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放棄許可證

名詞解釋

不可放棄許可證是指當事人在領取許可證後,必須在一定期限內相應行使所許可的權利,否則將會失去所獲得的權利或將會對其產生不利影響的後果的許可證

不可放棄許可證可放棄許可證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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