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鋁業行業協會

第十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上海鋁業行業協會成立於1989年3月,是上海及長三角地區從事鋁材、鋁製品、鋁冶煉的生產企業和鋁產業鏈中的裝備、貿易、科研等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註冊登記單位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本會是中國有色金屬加工工業協會團體會員和副理事長單位,是中國有色金屬加工工業協會輕金屬分會團體會員和副理事長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團體聯合會上海市工業經濟聯合會團體會員和理事單位,是上海市統計局授權行業項目統計調查單位。
協會宗旨: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積極發揮行業管理作用;堅持為企業、為行業、為政府服務,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代表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之間的聯繫,協調會員之間的公平競爭與合作關係;促進地域鋁業行業的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管理最佳化;促進國際經濟交往與合作,推進社會進步。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鋁行業調研、規範,技術諮詢、培訓,信息交流、發布,產品展覽推介,中介服務,承接政府委託事項。
目前協會會員220多家,主要由上海、江蘇、浙江兩省一市的鋁業企業組成,民營企業、外資企業是協會的主要群體和骨幹力量。會員企業生產的主要鋁產品為鋁材(板、帶、箔、管、棒、型、線、排),鋁製管子附屬檔案,鋁鑄件,鋁粉,鋁盤條;鋁製品及包裝容器;鋁錠、鋁合金錠(包括再生鋁)等。另有鋁加工技術裝備設計、製造、安裝企業和鋁產品貿易等企業的產品與服務,使會員結構形成了產業上下游連結,極具行業代表性。
上海鋁業行業協會專家委員會有43位行業資深專家組成,涵蓋了本行業各門類、各學科、各專業。專家委員會成員中包括清華大學、中南大學、上海交通大學、上海大學、上海海事大學、上海套用技術學院的9位教授,為企業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產學研合作交流平台。
上海鋁業行業協會秘書處設有會員部、信息部、專家部、國際部和辦公室“四部一室”的工作機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鋁業行業協會。簡稱:上海鋁協。
英文譯名:SHANGHAI ALUMINUM TRADE ASSOCIATION。
縮寫:SA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上海市及周邊地區從事鋁行業生產、經營、科研設計的單位和大專院校、設備製造等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會員服務,溝通會員與政府及行業的聯繫,代表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構建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推進本地區鋁行業的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增進與國際同業的交往和合作,促進中國鋁工業的發展和強盛。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主管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址:上海市。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引導會員貫徹國家和當地政府的產業發展政策,促進地區鋁加工業全面發展。
(二)加強協會自身建設,不斷增強服務能力,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推進品牌戰略。
(三)制定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進行行業自律,恪守誠信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反對商業賄賂。
(四)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代表本行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定;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及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五)代表本行業向國家有關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有關行業改革、行業發展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提出有關產業政策和立法的建議。
(六)根據需要,制定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代表本行業與其他行業協會或其他組織就相關事宜進行協調或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並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七)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以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八)接受政府授權或委託,承擔行業統計、行業調查、公信證明、信息發布等職能,開展行業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或引進項目的評估論證、行業技能等級考核和工程技術職稱評定、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鋁行業調研、規範,技術諮詢、培訓,信息交流、發布,產品展覽推介,中介服務,承接政府委託事項。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和其他單位及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舉辦以經營實體名義開展的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守“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是團體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承認本會的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
(三)進行會員登記註冊,協會發給會員證書(軟證和硬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免費獲得會刊和協會網站宣傳及各種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申明,並交還會員證。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會員企業解體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退會,由協會予以註銷會員登記並公示。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行規行約的,經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通過,予以除名、註銷會員登記並公開譴責。
會員不服處分,可以向本會提出申訴,由本會依照章程規定作出裁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審定理事會或5個會員及以上聯名提交的議案;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出席人數達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單位的理事由該單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書面委託的人員擔任。如理事單位變更,其應屆理事席位相應變更; 如理事單位法人代表變更,其應屆理事擔當人自動變更;如理事單位解體,則該單位的應屆理事資格自然終止。
理事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推選名譽理事長;
