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鑽石行業協會

上海鑽石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4月,是從事鑽石飾品、鑽石工具生產、經營、加工、貿易以及相關的學校、檢測鑑定的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概況

海鑽石行業協會是從事鑽石飾品、鑽石工具生產、經營、加工、貿易以及相關的學校、檢測鑑定的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協會成立於2001年4月。現有會員單位50餘家。會員單位占本行業企業總數60%,銷售總額約9億元,占全行業銷售總額的75%,出口創匯額占80%左右。會員單位的代表性按所有制形式分析:國有企事業7家、集體企業2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企業12家、中外合資企業6家、民營企業16家、其他所有制企業7家。
1.本會堅持政會分開的原則,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均按章程規定,由理事會根據會員單位的代表協商經選舉產生。會長是上海寶成鑽石加工中心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鑽石長廠長潘斌。副會長單位有本市著名的上海工藝品珠寶首飾進出口有限公司、上海老鳳祥有限公司、上海老廟黃金有限公司、上海亞一金店有限公司、上海城隍珠寶總匯、上海金剛石工具廠等。領導重視協會工作,堅持民主辦會,認真執行章程各項規定,討論決定協會重大事項都有會議紀要。
2.會員單位在全市行業中的覆蓋率達到65%以上。
3.協會自主落實的職能方面,目前已經開展的有:
(1)廣泛聽取會員單位對發展鑽石事業的呼聲,並專門整理成文向市經委、市人大、市政協等有關部門匯報,促使鑽石進口免關稅政策和消費稅在零售環節減半的政策出台。目前正在擬寫《鑽石稅制改革後的情況和政策建議》爭取鑽石稅收政策全部到位。
(2)受市經委和鑽石管理辦公室的委託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編制鑽石行業發展規劃,向政府部門提出了積極的建議和措施,發揮政府與企業的橋樑與紐帶作用。
(3)積極配合上海鑽石管理辦公室和上海鑽石交易中心的各項工作開展,向他們推薦合格的會員單位。傳達上海鑽石交易聯合管理辦公室有關指示精神。
(4)受市職業技能培訓中心委託,依託會員單位開展鑽石專門人才的培訓工作,2003年引進比利時HRD珠寶學院開展鑽石檢驗高級班。為社會和企業培養了近百名中、高級鑽石鑑定人才和鑽石交易人才。
(5)協會根據鑽石行業的動態,不定期的出簡報發至會員單位。對鑽石飾品生產與銷售企業進行相互介紹和聯絡,為企業尋找合適的渠道。召開鑽石工具企業技術探討會議,為鑽石工具的發展獻計獻策。
(6)起草修改協會行規行約並組織實施。開展行業內的自律檢查,推薦本行業名優產品。會同上海消費者協會、黃金飾品行業協會聯合制定《鑲嵌飾品脫落的投訴辦法》,為消費者投訴的鑲嵌飾品的質量問題提供技術依據。
(7)組織開展“海派鑽石,魅力無限”大型系列展銷活動,在全市主要商業地區開展鑽石諮詢、免費清洗等服務活動,邀請鑽石行業的專家編寫有關鑽石飾品的選購、保養等文章在媒體上進行宣傳,正確引導消費。還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各種展銷活動,為企業打開市場,擴大影響創造條件。
(8)會同上海消費者協會、黃金飾品行業協會等在全市範圍內開展上海黃金鑽石珠寶行業“誠信服務迎國慶”活動。並對全市的銀樓、金銀飾品專賣店、專賣櫃中的黃、鉑金、鑽石珠寶飾品進行抽查。依據行規行約對檢查中誠信服務好的單位進行表揚和嘉獎,反之進行批評和警告,提高黃金鑽石珠寶行業誠信服務的技能和信譽。

會議制度

為了更好地加強協會自身建設,堅持民主辦會,保證協會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擬建立和健全各級會議制度。主要有: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協會各部門組織節行的各種活動以及秘書處的日常工作例會。具體如下:
1. 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2.理事會議: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分別按章程規定承擔相應職責。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
3.根據工作的需要, 協會各部門應不定期地組織有關會員單位進行各種活動。如:專家諮詢會議、簡訊編輯會議、信息網聯絡員會議以及各種層面、各種專業、各種對象的會員單位座談會、研討會、講座等,其中行業部每月安排一次,同時保證所有會員單位每年至少一次以上的各類活動。
4. 秘書處的日常工作例會:在會長的領導下,秘書處負責協調協會的日常各項活動,處理相關日常事務。秘書長負責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主持召開秘書處的工作例會,並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集部門負責人舉行碰頭會議。
秘書處的工作例會由各部門負責人參加,原則上每二周一次會議。工作例會的主要議題是:①學習有關政策、檔案與相關法規,提高協會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素質;②通報交流各部門、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對行業的有關信息進行通氣交流;③對部門間的有關工作進行協調,對協會的有關工作進行布置安排。

