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青少年足球訓練單位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所有的青少年足球訓練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青少年足球運動員(以下簡稱運動員)、從事青少年足球工作的教練員(以下簡稱教練員)和管理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主管部門
上海市體育局是本市青少年足球訓練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區(縣)體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足球訓練單位的業務管理。
上海市體育局授權市足球管理中心負責對本市青少年足球訓練單位的業務指導、管理和資質認定。
第四條 管理原則
(一) 宗旨: 第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把青少年足球運動員培養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紀律的四有新人;第二,激發青少年對足球運動的興趣,傳授足球運動知識技能,提高身體素質,培養優秀的足球後備人才。
( 二 ) 協定制: 訓練單位與訓練單位之間、訓練單位與運動員之間、訓練單位與教練員之間的關係,包括責、權、利都應當以協定書的形式固定下來。
( 三 ) 註冊制: 各訓練單位、運動員、教練員都應當按年度到市足球管理中心辦理註冊手續。經準予註冊的訓練單位可以開展培訓青少年足球運動員的業務活動;運動員和教練員可以代表本訓練單位參加各類比賽。
( 四 ) 公開制: 各訓練單位、運動員、教練員都要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將有關資料交市足球管理中心,由市足球管理中心統一在網際網路上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 五 ) 年檢制: 對各訓練單位、運動員、教練員實行年檢制度,考核優秀的予以獎勵,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對堅持不改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直至取消其註冊資格。
第二章 訓練單位
第五條 分 類
本辦法所指的青少年足球訓練單位,包括 :
(一) 第一類一具有法人資格(事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法人),以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某學校為基礎,具有完整教育體系和訓練設施的訓練單位,學生運動員原則上實行教、訓、宿三集中,這類訓練單位的典型例子即足球學校。
(二) 第二類一具有法人資格(企業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或 社團法人),有專用或租用的訓練場地,在學習工作日內利用課餘時間對運動員進行集中訓練的訓練單位,文化教育採用借讀或分散的形式進行,這類訓練單位經常稱為青少年足球俱樂部、足球訓練基地。
(三) 第三類一具有法人資格(企業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有專用或租用訓練場地 ,主要利用雙休日或節假日對運動員進行相對集中訓練的訓練單位,一般不承擔文化教育任務,這類訓練單位經常稱為青少年足球培訓中心。
(四) 第四類一不具有法人資格,系指各類青少年業餘體校足球隊(班)和學校足球隊,隸屬於該業餘體校或學校,在學習工作日內利用課餘時間對運動員進行訓練。
第六條 申辦條件
申辦訓練單位,申請人應當具有:
(一) 法人資格;
(二) 與該訓練單位的規模相適應的經費;
(三) 與該訓練單位規模相適應的組織機構、教練員和管理人員;
(四) 與該訓練單位的規模相適應的訓練場地、設施和器材;
(五) 進行運動員文化教育的必要條件或解決方案《第五條(三)除外》。
第七條 訓練場地、設施和器材條件訓練單位應當具有以下必要的訓練條件:
(一) 保證每25名運動員擁有一片符合標準的訓練場地,每名運動員都有一隻訓練用球;
( 二 ) 具有良好的更衣、醫療保健設施;
( 三 ) 具有良好的身體訓練器材;
(四) 運動員集中住宿的訓練單位應當具有環境良好的宿舍、餐廳、洗浴等必要後勤保障設施。
租用以上硬體設施的,雙方應簽定合作協定書。
第八條 文化教育條件
(一) 足球學校應當具有符合國家教育部規定的必要的教學設施和器材。
(二) 依託其他學校進行運動員文化教育的,應當選擇具有良好教學設施和教學質量的學校,雙方應簽定合作協定書,制定符合運動隊訓練競賽特點的教學計畫,並對因競賽等原因造成的缺課有補償的措施和解決方案。
(三) 運動員集中住宿的訓練單位應當提供學生進行文化課夜自修的必要教學設施,並配備文化輔導教師,保證運動員順利完成文化學習。
第九條 擔保和保證金
申辦訓練單位應當提供擔保;不能提供擔保的應當向所在區(縣)體育行政部門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的具體標準,根據申辦的訓練單位的規模和其他條件,由各區(縣)體育行政部門自行規定。
第十條 申辦和審批
