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海市機器人學會,英文名稱:SHANGHAI ROBOTICS SOCIETY。上海市機器人學會是上海市機器人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織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該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宗旨是按照“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和組織全市機器人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為發展上海市機器人新技術、新產業,培養機器人科技人才,多出科研成果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作出貢獻。
章程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上海市機器人學會
英文名稱:SHANGHAI ROBOTICS SOCIETY
第二條上海市機器人學會是上海市機器人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織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是按照“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和組織全市機器人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為發展上海市機器人新技術、新產業,培養機器人科技人才,多出科研成果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作出貢獻。
第五條本會接受上海市機器人科學技術協會,上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業務範圍:學術交流、決策諮詢、技術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承認本會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思;
3. 具有大學本科或同等學歷的工程師、技師、講師、助研以上從事機器人科學的科技人員;
4. 從事機器人技術研究,教學,管理和生產使用方面有一定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和技術能手;
5. 熱心支持並積極從事機器人科學技術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1. 提出入會申請;
2. 由學會秘書處討論通過。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 優先參加本會有關學術活動;
4. 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5. 有權提出申請評議個人科技成果與學術論文;
6. 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決議;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每年交納會費(10元/年);
4. 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所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四年內不履行義務,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新的理事會;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 決定學會的終止;
6.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有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科協審查同意並經市民政局批准。但換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
1. 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4.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設立和撤消,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5.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6. 制定工作規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7. 指定內部管理制度;
8.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理事,應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經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秘書處,由秘書長負責支持日常工作,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副秘書長和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市科協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理事長,以及國內外著名學者任顧問。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5. 利息。
第二十六條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第三屆會員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