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促進本市職業技術教育的改革、發展和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就業前的高等、中等、初等職業技術教育和非職業技術學校開辦的屬學歷教育的職業班。
技術專科學校、高級職業學校、高級技工學校等實施的教育屬高等職業技術教育。
中等專業學校、中級技工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實施的教育屬中等職業技術教育。
初等職業技術學校、學習時間在半年以上的初級職業技術培訓班實施的教育屬初等職業技術教育。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積極創造條件,在全市範圍內逐步形成從初等到高等、結構合理、專業配套的職業技術教育體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行業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發展職業技術教育。職業技術學校或者職業班可以由一個單位開辦或者幾個單位聯辦。
鼓勵單位、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開辦各類職業技術學校或者職業班。
鼓勵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以及國外人士與本市合作開辦各類職業技術學校或者職業班。
第五條 職業技術教育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加強技能訓練,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熱愛本專業,掌握一定的專業理論知識和職業技能,有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的各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技術工人和其他從業人員。
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培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工人等;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培養中級或者初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中級技術工人等;初等職業技術教育培養初級技術工人及其他從業人員。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貫徹“先培訓,後就業”和“經過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七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市職業技術教育,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市計畫、財政、勞動、人事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 學校的開辦、調整和撤銷
第八條 開辦職業技術學校,必須有符合規定的校長、教師和管理人員,具備辦學所必需的校舍、經費、設備、實驗實習場所,以及與培養目標相適應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教材等條件。
第九條 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的開辦、調整和撤銷,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批。
第十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中等職業班的開辦、調整和撤銷,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 初等職業技術學校和初等職業班的開辦、調整和撤銷,須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章 校 長
第十二條 職業技術學校校長應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職業技術教育事業,有教育工作經歷,熟悉專業,掌握一定的教育理論,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第十三條 職業技術學校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聘任副校長或者推薦副校長人選;
(三)聘任各科教師和教學、行政幹部;
(四)擬訂和組織實施學校工作計畫;
(五)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六)培養學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
(七)合理使用辦學經費,改善辦學條件;
(八)提高教育質量。
第四章 教 師
第十四條 職業技術學校的教師應當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師德修養,為人師表。
高等、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文化和專業理論教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初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文化和專業理論教師,應當具有大專畢業以上學歷。專業理論教師還應當具有本專業的生產、業務實踐能力。
實習、實驗指導教師應當具有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以上學歷,並具有中級以上技術水平或者相應的業務水平。
不具有規定學歷的教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通過考試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職業技術學校教師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的要求,完成理論教學和技能訓練任務;
(二)指導學生課內外學習,考核學生學習成績;
(三)開展教學研究,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
(四)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十六條 學校主辦單位有計畫地配備各科教師;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補充和調劑;學校可以直接向社會招聘教師,包括聘請能工巧匠擔任兼職教師。學校聘請兼職教師,應當事先與被聘人員所在單位協商,有關單位應當支持。
第十七條 職業技術學校師資的培養,應當列入本市高等院校的招生計畫。高等院校應當承擔職業技術學校現有師資培訓的任務。
職業技術學校師資的補充,應當納入本市高等院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計畫。
第十八條 對從事職業技術教育的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證書制度和考核制度。
第五章 學 生
第十九條 報考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必須參加全市統一招生考試,經錄取註冊後,始取得學籍。除某些對考生性別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外,職業技術學校招生時,應當按照同一條件錄取男女考生。
第二十條 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修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或者修滿規定學分,經考試合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承認其學歷;培養目標為技術工人的,經市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的技術等級考核合格後,同時發給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技術等級證書。
中等專業學校、中級技工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的學歷屬同一層次。
初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修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合格的,由主辦單位發給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畢業證書。
職業技術培訓班的學員,培訓期滿經考核合格的,由市或者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職業技術學校學生參加實習勞動,應當給予生活補貼。
第二十二條 德、智、體全面發展的職業技術學校優秀畢業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發給優秀畢業生證書。
第二十三條 職業技術學校的畢業生,除應當服從分配的外,實行按照委託培養契約的規定就業、學校推薦就業或者學生自主擇業的辦法。
除承擔全部培養費用的自費生外,職業技術學校學生在學習期間無正當理由退學、畢業後不服從分配或者不按照契約接受安排的,應當償付培養費用。應當償付的培養費用的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四條 職業技術教育的經費,除地方財政撥款外,通過學校主辦單位自籌、社會資助、收取學費、發展校辦產業等多種渠道籌集。
職業技術學校興辦產業、開展技術有償服務,享受國家和本市有關校辦產業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 職業技術教育的經費,根據不同的辦學體制和年度招生計畫,分別由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或者學校主辦單位核撥,並保證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和公用經費逐年增長。
除經常性撥款外,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財力可能和實際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職業技術教育補助專款。
職業技術學校的基本建設經費,由學校主辦單位按照核定的學校規模安排落實。
第二十六條 本市城市教育費附加撥給職業技術教育的部分,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比例統一平衡後下達,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七條 聯辦職業技術學校的辦學經費,由聯辦各方共同承擔。
第二十八條 委託職業技術學校培養學生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學校繳納培養費。
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應當繳納學費和雜費。屬義務教育階段的初等職業技術學校免收學費。對家庭確有困難的學生可以減免學費和雜費。學校和社會可以設定貸學金和獎學金。
職業技術學校的收費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章 領導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市職業技術教育實行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各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各級各類職業技術教育發展的統籌規劃;協調各部門和各區、縣的職業技術教育工作;指導職業技術教育的改革;對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職業技術教育的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區、縣所屬的職業技術學校進行綜合管理和業務指導。
區、縣計畫、財政、勞動、人事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本區、縣所屬的職業技術教育的計畫、經費的安排和畢業生就業的協調管理。
第三十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負責協調和管理本部門、本行業所屬的職業技術教育工作,並制定本部門、本行業所屬的職業技術教育的具體規劃。
第三十一條 職業技術學校主辦單位的職責是:
(一)按照職業技術學校的設定標準和在校學生的規模,提供相應的師資、經費、設備和實驗、實習基地等辦學條件;
(二)任命、聘用職業技術學校校長或者推薦職業技術學校校長人選;
(三)檢查、評估教育質量;
(四)按照規定製定、申報年度招生計畫。
第三十二條 與教育行政部門聯辦職業技術教育或者委託學校培養學生的單位有優先錄用畢業生的權利,同時負有向其他單位推薦畢業生的義務。
第八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職業技術教育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上級有關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成績優異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忠於職守,為推行職業技術教育改革或者提高職業技術學校的辦學質量作出顯著成績的校長和學校工作人員;
(二)熱愛職業技術教育,為人師表,為提高教學質量作出顯著成績的專職、兼職教師;
(三)積極為職業技術學校輸送、培養師資,資助經費和提供設備,開展職業技術教育科學研究,為職業技術教育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
(四)為維護職業技術學校的合法權益作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工作人員;
(五)經檢查評估,辦學水平高、社會效益顯著的職業技術學校。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按照職業技術學校的行政管轄,由市或者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侵占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未經批准開辦職業技術學校、職業班和職業技術培訓班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辦,沒收其非法所得,其所發的學歷證書或者技術等級證書不予承認。
(三)未經批准調整、撤銷職業技術學校、職業班和職業技術培訓班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恢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四)不履行聯合辦學或者委託培養協定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定;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反協定的一方負責賠償。
教育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處罰決定書。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職業技術學校的辦學基本條件、教師考核標準、獎勵和處罰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制定的有關職業技術教育的檔案、規定與本條例相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