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專利新產品認定實施辦法

第十條 對列入《上海市專利新產品認定目錄》的產品,授予“上海市專利新產品”證書。 企業技術創新服務中心負責將《上海市專利新產品認定目錄》的項目實施情況匯總上報市經委。


上海市專利新產品認定實施辦法

(2004年9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滬府辦發〔2004〕50號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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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擁有能作為盈利基礎的自主核心技術專利或足以超越引進的核心技術專利的二次開發專利,加快企業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進程,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智慧財產權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03〕48號)的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會同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上海市智慧財產權局(以下簡稱市知識產權局)等負責《上海市專利新產品認定目錄》的編制及實施。
《上海市專利新產品認定目錄》實施的具體跟蹤管理和服務工作,委託上海市企業技術創新服務中心承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各類企業。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專利新產品認定的產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有自主專利技術;
(二)符合國家和上海市產業導向;
(三)已通過上海市或省部級新產品鑑定,並在通過鑑定後的3年內申報;
(四)技術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
(五)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能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第三章 申報程式
第五條 專利新產品認定的申報工作每年兩次,分別在3月和9月。由市經委通過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發布申報公告。
第六條 申報企業應填寫《上海市專利新產品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申報表一式四份,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概況;
(二)產品的主要性能、套用範圍及技術經濟指標;
(三)產品的專利狀況和專利在該產品中所起的作用;
(四)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比較;
(五)產品的市場分析,當年以及三年內預計的產量和經濟效益。
除申報表外,申報企業還應附上其它申報材料,主要包括新產品專利、鑑定、水平查新、獲獎情況、列入各級開發計畫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企業可以通過相關的行業協會、上海市企業技術創新服務中心或者區縣經委(經貿委)、區縣知識產權局,向市經委申報專利新產品的認定。
有主管部門的企業、各控股(集團)公司下屬企業或者各市級開發區內的企業,可以分別通過相應的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或者開發區管委會,向市經委申報專利新產品的認定。
第八條 受理申請的單位應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匯總後,再報送市經委。
第四章 審定程式
第九條 收到申報材料後,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評審組,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對申報材料進行初評。
第十條 專家評審組負責提出初評意見。與被評審企業有直接關係的專家應迴避。評審專家必須遵守有關的評審制度,並對企業的申報材料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由市經委、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市科委等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根據專家的初評意見,結合產業導向,認定“上海市專利新產品”。由市經委、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編制、公告《上海市專利新產品認定目錄》。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二條 對列入《上海市專利新產品認定目錄》的產品,授予“上海市專利新產品”證書。
第十三條 對已被認定的專利新產品,給予研發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工業研究成本的75%或者競爭前開發活動成本的50%。研發資助由同級財政部門在專利新產品認定之日起的三年內,按產品的專利技術對經濟成長貢獻的程度加以落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同一產品不得重複享受研發資助。
第十五條 研發資助應當繼續用於企業產品的研發,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條 申請研發資助的時間和具體辦法,由市經委另行公告。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產品列入《上海市專利新產品認定目錄》的企業,每年應定期就項目實施情況向上海市企業技術創新服務中心提交書面報告。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概況;
(二)產品的技術水平、專利效果、市場前景;
(三)當年目標完成情況;
(四)本年度專利新產品的銷售、利潤和納稅情況綜合分析;
(五)下一年度目標及措施。
第十八條 企業技術創新服務中心負責將《上海市專利新產品認定目錄》的項目實施情況匯總上報市經委。
第十九條 國有企業(集團)應將列入《上海市專利新產品認定目錄》的項目實施情況同時上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企業必須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對製造虛假材料者,一經發現,依法追回其已得研發資助並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市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委、市財政局和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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