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電力學院教室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2005年1月修訂)
第一條 教室管理目標是教學設施完好,使用合理高效,環境整潔有序,保證教學秩序穩定。
第二條 教室和教學樓內的教學設施劃分為兩類,第一類教學設施為計算機、投影儀、擴音設備等多媒體教學設施;第二類教學設施為教室的房屋、課桌椅、講台、黑板、黑板擦、粉筆、電燈、插座、電扇、空調、電鈴等基本教學設施。
第三條 教室管理功能分為三類,第一類為教室的使用與調度管理功能;第二類為教室的維修管理功能,即第一類教學設施的維修和第二類教學設施的維修;第三類為教室的日常管理功能,包括教室門窗的開關、電器設備的開關、易耗品的備用、環境的打掃與清潔等。
第四條 第一類教室管理功能歸口教務處,其他任何部門或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占用、使用教室。
第五條 在滿足正常教學之後,暫時多餘的教室可以出借,教室的借用歸口教務處調度。
第六條 教室的借用需填寫《上海電力學院教室借用申請表》,經教務處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七條 非校內教學活動借用教室必須經校黨委宣傳部批准。
第八條 第一類教學設施的維修管理功能歸口現代技術教育中心;第二類教學設施的維修管理功能及第三類教室日常管理功能歸口綜合管理處。教室日常管理員應定期主動檢查教室,對教學設施進行維護,發現問題及時維修與處理。
第九條 教室使用人在使用教室時,若發現教學設施有問題時,有義務向各歸口管理部門報修,各歸口管理部門應設法解決問題,不得推委。
第十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將視其對正常教學造成的不良後果的嚴重程度予以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