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商務委員會,為市政府組成部門。根據職責,上海市商務委員會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上海市經濟委員會的內貿管理職責劃入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二)將原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劃入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三)將原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的外資項目審核職責交給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與所屬企業脫鉤,不再直接管理企業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六)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七)取消直接辦理與企業有關的評比及品牌評定活動、編報並執行機電產品配額年度進口方案、對引進技術再出口進行監督的職責。
(八)將貿易投資促進、援外項目招標、主辦的相關會展活動等具體組織工作轉交有關行業協會、社會中介組織或企事業單位承擔。
(九)加強內貿工作,推動內外貿融合,搞好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大力發展現代流通,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該市經濟貿易和吸收商貿投資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該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擬訂該市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戰略和實施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和社區商業發展;負責商貿服務業行業管理,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負責擬定商務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標準、規則並做好相關推進、管理工作,推動現代物流業的發展。
(四)指導協調該市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協調城鄉商業網點布局,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五)牽頭擬訂整頓和規範該市市場經濟秩序的政策措施,組織商品市場監控,規範流通秩序,履行商貿領域行政執法的職責;組織協調開展打擊商務領域侵犯智慧財產權、商業欺詐等工作;負責該市商貿運行管理,監測分析該市商貿巨觀運行狀況,處理協調商貿流通中的突發事件及有關重大問題。
(六)承擔組織實施該市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機制,按分工負責重要商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負責食用農產品、肉類食品等重要商品的流通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負責生豬屠宰的有關工作,培育和發展水產品市場,負責酒類專賣管理工作。
(七)負責推進該市商貿服務業發展,擬訂該市商貿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起草商貿服務業法規、標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和推進商貿服務行業經營創新,發布商貿服務行業發展導向,會同市有關部門指導該市商業流通企業國內合作交流。
(八)促進貿易增長方式轉變,指導和協調該市貿易促進體系的建立;指導全市進出口商品結構調整,負責推動技術出口、軟體出口和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出口;負責推動企業開拓多元化國際市場,推動該市優秀品牌進入國內外市場;負責重要工業品進口的計畫管理,管理部分進出口商品許可證和除糧食、棉花、煤炭以外的出口商品配額;研究建立對外經濟貿易的統計體系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外經濟貿易統計和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提出政策建議。
(九)協調、指導全市服務貿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服務貿易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指導該市展覽和境外出展。
(十)組織擬訂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地方綜合應對方案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建立區域性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指導和協調該市出口反傾銷、反補貼工作,參與組織產業損害調查,組織實施有關反壟斷法律法規,參與重大對外經貿爭議案件的調處工作;負責該市有關對外貿易方面的智慧財產權工作。
(十一)巨觀指導該市外商投資工作,組織擬訂改善投資環境的措施;指導協調全市外商投資促進和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指導全市開發區外資引進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工作;按許可權負責該市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契約章程等事項的核准和申報工作;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政策諮詢及其他協調性服務。
(十二)負責該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落實該市有關對外經濟合作事項,依法核准、推進該市企業在境外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指導和推進對外工程承包、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等,負責牽頭該市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權益保護;負責該市對外援助工作;在國家對外經濟合作的總體戰略規劃框架下,承辦和參與多雙邊經貿談判,參與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
(十三)指導該市企事業單位執行經貿外事政策;負責審批本系統、本單位所屬人員的因公出國(境)任務,辦理邀請外商來滬手續,負責外國非企業經濟組織常駐上海代表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安排重大經貿外事活動和其他經貿峰會。
(十四)牽頭擬訂並執行該市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經貿政策,負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非企業經濟組織常駐上海代表機構的審批和管理,負責該市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招商引資和經貿合作工作,處理該市經貿領域涉台事務。
(十五)指導該市社會商貿中介機構、外資中介機構以及商貿行業各社會團體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商務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十六)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商務委員會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綜合處(研究室)
(三)幹部人事處(老幹部處)
(四)財務處
(五)公平貿易處(法制處)
(六)外事處
(七)市場體系建設處
(八)服務業發展處
(九)市場運行調控處(市副食品管理辦公室)
(十)商貿行業管理處
(十一)市場秩序管理處
(十二)外貿發展處
(十三)國際服務貿易處
(十四)外國投資管理處
(十五)外商投資促進處(台港澳商務處)
(十六)機電和科技產業處(市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十七)對外經濟合作處
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委。

四、人員編制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25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書長1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60名。非領導職數按《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上海市糧食局。
(二)上海鑽石交易聯合管理辦公室設在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