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宣而戰[未經宣戰而進行戰爭]

不宣而戰[未經宣戰而進行戰爭]

未經宣戰的戰爭。 1907年《戰爭開始公約》第1條規定:“締約各國承認,除非有預先的和明確無誤的警告,彼此間不應開始敵對行為。警告的形式應是說明理由的宣戰聲明或是有條件宣戰的最後通牒”。按照這條規定,不宣而戰在法律上是非法的。

【詞語】:不宣而戰

【法學解釋】:但是,在事實上,不宣而戰是經常發生的。1949年《日內瓦公約》的共同第2條規定:“於平時應予實施之各項規定之外,本公約適用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間所發生之一切經過宣戰的戰爭或任何其他武裝沖實,即使其一國不承認有戰爭狀態”。這條規定承認“有戰爭狀態”,並承認不宣而戰的事實上的存在。現在,由於戰爭被視為非法而代以武裝衝突,因而,是否有戰爭宣告就不成為主要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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