申辦訓練單位應當按以下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一) 向申辦的訓練單位所在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認可具有辦訓的硬體設施和軟體條件,辦理同意在該轄區內開展足球培訓業務、建立訓練單位的批准件;
(二) 向申辦的訓練單位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同意運動員在該區(縣)學校就讀或借讀的批准件。不承擔文化教育責任的訓練單位除外;
(三) 持上述批准件,根據申辦的訓練單位的性質,分別向所在區(縣)工商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訓練單位的審批手續,獲得主體資格(法人);
(四) 在市足球管理中心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取得訓練單位年度註冊證。
第十一條 教練員管理
(一) 聘用: 訓練單位應當聘用具有上崗資格,並經市足球管理中心註冊的教練員擔任教練工作, 應與聘用教練員簽定工作協定書,並報市足球管理中心備案。聘用的教練員中應包括至少一名守門員教練員。
(二) 教研組: 訓練單位應設立以教練員為主的教研組。
(三) 資質要求: 足球學校的教研組長應具有高級教練員職稱或具有A 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其他訓練單位的教研組長應具有中級以上教練員職稱或具有B級以上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負責實際主持訓練工作的教練員都應具有初級以上教練員職稱或具有C級以上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運動員管理
(一) 協定: 訓練單位吸收運動員時,應與運動員本人(18周歲以上) 或運動員法定監護人簽定訓練、比賽協定書(由市足球管理中心統一印製), 對協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規定。協定有效期限不超過2年。
(二) 註冊: 訓練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培訓的運動員辦理註冊手續,以明確代表資格(詳見第三章) 。
(三) 參賽資格: 經獲準註冊,並獲得比賽許可證的運動員,在協定書規定期限內,可代表本訓練單位參賽。
(四) 轉會: 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的轉會規定,在不違反已簽定的訓練、比賽協定書的前提下,運動員有自主選擇轉入其他訓練單位的權利,訓練單位應當予以同意(詳見第四章)。
第十三條 經費和財務管理
(一) 對運動員實行收費的訓練單位,須向所在區(縣)的物價管理部門申報收費項目、核定收費標準、辦理收費許可證;向運動員實 施收費時,應出示收費許可證,並嚴格按核定的項目收費。
(二) 屬企業法人的訓練單位須辦理稅務登記,接受贊助、捐助,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必要手續。
(三) 嚴格財務管理制度,合理開支,並接受由市足球管理中心組織的財務審計。
(四) 對未經許可擅自收費、超越核定收費範圍或標準收費的,經指出後應立即整改,堅持不改的,將停止其招生資格,直至取消該訓練單位註冊資格。
第三章 註冊
第十四條 一般規定
(一) 各訓練單位、運動員、教練員每年度都須申報辦理一次註冊手續。
(二) 註冊的有效期為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 受理註冊手續的時間為每年1月1日起至2月10日止,逾期不予辦理。
第十五條 運動員註冊
(一) 註冊規定
1. 本市各訓練單位18周歲(含18周歲)以下的運動員應當按年度申報辦理註冊手續和領取比賽許可證。未經註冊的運動員的權利不受保護,不得參加比賽,不受理轉會申請。
2. 一年中一名運動員只能作為一個訓練單位的運動員向市足球管理中心申報辦理註冊手續 , 一年中一名運動員只能代表一個訓練單位參加比賽,升學轉會等特殊情況除外。
3. 運動員註冊手續由所在訓練單位統一向市足球管理中心申報辦理。
(二) 註冊條件
運動員申報註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
1. 在校在籍學生,第一次註冊時應當出示出生證原件和戶口簿原件。
2. 個人與該訓練單位簽定的訓練、比賽協定書。
3. 身體檢查合格,有醫務單位證明。
4. 文化學習成績合格,有在讀學校教務處出具的成績證明。
5. 個人品行優良。
( 三 ) 其他規定
1. 訓練單位招收運動員後,應當立即申報辦理運動員註冊手續,不申報辦理運動員註冊手續, 經指出後應立即補辦,堅持不改的,將停止該訓練單位開展青少年足球培訓業務活動的資格,直至取消該訓練單位註冊資格。
2. 訓練單位不得使用未經註冊的運動員參加比賽,一經查實,將取消該隊比賽的成績 ,並停止該隊一年的比賽資格。
第十六條 訓練單位註冊
(一) 註冊規定
訓練單位在獲得主體資格後應當申報辦理第一次註冊手續,以後應當按年度辦理註冊手續。獲準註冊的訓練單位可以向社會發布信息、開展招生和培訓等業務工作,並以本訓練單位的名義參加各類比賽。
(二) 第一次註冊手續
訓練單位申報辦理第一次註冊手續時,須提交以下材料(附複印件):
1. 所在區(縣)體育和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建立訓練單位的批准;
