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業企業管理協會

上海市商業企業管理協會(原財貿企業管理協會)成立於1985年,本會以促進企業管理素質和管理水平為宗旨,為企業、企業家服務,為上海經濟和社會發展作貢獻。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上海市商業企業管理協會(原財貿企業管理協會)成立於1985年,是由本市商業、糧食、水產、石油等系統的企事業單位、工商企業法人單位和大專院校及有關科研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經主管單位核准登記,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本會以促進企業管理素質和管理水平為宗旨,為企業、企業家服務,為上海經濟和社會發展作貢獻。
本會的工作任務:
1、研討、傳播現代企業管理知識、交流現代企業管理經驗;
2、溝通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絡,參與建立健全政府企業、工會的“三方機制”和勞動關係的協調工作;
3、推動商業企業員工隊伍的建設,培訓商業企業管理人才;
4、提供商業(商辦工業)經營管理、生產管理、質量管理和商業信息等諮詢服務;
5、圍繞商業企業的熱點、準點問題,開展研討,提出建議;
6、開展評選優秀企業、優秀經營者和優秀質量成果等活動;
7、積極參與對商業經濟改革 研究,努力完成有市場需要的任務;
8、組織和促進國內外企業之間的友好合作與交流;
9、編輯出版《商業企業》及商業企業經營管理,商業改革等書籍刊物;
10、密切區(縣)商業企協聯絡,加強業務合作與配合。
2005年12月15日,本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暨四屆一次理事會,按法定程式選舉產生第四屆理事會。大會通過聘請胡延照、徐建國、任連友先生為本會名譽理事長;大會通過選舉陳海剛先生為本會理事長,呂勇明先生為常務副理事長(法定代表人),
由本會會長提名,大會通過聘請第四屆理事會秘書處負責人員:秘書長胡文君;常務副秘書長陳文富,副秘書長榮錫祺、陳志榜。
本會的法定住所在上海市天津路521號606室(200001)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上海市商業企業管理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商業、糧食、供銷、水產、石油等系統的企事業單位,工商企業法人單位和大專院校及有關科研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會以促進企業管理素質和管理水平為宗旨,從而為企業、企業家服務,為上海經濟和社會發展作貢獻,維護企業、企業家合法權益,引導和推動企業、企業家守法和自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溝通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的關係。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經濟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
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法定住所地是上海市北京東路356號815室;活動地域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工作任務:
(一)研討、傳播現代企業管理知識,交流現代企業管理實踐經驗,促進企業“向管理要效益”,大力推行現代企業制度,不斷完善企業管理的科學化、現代化。
(二)溝通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參與建立健全政府、企業、工會的“三方機制”和勞動關係的協調工作,反映企業的意見,發揮橋樑紐帶和參謀助手作用。
(三)推動商業企業員工隊伍的建設,培訓商業企業管理人才,提高企業整體素質,促進社會主義商業經營者隊伍的成長。
(四)提供商業(商辦工業)經營管理,生產管理,質量管理和商業信息等諮詢服務。
(五)圍繞商業企業的熱點、難點等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決策,提供參考材料,為企業加強經營(生產)與管理提出建議。
(六)開展評選優秀企業、優秀經營者和優秀質量成果等活動,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個人,推廣優秀事績。
(七)積極參與對商業經濟改革的研究,努力完成有關部門或市場需要的各項任務。
(八)組織和促進國內外企業之間的友好合作與業務交流,發展與國內外有關協會的友好往來。
(九)編輯出版商業企業經營管理、商業改革等書籍刊物。
(十)密切區(縣)商業企協聯繫,加強工作上的合作與配合。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商業策劃、規劃設計、品牌管理、質量標準、評選優秀、幹部培訓、編印刊物等。
第九條 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四)本會活動自主、自立、自強,遵循科學發展觀。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一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二)本市商業、糧食、供銷、水產、石油等系統的企事業單位,工商企業法人單位和大專院校及有關科研法人單位;
(三)承認本會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1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作出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理事,須經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二、四、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常務副理事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在業內有良好的個人信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章程規定的原則,制定會議制度、人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有關團體規章制度,由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另訂管理辦法,具體會費標準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依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和其他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離職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民間組織單位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相悖,應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為準。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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