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上海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成立於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是為殘疾人服務的社會團體。一九八八年初與上海市殘聯合併。基金會設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和秘書長組成。理事由政府各個部門的分管領導、社會名流和部分企業家擔任,日常工作由市殘聯基金髮展處承擔。
二、籌款方式及成績
基金會籌款方式主要是通過市領導和理事的牽線搭橋。社會各界的自覺捐贈和專項募集等方式籌集資金。自成立以來先後接受海內外社會各界的捐贈人民幣867萬元,實物捐贈麵包車2輛、小轎車1輛,輪椅車1000餘輛,以及一批衣物等實物,合計人民幣1000餘萬元。
主要用途:
1、1992年出資166萬元資助購買建立上海市殘疾人活動中心;
2、籌建上海市殘疾人康復職業培訓中心資助400萬元;
3、94年出資12萬元資助創建上海市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站。此外,每年還撥出部分資金,開展扶貧幫困、康復、就業以及幫助特困、特優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子女完成學業等助殘活動。
三、基金會章程
上海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章程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上海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第四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上海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簡稱基金會)是為殘疾人服務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人道主義,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 宣傳殘疾人事業,溝通政府、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聯繫,呼籲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第四條 籌集、管理和使用殘疾人福利基金。
第五條 開展和促進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福利、社會服務和殘疾預防等工作,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
第六條 開展與國內外友好團體、個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基金
第七條 基金來源
(一)社會捐贈。
(二)政府拔款。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它。
第八條 基金用途
(一)資助符合本章程宗旨與任務的事業和活動。
(二)執行國家《基金會管理辦法》和有關會計制度。
(三)獨立核算,單獨建帳,實行預決算管理。
(四)嚴格審計,定期公布收支情況,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社會的民主監督。
第四章 組織
第十條 理事會
基金會設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和秘書長組成。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在理事中推選產生,理事長主持基金會工作。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選產生理事長和副理事長,聘請名譽職務。
(三)審議工作報告和年度收支預決算。
第十一條 名譽職務
基金會設名譽理事長 名譽理事,由理事會聘請。
第十二條 基金會設辦事機構,承辦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訂和修改,須經基金會半數以上理事通過。
第十四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