2. 工商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批准的主體資格的證明檔案;
3. 已提供擔保或保證金的證明檔案;
4. 稅務登記證明和收費許可證;
5. 訓練單位章程和組織機構名單;
6. 兩個以上單位合辦的訓練單位須有合作協定書。
7. 租用有關設施的,須有租用協定書;
( 三 ) 年度註冊手續
訓練單位申報辦理註冊手續時,應當提交上一年度由市足球管理中心統一印製的訓練單位工作考核表,並通過上一年度審批部門的年檢。
( 四 ) 其他規定未辦理註冊手續擅自開展青少年足球培訓業務的訓練單位,經指出後應立即補辦註冊手續;堅持不改的,市足球管理中心將會同工商行政等部門給予處罰,直至取消其主體資格。
第十七條 教練員註冊
( 一 ) 註冊規定
從事青少年足球運動員培訓的各級教練員應當按年度到市足球管理中心辦理註冊手續。獲準註冊的教練員可應聘在訓練單位擔任教練工作,並代表該訓練單位參加各類比賽;可參加各類教練員培訓活動。
( 二 ) 第一次註冊手續
教練員申報辦理第一次註冊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 教練員註冊表;
2. 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或職稱證明。
( 三 ) 年度註冊手續
教練員申報辦理年度註冊手續時,應當提交上一年度由市足球管理中心統一印製的工作考核表。
(四) 其他規定
1. 教練員由於違反有關規定或紀律受罰期間,可暫停其年度註冊資格。
2. 教練員由於上一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可視情況,暫停年度註冊資格一年。
3. 訓練單位應當聘用註冊教練員,聘用後應當向市足球管理中心申報備案。訓練單位聘用未經註冊的教練員或聘用後不申報備案,將取消參加比賽資格,直至取消訓練單位的註冊資格。
第四章 運動員轉會
第十八條 轉會規定各訓練單位經註冊的青少年足球運動員從一個訓練單位合法轉入另一個訓練單位稱為轉會,都需辦理轉會手續,重新明確代表資格。
轉會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輸送(按照本市一、二、三線運動隊的劃分,運動員從本市低一級運動隊轉入高一級運動隊)、交流(運動員在本市同一等級上從一個運動隊轉入另一個運動隊) 、引進(市外運動員轉入本市運動隊隊輸出(本市運動員轉入市外運動隊) 。
第十九條 轉會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運動員,可以提出轉會申請:
(一) 年齡在12周歲(含12周歲)以上,18周歲(含18周歲)以下;
(二) 已在市足球管理部門辦理過註冊手續;
(三) 文化學習成績合格;
(四) 與原訓練單位簽定的訓練、比賽協定期未滿,提出與原訓練單位終止協定書,加入另一訓練單位,必須由原訓練單位、運動員本人、新訓練單位三方簽定同意運動員流動的協定書後,方可提出轉會申請;
(五) 在訓練、比賽協定期滿後,運動員可自主選擇轉入其他訓練單位。
第二十條 不予轉會規定
運動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足球管理中心將不予轉會:
(一) 與原訓練單位簽定的訓練、比賽協定期未滿,未經原訓練單位同意,擅自加入其他訓練單位的;或者向原訓練單位提出退役,然後擅自加入其他訓練單位的;
(二) 未經市足球管理中心註冊的;
(三) 被原訓練單位除名後,尚未恢復參賽資格的;
(四) 尚在中國足球協會或上海市足球協會作出的處罰期內;文化學習成績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條 轉會手續
(一) 運動員向原訓練單位提出書面申請(18周歲以下由法定監護人提出);
(二) 雙方訓練單位簽定同意運動員轉會的協定書;
(三) 市足球管理中心核准後簽發同意轉會的證明,下發新的參賽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轉會培訓費
(一) 參照標準: 國小階段轉會培訓費基數200元/年; 國中階段(預備班開始)轉會培訓費基數500元/年,在此基礎上以後每一年遞增500元;高中階段轉會培訓費基數3000元/年,在此基礎上以後每一年遞增1000元,具體計算方法見實施細則第三部分(第六條);
(二) 雙方訓練單位也可協商解決轉會培訓費,但必須予以書面確認,市足球管理中心不持異議;
(三) 訓練單位和培訓運動員可按參加訓練交費的比例分配轉會培訓費。
第二十三條 轉會仲裁
(一) 轉會中出現的爭議均可申訴,申訴向市足球管理中心提出,市足球管理中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二) 因轉會培訓費數額引起的爭議,市足球管理中心將按有關標準進行裁決;
(三) 如一方不履行轉會協定,市足球管理中心可作出: 停止該運動員參賽資格、停止該訓練單位申報轉會的資格;
(四) 申訴方應向市足球管理中心提交《申請裁決書》,並交納申訴費100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說明
(一) 其他從事青少年足球運動員培訓的單位,應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 本辦法由市足球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三) 本辦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