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寶玉石行業協會

上海寶玉石行業協會

上海寶玉石行業協會是由上海市寶玉石協會和上海珠寶玉石加工行業協會合併而成的。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記於1996年5月18日正式成立,是一個含概珠寶、玉器、鑽石、貴金屬界的名廠、名店,以及諸多國外、港台、外地駐滬名企和專家、學者組成的。

基本信息

協會概況

目前,上海寶玉石行業協會有團體會員125個,擁有老鳳祥、老廟黃金、東華美鑽、珠玉匯市、城隍珠寶、亞一、今亞、珍寶等一批馳名品牌、著名商標及一批國家技監局認可的上海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國有和民營大型企業、擁有珠寶玉石專業的大專院校、珠寶玉石知名專家、學者。名譽會長:任文燕(上海市人大副主任、上海工商聯會長)、劉振元(原上海市副市長、上海市寶玉石協會前任會長)。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章程,上海寶玉石行業協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上海廣大珠寶、玉石、首飾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專業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堅持“三個代表”的思想原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大團結、大聯合,服務企業、服務社會”的旗幟,為推動上海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振興和發展服務。業務範圍涵蓋珠寶玉石的科研開發、加工製造、行業標準修訂、技術等級評審、教育培訓、鑑定評估、工貿信息、會展招商、文博收藏。協會下設玉石、珍珠、水晶、鑒測評估、專家等6個專業工作委員會。
上海寶玉石協會
十年來,協會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為企業提供多元化、多層次、多方位、多類型服務為目標,致力於維護合法權益,保護行業公平競爭。在全體會員單位的共同努力下,協會在為企業搭建服務平台,合法維權;為相關政策的制、修訂;為行業規範誠信服務;為從業人員技能培訓;為拓展市場、提供信息;為弘揚珠寶玉石的聲譽地位;為推動行業的健康、穩健發展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協會在社會地位、企事業單位和市民中樹立了深遠的影響,贏得了一定聲譽。協會在為培育品牌、修訂標準、開展自律、擴大交流等方面,特別是加強了為政府、為行業、為企業服務的功能,取得了較好的成果。舉辦了珠寶鑽石業進入WTO對策研討會,國內10個省市200餘人參加,香港鑽石總會、香港珠寶製造業廠商會派出20名代表參加了研討,在全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全力以赴投入對上海鑽石交易所運行配套政策的調研,向市府及中央有關部門提交了《關於鑽石進口環節代徵稅收政策調整的建議》,其中大部分建議被中央政府有關部門採納,對於抑制走私、規範內銷市場、擴大加工出口、增加國家稅收、保證進口鑽石品質發揮了很好的作用。組織了《鑽石國標修訂論證會》、《白玉標準論證會》,根據企業執行GB/T11887-2000標準中的困難和問題,提出了“修訂標準中有關條款的意見”,這些工作為國家主管部門制、修訂標準提供了科學依據。
先後主辦或協辦了“中華杯國際翡翠首飾設計大獎賽”、“國際珠寶、鐘錶技術博覽會”、“兩岸三地玉器精品展”、“上海首屆玉器節”、“上海弘揚中華玉文化宣傳周”,這些活動和工作的開展,為弘揚中華玉文化,繁榮發展玉市場,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提升服務行業、企業功能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協會針對國家放開金飾品的零售價格,上海市場一度出現低價攀比傾銷的趨向和鑽石首飾市場打折銷售愈演愈烈之勢,為規範經營行為,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構築上海誠信形象,應企業要求,上海寶玉石行業協會與其他有關行業協會一起共同召開大企業總經理磋商協調會議,經過分析研究,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提出了對策,並在全行業開展“實價銷售、誠信服務”活動,維護了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全國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為培育、發展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名牌產品,促進珠寶玉石首飾企業發展,中國寶玉石協會在全國珠寶玉石行業開展“馳名品牌”和“放心示範店”評選和認定工作。上海寶玉石行業協會通過申報初選、考核考評、推薦上報等工作程式,上海的3個品牌產品和10家銷售企業分別被授予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馳名品牌”和“放心示範店”榮譽稱號,受到了企業歡迎和好評。這些企業在行業自律、規範市場等活動中起到了帶頭羊作用。
協會加強與國內外、境內外的合作交流,先後接待了美國、英國、德國、澳大利亞、南非、韓國、日本、以色列、印度和香港、台灣地區珠寶首飾考察團23批近百人次。近年來,先後組織4批82人次的代表團赴香港、深圳、北京、昆明、成都等地參加國際珠寶展,擴大了對內對外的交流與合作。
協會竭誠歡迎海內外珠寶玉石行業同仁入會,為努力把上海建成一個珠寶玉石的集散地、加工基地和進出口基地而共同努力。

協會章程

上海寶玉石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上海寶玉石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Gem and Jade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GJTA。
第二條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的精神組建,為本市從事珠寶、玉石加工、貿易、科研、檢測、教育、培訓等行業同業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通過服務、維權、協調、自律、自主的方式,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團結行業企業,凝聚行業力量,代表行業利益,規範行業行為,疏導行業政策,發揮行業優勢,保障行業公平競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增強市場競爭力,促進珠寶玉石行業繁榮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任務是:
(一)、代表行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反走私等調查或應訴活動,參予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保障措施、智慧財產權保護等要求,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二)、通過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三)、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的意見和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四)、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行業產品標準的制定或修訂工作;
(五)、組織行業培訓、職業教育、諮詢服務、信息交流、會展招商、爭議協調以及產品推介、名牌推薦和品牌評優及相關專業資格的評審活動,編輯出版珠寶玉石內部刊物;
(六)、依據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技術標準和服務標準,開展高新技術研究,接受委託對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組織專家進行前期論證及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七)、加強對珠寶、玉石行業和市場運營的巨觀調控和監督指導,規範企業行為,嚴格行業自律,在為企業營造合法經營、質量保證、優質服務、公平競爭的氛圍的同時,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假冒偽劣,欺詐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參與走私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行業協會可以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報、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以建議政府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調查處理;
(八)、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推行品牌戰略,開展形式多樣的誠信自律活動,推動各專業委員會工作;
(九)、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加強與港、澳、台地區同行間的聯繫。參與國際同業組織的有關經濟、行情、信息、學術、展覽等活動,組織和接待國際同業代表的來訪和交流,舉辦(承辦)高水平的國際、國內展(博)覽會。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以科研開發、加工製造、鑑定評估、教育培訓、技術等級評審、行業標準制、修訂、工貿信息、文博收藏、產品推廣、中介諮詢、會展招商和拓展國際市場為主要業務。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為推動珠寶玉石行業的振興和發展服務。
第八條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自願交納會費,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四)、能夠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審核同意;
(三)、本會秘書處核證後,頒發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享受本會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的權利;
(三)、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經本會授權,參加國內外經濟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查並經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單位由會員大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事,聘請名譽會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及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會長辦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長、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副會長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監督和指導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為專職人員,秘書長與會長不得來自同一企事業單位。
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其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大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因故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一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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