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錢幣學會

上海市錢幣學會

上海市錢幣學會(SHANGHAINUMISMATIC SOCIEkIY,縮寫:SN)是錢幣學、貨幣史研究者,錢幣工作者、收藏者組成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中國錢幣學會的團體會員。業務主管部門為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掛靠單位是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登記管理部門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有關業務接受中國錢幣學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指導。

成立發展

上海市錢幣學會 成立於1983年10月17日,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市文化局等單位發起組織,是錢幣學與貨幣史研究者、錢幣工作者、收藏者組成的民眾性學術團體。它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針,團結全體會員和廣大錢幣愛好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上海市錢幣學會業務主管部門為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掛靠單位是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有關業務接受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和中國錢幣學會的指導。學會成立至今,經歷五屆理事會。歷任理事長是:黃朝治、周芝石、陸祖成。現為第五屆理事會,理事長陳永富;副理事長汪慶正、葉世昌、沈寧、於英輝;秘書長沈寧(兼);副秘書長沈鳴鏑。現有會員533人,團體會員11個。上海市錢幣學會設有秘書處、學術委員會、《錢幣博覽》雜誌編輯部、《中國歷代貨幣大系》編輯委員會及錢幣諮詢服務部。

上海市錢幣學會以學術研究為中心,組織錢幣專家、學者,、會員開展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舉辦錢幣知識講座、錢幣展覽等宣傳普及錢幣知識和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由上海市錢幣學會發起、組織編纂的《中國歷代貨幣大系》是一部8開12卷本系列錢幣圖書,由上海市錢幣學會名譽理事長馬飛海任總主編。該部系列圖書對中國歷代貨幣的制度、體系、形制、結構的發展變化,以及貨幣的分布、流通規律等進行全面系統的研究。至2003年12月已出版8卷。它的出版體現了當代錢幣研究領域的學術成果。是中國貨幣文化的資料庫和工具書。

上海市錢幣學會已編輯 出版《錢幣叢書》12種,這些著作既有貨幣史、錢幣學方面的基礎理論,也有錢幣愛好者、收藏者、研究者的入門知識,是集學術性、知識性、趣味性於一體的錢幣科普讀物,受到海內外同行的讚賞。學會還編輯出版了《上海錢幣通訊》40期,論文集4輯,《上海金融》增刊(錢幣研究專輯)3期。自1994年至今上海市錢幣學會編輯出版《錢幣博覽》刊物(季刊)42期,發表的文章涉及錢幣、貨幣史的各個方面,圖文並茂、雅俗共賞。學會會員的著作、論文,先後獲得中國錢幣學會的最高學術獎--金泉獎十餘枚。刊物也連續兩屆獲得中國錢幣學會的金泉獎。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上海市錢幣學會,(SHANGHAINUMISMATIC SOCIEkIY,縮寫:SN是錢幣學、貨幣史研究者,錢幣工作者、收藏者組成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本會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中國錢幣學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體會員,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發揚實事求事的科學精神,開展各項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普及錢幣知識,推進錢幣學、貨幣史的研究,弘揚中華貨幣文化,為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

第三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掛靠單位是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登記管理部門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有關業務接受中國錢幣學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指導。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在:上海市中山東一路23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發展團體和個人會員,建設以錢幣專家、學者和收藏家為骨幹的民眾性研究隊伍,引導會員進行錢幣科研活動;

(二)收集、整理中外錢幣實物和有關學術資料;

(三)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四)編輯出版會刊、錢幣專著,評選和推薦優秀錢幣論著:

(五)舉辦貨幣展覽、講座活動,普及錢幣知識,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六)宣傳、貫徹有關金融、文物法律、法規、條例,協助有關部門加強錢幣文物的搶救、保護工作;

(七)參加中國錢幣學會組織的各種學術交流活動,開展與兄弟省、市、自治區錢幣學會和海內外錢幣界的聯繫和學術交流;

(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錢幣鑑定工作,宣傳人民幣防偽知識,配合有關方面開展人民幣反假鬥爭:

(九)開展錢幣諮詢服務,辦好錢幣諮詢服務部。配合主管部門引導和發展錢幣市場。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一)凡本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錢幣研究組織承認本會章程,提出書面申請,隨附該組織章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本人填表申請,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文博、金融系統,大專院校及科研部門有關主管人員;

(2)從事錢幣研究、整理工作的專業人員;

(3)從事貨幣管理並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專業工作人員;

(4)具有一定學術水平或鑑定能力的錢幣收藏者。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學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優先獲得本會出版物、有關資料和學術上的幫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八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為本會出版物撰寫或組織撰寫稿件;

(五)對我國錢幣事業的發展提出建議,反映民眾意見和要求;

(六)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違反我國法律和本 會章程,常務理事會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 對研究中國錢幣的海外專家、學者和收藏家,可授予通訊會員稱號。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一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提前或推遲召開。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全體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全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和名譽理事;

(四)召開全體會員大會,並報告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除選舉領導成員之外的職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主持召開。常務理事會半年內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學會辦事機構。在理事長、副理事長領導下由秘胡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道德品質好;

(三)在金融工作或錢幣學術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黨委提名,經上海市社聯審查,理事會選舉產生,並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本會的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經上海市社聯審查、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協調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學術委員會,系學會的學術諮詢機構。組織指導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錢幣博覽》編輯部。《錢幣博覽》系學會的學術刊物。出版發行等日常工作由學會秘書處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錢幣諮詢服務部,開展“四技”(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轉讓)服務和經營錢幣及書刊業務,錢幣諮詢服務部要貫徹“以商養學”的精神,經營收益補充學會活動經費。諮詢服務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主經營、照章納稅。服務部的法人代表由學會秘書長兼任。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資助;

(二)諮詢服務部經營服務的收益;

(三)會員會費;

(四)個人和單位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執行社會團體財務制度,對一切財務收支加強管理,並接受掛靠單位的監督,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部門組織的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註冊。本會如終止活動,進行解散時,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市社聯批准,並由掛靠單位處理人、財、物等善後事宜。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0年7月18日全體會員大會通過、社聯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局核准後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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