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物工程學會

上海市生物工程學會成立於1994年4月,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下屬的地方性學術團體,系二星級學會。是上海市科協生命科學群體領域最大的學術團體。

學會概況

上海市生物工程學會(shanghai society for biotechnology,縮寫ssbt)成立於1994年4月,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下屬的地方性學術團體,系二星級學會。現有團體會員單位超過100家,在團體會員單位中吸收了近1151位個人會員,上海市生物工程學會成立於1994年4月,是上海市科協生命科學群體領域最大的學術團體。名譽理事長劉新垣院士,名譽副理事長楊勝利院士,理事長趙國屏院士,副理事長賀林院士等。
上海市生物工程學會是從事生物工程或生物技術發展的科研、教學、生產銷售、科技情報、經營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上海地區從事生物工程或生物技術研究開發、生產銷售、經營管理、教學普及和科技情報等方面的科技人員,共同致力於推進生物工程或生物技術發展,加速科研成果向生產轉移,促進上海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上海市生物工程學會在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普宣傳等工作過程中,不斷擴大、加強與本市以及周圍省市生物技術領域產學研單位的聯繫和合作,不斷吸收新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以落實科學發展觀和貫徹科教興市戰略。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上海市生物工程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由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從事生物工程發展的科研、教學、生產和管理人員組成的學術性民眾團體。
第二條 學會的英文譯名為SHANGHA I SOCIETY FOR BIO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SSBT。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是:團結上海地區各領域從事生物工程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科研管理、教學普及和科技情報等方面的科技人員,致力於推進生物工程技術發展,加速科研成果向生產轉移,促進上海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四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是:從事和組織生物工程及相關領域學術交流、科普、技術諮詢開發和政策研究。
第五條 學會的主要任務是:
1、組織學術活動。 2、開展技術諮詢服務。
3、促進研究成果產業化。 4、推進生物工程的科技普及和人才培訓工作。
5、編輯出版(生物工程信息)。 6、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公益事業和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會員條件。凡承認學會章程,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和團體,可以申請為學會會員。在個人會員結構,設立一般會員、學生會員、終生會員、資深會員、域外會員和榮譽會員。
(一)個人會員條件:具備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的從事生物工程工作的科技人員,熱心學會工作並積極支持學會發展的有關部門和企業和管理人員,從事生物工程工作,雖無中級以上職稱但有一定貢獻者。
凡符合個人會員條件並一次繳納相應會費者,可成為本學會終生會員,並由常務理事會頒發終生會員證書。
凡入會5年以上的會員,且是本學會各專業領域的學術帶頭人,或是在研究和套用方面有較突出成績的科技工作者,或是本領域優秀的科技管理工作者,或是熱心支持本學會工作的其他方面的人士,能夠積極參加學會活動和承擔學會的有關工作,繳納相應會費,本人提出申請,經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常務理事會批准,授予資深會員稱號。
(二) 團體會員條件: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具備一定生物工程研究開發能力,願意參加學會活動,並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和部門。
第七條 入會程式。個人或團體入會,需按學會規定辦理書面申請入會手續,經常務理事會審定批准並發給會員證書,即成為本學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凡學會會員均同等享受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批評的權利;
3、有優先參加學會學術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的權利; 4、有優先或優惠獲得學會編印的學術資料權利。
(二)團體會員的權利:
1、有優先獲得學會提供的技術諮詢等服務的權利; 2、有優先參加學會學術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的權利;
3、有優惠或免費獲得學會學術資料的權利; 4、有對學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凡學會會員均應同等承擔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的義務:
1、遵守學會章程; 2、執行學會的決議;
3、完成學會委託的學術論文和科普文章的撰寫、國外文獻和資料的翻譯及其他有關學會的工作;
4、積極參與學會組織的技術諮詢活動; 5、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的義務:
1、遵守學會章程; 2、執行學會的決議;
3、完成學會所委託的工作; 4、協助學會開展學術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 5、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條 域外會員。對上海市生物工程事業作出貢獻的域外學者,本人提出參加學會,經常務理事會審批,報上海市科協同意,可為本學會域外會員。具體吸收辦法按《上海市科協系統發展域外會員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一條 榮譽會員。對學會作出突出貢獻者,由三位以上理事推薦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並由常務理事會頒發榮譽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會員有退出學會的自由。會員退會需向常務理事會遞交書面聲明備案並交回會員證書。對無故不履行會員義務兩年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處理,並由常務理事會責成學會辦公室收回會員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並報上海市科協、上海市民政局同意,延期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3、審查經費收支情況; 4、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5、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6、決定學會的終止。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推遲或提前召開。
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制訂學會的工作計畫; 3、領導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4、組織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通過醞釀、協商選舉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秘書長也可由理事會聘任。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責權。常務理事會的主要決議必須經半數以上常務理事通過後方可生效。理事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屆。理事長是學會的法人代表。
第十六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和學術活動的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小組或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各工作小組或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正、副組長或正、副主任及成員,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或撤銷應報上海市科協審查同意,上海市社團管理局備案。
第十七條 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負責主持日常工作,並領導學會辦公室,處理學會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授予榮譽稱號。對曾為學會的建立和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科學家、企業家和其他人士,理事會可視具體情況,分別授予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特邀理事榮譽稱號或聘為顧問。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學會的活動經費來自:1、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會費;2、本學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收入;3、國內外團體和個人捐贈;4、有關部門的撥款補助。其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會費是學會的基礎性收入。
第五章 學會終止
第二十條 因某種原因本學會須終止時,經理事會決定後,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後方可生效,並報上海市民政局辦理註銷手續。成立終止清理小組,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報上海市民政局和上海市科協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學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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