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長寧區司法局

1981年9月,區人民政府成立司法科,負責管理人民調解、法制宣傳、公證、律師工作。 (五)管理、監督和指導本區人民調解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本區人民調解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負責管理本區司法行政機關幹部隊伍,指導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建設。

上海市長寧區司法局是長寧區政府主管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1951年3月,長寧區人民政府設立調解科。1952年9月,調解業務併入區人民法院,1953年試行辯護制度。1954年11月,區人民法院設立公證機構,對外辦理公證業務。1981年9月,區人民政府成立司法科,負責管理人民調解、法制宣傳、公證、律師工作。同年11月,司法科設區法律顧問處,開展法律諮詢和刑事辯護。1983年,成立區公證處,歸司法科直接領導。1984年8月長寧區人民政府決定,將長寧區人民政府司法科改為上海市長寧區司法局。上海市長寧區司法局行政上受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領導,業務上接受上海市司法局指導。1986年9月,長寧區司法局設定了一室兩科(辦公室、宣教科、調解科),1995年增設了公證律師管理科,1997年,按照法務部的有關精神設政治處。1998年6月,在機構改革中,調解科更名為基層工作科,宣教科更名為法制宣傳科。2001年,新華律師事務所、九州律師事務所脫鉤改制成為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是年,作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區法律援助中心成立,2002年2月,區政府將管理指導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劃為區司法局職能,並設立法制科,10月,法制科增掛安置幫教科牌子。2003年1月,長寧區公證處由行政單位轉制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2011年4月,增設依法治區工作科,同年7月,增設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科。
區司法局的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如下: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本區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編制本區司法行政工作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本區法制宣傳教育計畫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推進本區依法治理工作,負責本區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三)管理、監督和指導本區律師工作,指導法律顧問工作、規劃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四)管理和指導本區的公證機構和公證工作。
(五)管理、監督和指導本區人民調解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本區人民調解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管理和指導本區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指導本區的“123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工作,協調“110”公安、司法聯動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本區的社區矯正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負責本區社區矯正和刑釋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本區司法行政工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九)負責管理本區司法行政機關幹部隊伍,指導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建設。
(十)管理和指導本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長寧區司法局設7個內設機構,即:政治處、辦公室、律師公證工作科(法制科)、法制宣傳教育科(依法治區工作科)、基層工作科、社區矯正工作科、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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