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能力鑑定的法規、政策,依法開展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二、負責開展本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人員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提出的勞動能力鑑定。
三、受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委託,負責本市職業病致殘程度的勞動能力鑑定,負責對工傷、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喪勞的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再次鑑定。
四、受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委託,負責組織工傷康復醫學專家對工傷康復對象進行確定,對工傷康復定點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評估。
五、執行國家和本市制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標準,規範勞動能力鑑定程式,負責對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業務培訓。
六、負責本市勞動能力鑑定專家庫的管理,規範勞動能力鑑定專家的工作規程。
七、負責指導各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開展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協助處理其報送的工傷疑難和有爭議案件。對各區(縣)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受理點進行業務指導。對各區(縣)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執行勞動能力鑑定情況進行檢查。
八、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委託的其他日常事務性工作。
九、承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託或交辦的其他職責任務。
辦理範圍
(一) 因工負傷
1、註冊在本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他從業人員或申請人提出的勞動能力鑑定。
2、 職業病勞動能力鑑定應向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提出申請(西鄉路188號2樓受理視窗,每周一、三的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
(二) 因病、非因工負傷
1、註冊在本區範圍內的企業或申請人提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2、以要求提前退休、退職,大病醫療救助以及“協保人員”“失業人員”的鑑定,可直接向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西鄉路188號2樓受理視窗,時間同上)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辦理程式
用人單位或申請人帶齊資料——提出申請——受理——收費——指定鑑定醫院面見被鑑定人——召開鑑定會——作出鑑定結論——發給鑑定結論書
辦理依據
1、《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
2、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4)38號]
3、《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程式(試行)》[滬勞保發(1999)14號]
4、《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辦法》
5、《上海市因病或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修訂本)》的通知(2001年1月)
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2001年1月版)
提交資料
(一)因工負傷和生活自理勞動能力鑑定
1、 工傷認定書或工傷確認書
2、 上海市因工負傷或職業病勞動能力鑑定表
3、 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二)因工負傷“三項”確認
1、配置輔助器具確認表
2、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表(不包括外地勞動力)
3、工傷復發確認表(不包括外地勞動力)
註:以上三項確認必須符合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範圍(指200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工傷或雖然工傷發生在2003年,但工傷認定必須在2004年作出的,且有效期在一年以內的)
負傷鑑定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鑑定
所需資料
1、個人申請書
2、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表
3、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收費標準
每件鑑定費350元/人(關於核定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費收費標準的復函)[滬價費(1994)第2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