行規行約

上海鑽石行業協會行規行約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振興和發展上海鑽石行業,適應WTO競爭規則的要求,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協會的實際情況,特制訂上海鑽石行業協會行規行約(以下簡稱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以建立行業和企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提升行業的競爭力和良好聲譽,促進行業經濟健康發展為根本宗旨。
第三條 本規約由上海鑽石行業協會會員大會討論通過。規約的修改、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對全體會員單位和本市鑽石、鑽飾飾品、鑽石工具生產及有關企業都具有約束力。
第 二 章 行 業 規 約
第四條 全體會員單位和全市所有鑽石、鑽石飾品、鑽石工具生產經營及相關企業都必須嚴格遵照國家有關鑽石進出口管理的法規、條例的規定,做到依法生產,合法經營,並自覺維護行業和企業的良好形象。
第五條 全體會員單位都要嚴格制訂和遵守有關工藝、技術、操作規程;嚴格執行鑽石4C質量標準,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不得制假仿冒、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不做虛假廣告。
第六條 嚴格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價格競爭,不得採用任意抬價、壓價或虛假打折、低價傾銷等不正當手段在行業內進行不平等競爭。
第七條 認真履行經濟契約,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服務至上。自覺遵守國際和國內貿易規則,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和交流,大力拓展國內外市場。
第八條 倡導“合作+競爭”的理念,提倡行業內團結、互助、協作,自律,不詆毀同行業企業和企業家的聲譽。對行業中發生的熱點、難點和矛盾,提倡互信互諒,共同探討,友好協商,求大同存小異。
第九條 重視科技創新,實施名牌戰略,不斷提高企業的科技水平。不竊取其他企業的商業秘密和技術專利,不假冒商標,不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第十條 建設企業文化,鑄造企業精神,全面開展對職工職業責任、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職業技能的培訓教育。不斷提高職工技術業務水平,樹立敬業愛崗的風範,把職工培育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文明員工,把企業辦成文明企業。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規劃,行業政策以及整體布局要求,協會應積極參與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調查,提出構想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為企業發展提供信息服務。
第 三 章 規 約 的 執 行
第十二條 為促進規約的執行,每年由協會組織進行檢查評比活動,向協會理事會匯報並經同意後,對執行規約好的企業在行業內進行表彰、宣傳和必要的獎勵。對執行情況不好的企業給予批評教育。
第十三條 協會將接受社會上對行業內企業違反規約的檢舉和消費者的投訴。對違反規約或違法經營並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影響並查證屬實的企業,由協會視不同情況在業內給予批評、內部通報、開除會員資格、媒體曝光等處理,或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以維護規約的嚴肅性。
第十四條 本規約所列事項如與國家政策法規或行業導向政策不符,以國家現行政策法規為準。
第十五條 本規約經會員大會審議後通過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協會章程

上海鑽石行業協會章程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三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上海鑽石行業協會,英文名:Shanghai Diamond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HD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精神組建,為本市鑽石行業從事鑽石加工製造與銷售以及有關的科學研究、教育培訓、檢測鑑定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發揮在鑽石行業中的服務、自律、代表、協調的功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積極配合上海鑽石交易所開展的經營活動,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任務:
1. 傳達國家關於鑽石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2. 收集、整理國內外鑽石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向會員傳遞,並開展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活動。
3. 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鑽石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
4. 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5. 制定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6.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本協會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培訓、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調查、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定等職能。
7. 協助鑽石交易所各項工作的開展。
8. 制定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9. 吸納新會員擴大覆蓋面增加代表性和承擔法律法規受權,政府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協調、制定行規行約、標準、規劃、信息交流、培訓、諮詢、鑑定、展銷、提供服務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1. 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2. 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3. 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4. 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的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從事鑽石的生產、加工、商貿(包括進出口)、科研、教學的企事業單位(具有法人資格)及其他經濟組織;
2. 承認本會章程;
3. 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1. 單位會員由法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3.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有關活動的權利;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2. 按期交納會費。
3. 承擔本會所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活動。
4. 主動向本會反映工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單位如果兩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制定會費標準:
6.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是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3. 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決定會員的除名;
5.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 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7. 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8. 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9.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10.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2.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4.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二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二十七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6. 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 會費收入;
2. 個人、團體或單位捐贈;
3.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第三十一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財務收支情況向會員大會匯報。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協會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經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申請註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26日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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