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上海市腳踏車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上海市腳踏車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BICYCLE ASSOCIATION縮寫SBA。
第二條本會是由本市腳踏車行業同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機關和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腳踏車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收集、整理國內外腳踏車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並辦好刊物向會員傳遞。
(三)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
(四)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六)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七)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可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本協會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職考核、行業統計、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職能。
九 接受有關部門委託,對行業產品開發鑑定,目錄備案,和企業生產許可證申辦提供服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為會員單位服務,為腳踏車行業服務。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會 員
第九條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托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並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責任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末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力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力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選;
(五)向理事會和會長報告工作情況;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內設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增協定的,必須按照捐增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增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增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增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做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月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六條 本會換屆和變更法人代表人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況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2008年12月19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