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汽車分會

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汽車分會是經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和上海市外經貿委批准,並在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合法登記後正式成立的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分支機構。汽車分會成立於2003年3月。汽車分會接受市協會的領導和管理並按汽車分會會長會議的決策開展具體工作。

基本信息

簡介

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汽車分會("汽車分會")是經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市協會")和上海市外經貿委批准,並在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合法登記後正式成立的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分支機構。汽車分會成立於2003年3月。汽車分會接受市協會的領導和管理並按汽車分會會長會議的決策開展具體工作。
汽車分會的宗旨是: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增進會員企業中外各方、會員和其上級業務主管單位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與聯繫,更有效地發揮"服務、代表、橋樑、協調"的作用,促進會員在為上海汽車工業的發展和走向世界的過程中發揮更大的積極作用。
汽車分會的主要任務是:宣傳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汽車工利用外資的法規、產業導向和產業政策;為會員和中外投資者提供具有汽車行業和專業特色的信息和諮詢服務;維護會員和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聽取和反映會員企業的意見和要求;舉辦適合會員要求的培訓、講座和研討會;幫助有需要的會員企業進行招商引資;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和交流,增進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會員與國際跨國公司之間的相互了解、合作與支持。
汽車分會的主要領導為分會會長和副會長。汽車分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由分會秘書處負責處理。
汽車分會的註冊地址是:武康路390號,成立初期的辦公場所是威海路489號上汽集團的辦公大樓。

工作條例

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汽車分會工作條例
第一條 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汽車分會(下稱"汽車分會")是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下稱"市協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市協會的領導和管理下開展工作。
第二條 汽車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市協會的《章程》。在市協會的領導下,結合汽車工業在對外合作中的實際和專業特性,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增進會員企業中外各方、會員和其上級業務主管單位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與聯繫,更有效地發揮"服務、代表、橋樑、協調"的作用,促進會員在為上海汽車工業的發展和走向世界的過程中發揮更大的積極作用。
第三條 汽車分會的主要任務是:
1、 宣傳國家和上海市對外開放、吸收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特別是有關汽車工業利用外資的產業導向和產業政策。
2、 為會員和中外投資者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
3、 組織交流會員企業在中外方履行契約章程、遵紀守法、合作共事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經驗,在會員間形成互相學習、互相交流、取長補短的氛圍。從而進一步提高上海汽車工業利用外資的質量和中外合作的水平。
4、 維護會員和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聽取和反映會員企業的意見和要求,並向會員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和有關的政府部門反映和轉達。為外商在上海汽車工業的擴大投資創造更良好的環境。
5、 研究汽車工業應對入世和擴大利用外資的政策,舉辦適合會員要求的培訓、講座和研討會,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6、 幫助有需要的會員企業進行招商引資。向會員企業提供有關招商引資的信息,並為會員企業參加市協會和其他由社會組織的招商團組提供服務。
7、 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與國際跨國公司或大集團之間的相互了解與支持,為會員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促進會員間的理解、友誼、合作與公平競爭。
8、 接受政府和市協會委託辦理的任務和事項。
第四條 本汽車分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由汽車分會成員單位民主推薦,報市協會批准後產生,或者由市協會理事會決定任免。
分會會長負責汽車分會的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汽車分會的會長、副會長的任期由市協會理事會決定,不超過市協會本屆理事會的任期。汽車分會的會長不能正常領導汽車分會工作時,應當指定一名副會長具體負責。
第五條 汽車分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會議,為汽車分會的最高決策機構。汽車分會的各項重大決議,必須經會長會議審議通過。
第六條 本汽車分會按照市協會章程規定,可以在市協會會員中吸收與汽車專業業務相關的會員,也可以在社會中發展會員,在社會中發展的會員,其業務範圍必須是與汽車整車和零部件的生產和服務有關的,同時必須成為市協會的會員。
在市協會會員中吸收會員,須經汽車分會會長會議同意,報市協會理事會備案。在社會中發展會員,須按照市協會發展會員的程式進行,即由對象提出入會申請,由汽車分會報市協會批准,加入市協會後,再由汽車分會吸收為會員。此外,汽車分會亦可吸收部分聯繫會員。
第七條 汽車分會在會長會議領導下,設立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具體負責汽車分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秘書處的專職工作人員可以由汽車分會聘免,也可以由市協會指派。
第八條 汽車分會會員的會費由市協會統一收取,汽車分會的活動經費由市協會酌情按一定比例補貼,也可以簽訂協定,規定上繳協會的比例後,由汽車分會實行專款專用。本分會可以通過有償服務創收或接受資助來增加收入,以確保分會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汽車分會的財務管理應接受市協會的指導與監督。
第九條 汽車分會涉及到會長、住所、名稱、業務範圍等變更,由會長會議通過後,報市協會理事會批准,由市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規定,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汽車分會的註銷,可以由市協會理事會作出決定,也可以由汽車分會會長會議作出決定,並報市協會理事會批准,然後由市協會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汽車分會註銷後,由市協會負責做好善後工作,其剩餘資產歸市協會所有。
第十條 本汽車分會工作條例的修改,須經市協會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本汽車分會工作條例由市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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