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上海市鄉鎮企業協會成立於1987年12月,現設辦公室、培訓服務部、經濟諮詢部、組織聯絡部。協會宗旨:愛會敬業,服務至上,創新發展。業務範圍:經濟技術諮詢與合作,信息與法律服務,人才引進與培訓。協會會刊:《上海鄉鎮企業通訊》,每月一期。
[會長] 李培佩
[秘書長] 王魁元
[聯繫人] 潘賢信
[地址] 協和路787號D北座二樓
協會章程
上海市鄉鎮企業協會章程
(1997年11月5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上海市鄉鎮企業協會,是本市區縣鄉鎮企業各行業聯合性的民間社會團體,具備法人資格。
第二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在日常工作中認真貫徹《鄉鎮企業法》,切實遵守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積極開展以服務會員、服務鄉鎮企業為目的的各項有益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區縣鄉鎮企業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引導企業穩步健康發展,為振興上海市鄉鎮企業經濟和邁向社會主義現代化作貢獻。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教育會員自覺遵守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提倡社會主義職業道德,維護鄉鎮企業的社會地位和信譽;
二、組織會員與本市工業、商業、外貿、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進行多種形式的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方面交往與合作,為發展區具鄉鎮企業經濟提供有利條件;
三、開展諮詢服務活動,為鄉鎮企業的產品質量、技術改造、新品開發、市場拓展、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提供服務;
四、加強調查研究,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擴大鄉鎮企業的影響和知名度,在政府與鄉鎮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五、開展國際交往、國內合作,組織項目洽談,發展國際國內間的民間經貿關係;
六、創造條件,逐步組建專業(行業)委員會,開展行業性活動,促進行業經濟發展;
七、重視信息工作,傳遞各方情況,反映企業動態,傳播先進經驗,發展橫向交流;
八、本會主要業務範圍:經濟技術諮詢與合作,信息與法律服務,人才引進與培訓。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凡依法成立的本市各區縣鄉鎮企業協會、鄉鎮企業(含聯營企業、合資企業)集團、公司等,自願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核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上述範圍的企業幹部、職工,以及熱心鄉鎮企業,並願為之服務的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同意,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凡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均須遵守本會章程,享受應有權利,履行應盡義務。
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類服務;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有入會和退會自由。
會員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決議,維護本會共同利益;
二、根據工作需要,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三、按時交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正副會長、秘書長等協會領導成員;
四、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會的終止。
第九條 理事會是本會的領導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5年。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工作,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制訂年度工作計畫,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決定本會常設辦事部門和專業(行業)委員會的設定或撤銷。任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部門及專業(行業)委員會的負責人;
三、決定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
四、審批和辦理會員入會退會;
五、審定經費收支計畫和重大費用的支出;
六、討論、決定臨時發生的重要事項。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條 常務理事會從理事會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常務理事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二次。
不論是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產生的決議,都必須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一條 協會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二條 本會日常辦事機構是各部、室。在秘書長主持下,由各部、室分工處理協會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根據鄉鎮企業行業眾多的特點,在本會領導下,逐步組建專業(行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本會的下屬機構,其副主任以上負責人由本會任免。專業委員會應制訂自己的《工作條例》,從行業特點出發,按照工作計畫和發展目標,開展行業性活動,提高全行業的素質和效益,促進行業經濟發展。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有關上級的撥款;
三、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有關方面的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參加本會的團體會員,其代表人即該單位的法人代表。如法人代表變動時,由該單位的繼任法人接替原法人為本會團體會員當然代表(包括原擔任之職務)。在變更手續完成後,應即報本會備考。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理事(含理事以上各級職務)如連續二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不交納會費,經提出後而又不改正者,應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不保留其會籍。
第十七條 本會掛靠上海市區縣工業管理局。
第十八條 本會因故終止活動,需經會員(代表)出席會議的過半數同意,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按上海市社會團體組織通則有關規定,向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二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