(四)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或註銷;
(六)決定設立或註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八)根據理事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十)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條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應到理事三分之二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意方為有效。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數三分之二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單位收取會費。本會經費本著節約的原則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正常業務活動範圍和辦事機構的日常開支,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進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接管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訂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訂,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修訂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於二○○六年十一月第四次修訂,經四屆理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並於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報第五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行規行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行業利益及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提高行業的整體聲譽,促進鋁行業健康發展,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法令,特制定上海鋁業行業協會行規行約(以下簡稱規約)。
第二條 規範會員單位生產、經營與市場行為,建立行業和會員單位的自律機制,是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協會會員自願簽訂行業自律規約並自覺遵守執行。
第二章行業道德
第三條 提倡會員單位團結、互助、協調、自律,發揮行業整體優勢,對行業中發生的熱點、難點和重大問題,採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討、友好協商等方式解決。
第四條 提倡遵紀守法、誠信自律,重契約、嚴履約,反對商業賄賂,反對欺詐,反對不正當競爭,不做有損行業整體形象和利益的事,不貶人褒己。
第五條 提倡文明生產、文明經商、優質服務,加強企業基礎管理,自覺規範企業生產、經營及管理行為,建設企業文化,鑄造企業精神,開展會員單位和行業的形象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條 提倡學科學、學知識、學技術,培養員工愛崗位、愛企業、愛行業的品德,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文明職工,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
第三章行業規約
第七條 本規約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主要從事鋁加工、鋁製品、鋁回收冶煉以及其他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各會員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鋁行業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法令,依法生產,合法經營。遵循公平、公開、正當競爭的原則,自覺維護行業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
第八條 生產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必須有相應的產品標準。必須嚴格執行“沒有產品標準不能組織生產,沒有產品標準不準進入市場”的原則,沒有產品標準進入市場的產品視同偽劣產品(按契約生產的產品除外)。
第九條 會員單位應認真按照ISO9000族標準、GB/TI9000-ISO9000族核心標準,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並通過ISO9000質量認證,提高行業整體管理水平。為提升環保工作目標和水平,各會員單位都應貫徹《清潔生產促進法》,爭取通過ISO14000環保體系認證。
第十條 會員單位應按照市場需求和國家的產業政策,高度重視自主創新,實施品牌戰略,不斷開發新產品,積極發展鋁合金的高新技術產品,努力提高產品的技術檔次和附加值,並積極參加行業名優產品評選活動,爭創名牌產品和馳名商標,做好專利申報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單位都應按照鋁合金的有關設備、工藝、技術、安全、質量等標準,規範生產和經營行為,堅持質量第一,不搞低水平的重複建設;不制假仿冒,不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不準違反操作規程,偷工減料,粗製濫造;嚴禁生產、採購、銷售偽劣產品;嚴禁未取得註冊證件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產品進入市場;嚴禁做虛假廣告。
第十二條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認真履行本規約,反對有違物價政策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一產品定價或調價,要互相兼顧,加強協商協調,不要以企業的眼前利益互相壓價而損害本行業的長遠利益。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都應開展循環經濟工作,堅持節能降耗,保護環境,爭做“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企業,共同促進鋁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四條 會員單位都應掌握WTO的規則和貿易爭端解決方法,建立預警機制,以掌握對可能發生的貿易摩擦的主動權。對付貿易摩擦,會員企業要以行業利益為重,迅速行動,及時聯繫協會,共同應對。
第十五條 會員單位都應支持協會工作,發揮行業自律管理,協調監督與服務作用。
第十六條 會員單位都要認真做好本單位的定期報表和統計年表,並按時、準確向協會匯報。協會將按時向會員單位提供本行業年度統計有關報告,以便會員單位了解本行業的整體情況。
第四章規約管理
第十七條 會員單位都應自覺遵守本規約,為保證規約的執行,協會常設機構將不定期組織檢查,對執行本規約成績突出的會員單位,給予表彰。
第十八條 會員單位之間產生本規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涉的糾紛,可向協會提出協調申請,由協會會同有關會員單位進行調查和協調處理,對拒不遵守規約的會員單位,協會理事會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行業內部通報及其他制裁,以維護規約的嚴肅性。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約所列事項,凡與國家政策法規不符或國家已有相關政策規定的,均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第二十條 本規約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由協會理事會負責並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約於二○○六年十一月第一次修改,經四屆六次理事會會議審議,於第五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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