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公告

不予公告是指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商標局不予以刊發《商標公告》的行為。

1.不予公告是指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商標局不予以刊發《商標公告》的行為。
2.如果是全部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全部內容都不於刊登在《商標公告》。
3.如果是部分駁回,商標局則須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否公告初步審定的部分。
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的,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暫時不公告初步審定的部分,而是依據商標評審委員會生效的決定或是人民法院的判決,決定應予以公告的初步審定的內容。
如果商標局通知申請人部分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決定後,申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內就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的,商標局則公告未被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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