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是為了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而制定的。

(法發〔199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特作如下規定:
一、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必須堅持依法公開審判制度,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
二、人民法院對於第一審案件,除下列案件外,應當依法一律公開審理: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三)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經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五)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三、下列第二審案件應當公開審理:
(一)當事人對不服公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提起抗訴的,但因違反法定程式發回重審的和事實清楚依法逕行判決、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檢察院對公開審理的案件的判決、裁定提起抗訴的,但需發回重審的除外。
四、依法公開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應當包括案由、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開庭時間和地點。
五、依法公開審理案件,案件事實未經法庭公開調查不能認定。
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未在法庭公開舉證、質證,不能進行認證,但無需舉證的事實除外。缺席審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結合其他事實和證據進行認證。
法庭能夠當庭認證的,應噹噹庭認證。
六、人民法院審理的所有案件應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宣告判決,應當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並在此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
七、凡應當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沒有公開審理的,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事人提起抗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提起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再審;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
上述發回重審或者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依法公開審理。
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庭審活動應當在審判法庭進行。需要巡迴依法公開審理的,應當選擇適當的場所進行。
九、審判法庭和其他公開進行案件審理活動的場所,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庭布置的要求懸掛國徽,設定審判席和其他相應的席位。
十、依法公開審理案件,公民可以旁聽,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經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根據法庭場所和參加旁聽人數等情況,旁聽人需要持旁聽證進入法庭的,旁聽證由人民法院制發。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持有效證件要求旁聽的,參照中國公民旁聽的規定辦理。
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並應當接受安全檢查。
十一、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經人民法院許可,新聞記者可以記錄、錄音、錄相、攝影、轉播庭審實況。
外國記者的旁聽按照我國有關外事管理規定辦理。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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