的方式

二、強迫的認定

三、強迫的含義隨著作證活動的內容而變換

第三節 排除違反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權所收集的證據

一、言詞證據

二、書證

三、物證

第四節 歸罪

一、歸罪的方式

二、歸罪風險

第五節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適用範圍

一、審判階段

二、審判前階段

三、量刑階段

第六節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權與沉默權

第七節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權與對質權

一、聯邦最高法院對此問題的態度

二、抗訴法院的態度

三、現存的問題

第5章 援引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權

第一節 對援引要求的審查

一、審查權

二、證人的責任

三、對審查的方式要求

四、因援引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權而產生的爭議

五、規範援引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權的一般原則

六、新觀點:查維斯訴馬丁內斯(Chavez V.Martinez)一案的結論

七、審查因援引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權而引起的爭議的原則:成熟原則

第二節 援引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權的後果

一、適用排除規則

二、不得從被告人的沉默中得出不利推斷

第三節 放棄援引

一、放棄援引的方式

二、放棄援引的後果

第6章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中國刑事訴訟中的確立與適用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強迫自證其罪在中國的立法與實踐

一、強迫自證其罪在中國的歷史與現實背景

二、強迫自證其罪的利益衝突與權衡

第三節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實施中的困境

一、功利主義對立法、執法和司法人員觀念的深刻影響,反襯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理念的脆弱

二、制度缺陷使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保護不僅師出無名而且難有其實

三、社會治理水平的障礙

四、實施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需要法官的自由心證,而目前審判人員的道德素質和專業水平難以迴避自由心證的錯判風險

第四節 在我國確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必要性

一、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是一項人類共有的普遍的基本人權,在立法中加以確定和保障是國家的責任

二、確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是迫於國內和國際的現實需要

第五節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我國的確立途徑

一、完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證人的權利,增加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抗擊被強迫自證其罪的能力

二、採取措施促進偵查行為的合法性,儘量減少強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證其罪的機會和場合

三、降低司法人員強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證其罪的內在動力

四、儘量消減因適用該原則而對偵破案件帶來的影響,拓寬發現案件真實的手段,增加結案的途徑

結語

主要參考文獻

英漢索引

後記:感觸與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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