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凡例 總述大事記
第一篇統計體制
第二篇統計報表制度
第三篇統計調查
第四篇統計資料
第五篇統計計算手段
第六篇統計管理
第七篇科研與諮詢
第八篇國際交往
第九篇人物
第十篇特記:租界統計
附錄 編後記
上海統計志編纂審定人員名錄
序言
統計體制
上海建縣後,元、明、清時期官府內沒有設定專職的統計機構。鴉片戰爭(1840年)之後,英、法、美等西方殖民主義者先後打入上海建立租界,上海租界統計的管理體制仍是分散型的。民國20年(1931年),國民政府建立主計制度,接著又頒布《統計法》和《統計法施行細則》,以強化各級統計機構實行財政和統計監督的“超然”地位。民國24年,上海市政府統計委員會成立,在業務上受國民政府主計處統計局監督指導。民國34年12月,上海市政府設統計長之職並著手組建上海市政府統計處。民國37年,國民政府主計處改為主計部,進一步確立了統計機構的職權和雙重領導體制。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計畫局設立統計處,著手建立統計工作。上海市財政經濟委員會相應設立統計處。1952年8月,政務院成立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全國統計工作。1953年4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決定成立統計局,依據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統計制度和工作任務,對全市統計工作進行組織指導、檢查監督。各業務部門和基層單位也相繼建立統計機構,配備必要的統計人員。在1958年開始的“大躍進”運動中,統計工作集中統一的原則遭到破壞。1962年4月4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為改變這種情況,作出《關於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簡稱“四四決定”),要求迅速建立一個強有力的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實行集中統一的管理體制。規定各級統計部門在業務工作方面受國家統計局的垂直領導。各級統計局的編制、幹部和經費,原則上應由國家統計系統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統計資料由統計部門直接上報,統計數字是否準確,由本單位統計負責人負責,各級黨政部門不許干預、篡改上報的數字;統計機構單獨設定,統計幹部要專業化,不要輕易調動。由於“四四決定”的貫徹執行,各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得到了充實。但這些成果被1966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所破壞,統計機構被合併、撤銷,統計隊伍遭削減,集中統一的管理體制和統計工作受到嚴重破壞。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後,特別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經過撥亂反正,統計工作得到恢復和發展。1979年10月,國務院作出《關於加強統計工作充實統計機構的決定》,1981年9月.又批發了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和改革統計工作的報告》,重申必須建立強有力的統計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1983年,國務院批准建立農村和城市兩支抽樣調查隊,由國家統計局直接領導,編制和經費由國家統一管理。1983年12月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等等。這些規定是“四四決定”的延續和發展,並賦予了法律效力。1984年1月6日,國務院頒布《關於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進一步明確規定,要建立健全集中統一的、強有力的統計系統,還規定統一管理各級統計局的編制經費;逐步建立健全現代化的統計信息計算體系,以保證全國統一的統計任務的完成。
上海統計工作在計畫經濟和全國統計管理體制的條件下,逐漸形成了以市統計局為調查主體,由地方各級政府統計系統、部門統計系統和企業事業組織組合的統計系統。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任務過程中,從全市經濟管理體制的實際情況出發,主要依靠部門統計組織系統(習稱謂“條條”)組織所屬企業事業基層單位的統計調查,少數屬於區、縣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則由區、縣統計部門(習稱謂“塊塊”)組織實施,再加上政府統計局直接蒐集中央直屬企業事業的統計數據,形成“全社會”的統計資料。在集中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下,採取這種“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形式,是在計畫經濟條件下,組織城市統計運行的一種特殊形式。企業事業組織根據政府或部門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專職或兼職的統計人員,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的統計工作。各級政府統計局和各級業務部門以及各企業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全國、全市統一的統計調查任務同時,還要完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統計任務。
此外,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社會團體根據自身工作的需要,也在系統內開展一些統計活動,尤其是在由計畫經濟轉向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社會對統計信息的需求日益增多,民間統計又重新興起。這種新舊體制的演革推動上海統計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