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上海市加強職業足球俱樂部規範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中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足協)、上海市足球協會(以下簡稱市足協)的有關規定,結合上海足球運動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在本市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承認市足協章程並經註冊、由市足協為其辦理了中國足協註冊手續並參加全國足球乙級以上聯賽的俱樂部。
第三條上海市體育局(以下簡稱市體育局)是本市職業足球俱樂部的政府主管部門。
對俱樂部有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體育局所屬的上海市足球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足管中心)負責處理。
第四條市足協按照其章程規定,對俱樂部在本市參加公開比賽,俱樂部和運動員、教練員註冊,運動員轉會,外事等方面的工作實施行業管理和監督,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
第五條市足協與俱樂部實行以下情況溝通的工作機制:
(一)董事長例會制度。每半年一次,由市足協主席主持召集;
(二)總經理例會制度。每兩月一次,由常務副主席或秘書長主持召集;
(三)聯絡員聯繫制度。由市足協和俱樂部各自指定相應的人員對口聯絡。
俱樂部與市足協信息情況溝通應主要以書面形式為主。信息溝通的內容主要是:
1.董事會有關俱樂部工作的重大決定(經營工作除外);
2.俱樂部年度計畫和總結;
3.俱樂部和球隊的重要動態、公開比賽,以及各類比賽對外售票方案;
4.主教練、主力隊員的聘用與流動等重要情況。
第六條俱樂部應按有關規定建立黨組織和工會組織。如無掛靠的上級組織,俱樂部黨建工作納入市體育局黨委系統。俱樂部工會工作由市體育局工會指導和聯絡。
俱樂部未建立黨組織或工會組織的,將責令限期整改。
第七條俱樂部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重大事項主要包括:
(一)涉及本市足球運動發展全局的重大活動;
(二)俱樂部更名;
(三)俱樂部產權變動和股權轉讓;
(四)主教練的任用和解聘;
(五)俱樂部副總經理以上的人事變動;
(六)主力球員的轉會與引進;
(七)在本市與來訪球隊進行公開比賽或出訪比賽等。
凡涉及重大事項內容的,俱樂部應提前7天向市足協書面報告,市足協在接到報告3天內給予答覆。
違反上述規定的,將給予俱樂部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取消主辦或承辦比賽的資格、取消參加由市足協組織的比賽、暫停在本市行政區劃內公開的足3求活動、取消年度評比先進的資格等處罰。
第八條俱樂部董事會、監事會在研究年度計畫和總結、俱樂部建設、青少年梯隊建設等重大舉措以及涉及本市公眾利益、公平競賽、公益活動時,應安排市足協的聯絡員列席,並提前3天將研究討論的議題通知聯絡員。
第九條俱樂部的信息披露應遵循公開、準確、客觀、有利於足球事業發展、有利於社會穩定、有利於促進兩個文明建設發展的原則。
俱樂部應建立信息發布和指定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由副總經理以上人員擔任。
新聞發布內容一般不應涉及中國足協、市足協和其他俱樂部的工作或發表與事實不符的評論。
違反上述規定的,將給予俱樂部警告、通報批評、取消主辦或承辦比賽的資格、取消參加由市足協組織的比賽、暫停在本市行政區劃內公開的足球活動等處罰。
第十條俱樂部變更名稱,出資人和出資比例變動時,在遵守中國足協的有關規定的同時,應以書面形式向市足協報告。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更名和變動的原因;
(二)出資變動的範圍、價值額及其比例;
(三)受讓方的基本情況;
(四)債權、債務情況。
市足協在接到報告的15天內給予答覆。如同意,則為其辦理向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報批所需的相關手續。
違反上述規定的,市足協除不向中國足協出具同意轉讓的檔案外,將給予俱樂部警告、通報批評等處罰。
第十一條俱樂部在確定聯賽主場時,應提前60天以書面形式向市足協提出申請,同時應附有與體育場的合作意向書。
俱樂部遷移主場時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市足協提出申請,說明正當理由,同時應附有與接受單位的合作意向書。接受單位的場地條件必須符合中國足協與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聯合下發的《全國足球聯賽體育場設施和安全規範》的要求。
聯賽中俱樂部不得中途遷移主場(處罰性遷移除外)。
第十二條因特殊原因中途退出聯賽的俱樂部,應以書面形式向市足協提出申請,說明退出的正當理由。市足協在接到書面申請30天內作出回復。
違反上述規定的,將給予俱樂部通報批評,扣除紀律保證金等處罰,並建議有關部門作出相應處罰。
第十三條俱樂部黨支部或工會組織應抓好球隊的思想政治教育、普法宣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賽風賽紀教育,要制定學習教育計畫,有相對固定的學習制度。俱樂部對隊員的訓練、比賽、管理、文化教育、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等情況應建立詳細的考核辦法,制定獎懲制度。
第十四條俱樂部對其所屬的球迷組織全權負責管理,並由俱樂部的負責人:擔任球迷組織的主要負責人,註冊登記按《上海市球迷協會關於球迷組織管理的若干規定》執行。要確定專門的管理部門和人員管理所屬的球迷組織、股東單位球迷組織和主場支持自己球隊的球迷組織。在主場比賽期間,俱樂部應按《全國足球比賽上海賽區球迷管理的規定》要求:加強對球迷的管理,應有專人負責賽區的現場球迷管理工作。
俱樂部組織所屬球迷隨隊外出助威,在比賽中開展球迷互動活動應由俱樂部向市足協通報,並有專人負責管理。
違反上述規定的,給予俱樂部警告、通報批評等處罰。對俱樂部球迷組織的處理按《上海市球迷協會關於球迷組織管理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市足協按《上海市職業足球俱樂部考核辦法》對俱樂部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運動成績、俱樂部管理、青少年後備。人才培養、執行各類規章制度情況,參加公益活動情況等。考核組由市足協、俱樂部、新聞媒體、球迷等方面的代表組成。
市足協每年舉行一次俱樂部總結表彰活動。
第十六條俱樂部依照有關規定,應有相應的部門或專人負責註冊、轉會、引進人才工作。
第十七條俱樂部出國訓練、比賽應提前45天向市足管中心報告,並附上計畫安排。運動員、教練員及工作人員不得持因私護照出國比賽。
俱樂部邀請境外球隊來滬比賽,應按《上海市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俱樂部不得與持非工作簽證的境外球隊舉行公開比賽。
違反上述規定的,將給予俱樂部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取消參加由市足協組織的比賽,暫停在本市行政區劃內公開的足球活動等處罰。
第十八條對運動員及俱樂部工作人員在比賽中出現的違紀違規、擾亂正常比賽秩序行為,除對個人按《中國足球協會紀律處罰辦法》和《上海市足球協會紀律處罰辦法》的條款處理外,還可對俱樂部予以通報批評、警告、罰款、取消參加由市足協組織的比賽、暫停在本市行政區劃內公開的足球活動、取消註冊資格等處罰。
在各類比賽中出現罷賽的,將給予俱樂部通報批評,取消註冊資格,取消相關隊員的轉會資格,不予辦理向中國足球協會申請註冊的審核手續等處罰。
俱樂部及其從業人員中有賄賂、詐欺、組織賭博、提供或使用興奮劑等違法行為的,俱樂部應向體育主管部門和市足協報告,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