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內部安全防範工作的若干規定

凡有文物保存責任的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加強對文物的安全保衛工作。 各單位要明確要害部位的範圍,嚴密要害部位的各項安全保衛制度。 上級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安全防範工作,要定期檢查督促。

(1983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廠、商店、機關、學校、醫院和科研所等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安全防範工作,推進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確保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和職工民眾人身安全,維護生產、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各單位應把加強安全防範措施,整頓內部治安秩序,保衛內部安全,作為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列入工作議事日程,並確定一名領導幹部負責分管這項工作。要進一步健全保衛組織,配齊保衛幹部,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應設定保衛機構,小型企業事業單位應有專職或兼職的保衛幹部;保衛幹部應保持相對穩定,不要隨意變動。要整頓和健全治安保衛委員會、護廠(校)隊、聯防隊等各種形式的民眾治安組織,充分發揮這些組織在內部安全防範工作中的作用。在各級領導幹部和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中,要包括治安保衛責任。要建立和健全各項安全防範制度,積極改善安全防範的設施和環境條件。根據以防為主、保障安全的原則,經常開展“四防”(防特、防盜、防火、防止治安災害事故)宣傳和法制宣傳。在安排生產、工作任務時,要提出安全防範工作要求;在檢查生產、工作任務時,也要檢查安全防範工作。要把做好內部安全防範工作列為評選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和評獎的條件之一。
第三條 加強現金、票證管理。現金、票證應存放在牢固的有鎖箱櫃內,門鎖要堅固,窗戶要有安全裝置。掌管現金、票證的人員對箱櫃鑰匙應妥為保管;要嚴格遵守現金庫存限額的規定。遇有大量現金在本單位存放過夜時,須指派兩人以上值班看護。到銀行提、送數額較大的現金時,至少須有兩人會同辦理。
各銀行金庫應採取嚴密的安全防範措施,庫內必須安裝報警設施,設雙人值班持槍守護。接送巨款要用專車,由兩名以上持槍人員護送。要加強對有關人員的安全教育,提高警惕,並採取切實措施,防止發生現金被盜、被搶、被冒領等事故。
第四條 加強金、銀等貴重金屬的管理。必須堅決按照專項使用、結餘交回的原則,對金、銀等貴重金屬嚴加控制。存放金銀量大的單位,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專用庫房;量小的,應將貴重金屬放入保險箱櫃。保管部門必須做到:帳冊齊全,帳物相符,雙把鎖、雙人管、雙人發、雙人收、雙人領。使用部門必須做到:領用有登記,消耗有定額,回收有記錄,交接有手續。使用金銀等貴重金屬的生產、實驗現場,工作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實行雙鎖制度,工作人員離開時,務必關鎖門窗。
第五條 加強物資管理,特別是貴重物資的管理。物資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類物資的收、發、退、領、核對制度,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定期檢查。有關帳冊、提貨單據、圖章等,必須由專人妥善保管,不準亂丟亂放。管理人員如發現物資缺損或可疑情況,必須及時報告;單位領導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改進措施,做到情況不查清不放過,原因不追清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管理人員離庫要關鎖門窗,切斷電源。潮汛期要注意防水防潮。貨物進出,門衛要檢查核對;在運輸中途停歇,要有專人看管。
各單位對貴重器材、設備,高檔教學用具、生活用品等,要指定專人保管;錄音機、錄象機、電視機、照相機、電子計算器(機)、電風扇等,不得擅自帶回家中或宿舍使用。學校放假期間,企業事業單位在關停並轉過程中,對貴重物品要相應集中保管,建立值班守護制度,防止散失、被盜。
第六條 加強文物的安全保衛。凡有文物保存責任的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加強對文物的安全保衛工作。要建立和健全文物檔案制度,做到帳物相符,經常檢查。存放珍貴文物的處所,要安裝報警裝置,並安排足夠的值班守護力量。文物單位、文物倉庫和文物展覽館等,要與有關地區聯繫和加強治安聯防;嚴格崗位責任制,確保儲存、展出文物的安全。文物收購部門在收購文物時,如發現可疑情況,應仔細查問,並及時報告公安部門,以堵塞銷贓漏洞。
第七條 加強危檢物品的管理。凡生產、使用、存放、運輸易燃易爆、劇毒危險物品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嚴密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同時存放(或運輸)性質相牴觸的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和其他物品,並且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裝載數量。要建立“五雙”(雙人保管、雙本帳、雙把鎖、雙人領發、雙人使用)制度,嚴禁把火種及其他危險物品帶入倉庫。嚴格出入庫手續。做到班組日查,保衛、供銷部門定期檢查,帳物清楚相符。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劇毒危險物品的運輸規定,包裝必須牢固嚴密,合乎安全要求;運輸中停歇、裝卸都要指定專人嚴加看管、安全操作,防止失落、被竊和發生意外事故。對有關人員要加強教育、考核和培訓。
第八條 加強槍枝彈藥管理。對各種槍枝彈藥,均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辦法》,妥善保管,嚴防丟失、被盜和發生其他事故。不應持有槍枝彈藥的單位、部門和個人,一律不準私藏槍枝、彈藥,違者必究。持有槍、彈的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專庫(櫃)保存;槍枝、彈藥必須分開存放。存放槍、彈的場所必須安全,設備必須堅固。因公借用槍枝,必須嚴格審批手續,專人妥為保管,用畢立即歸還。持有槍彈的單位和人員嚴禁擅自將槍枝、彈藥轉借他人,對違者應追究責任。使用彈藥應有專冊記錄,使用後剩餘彈藥必須點清歸還。如發生槍枝彈藥丟失、被盜事件,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保護好現場;對丟失、被盜槍枝彈藥的責任者要追究責任。對民兵訓練用的槍枝彈藥,應按照一九八二年總參謀部、總後勤部《關於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的規定》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對生產用刀具、刃具等利器,應嚴格按照一九八三年國務院批准的公安部《對部門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等,加強管理。嚴禁任何人利用生產設備、材料非法製造匕首、刮刀、土槍等兇器。如發生這類事件,要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切實加強安全防火工作。各單位要嚴格執行《關於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規定(試行草案)》,建立和健全消防組織和制度,經常開展防火安全檢查。要經常向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消除隱患,堵塞漏洞。易燃易爆、劇毒危險物品倉庫、物資倉庫、油庫、放射性物品庫及木工場地等重點防火部位,應設明顯防火標記,並有嚴密的消防措施。如需在易燃危險部位動用電焊等明火,必須經主管領導審查批准,並須由申請、使用、消防三個部門落實現場監護等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條 加強內部保密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的保密規定,建立保密安全制度。對機密檔案、重要的圖紙資料,要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嚴格收發、傳閱、借用、歸檔手續。報廢或過期的機密檔案、重要圖紙資料,要進行登記,經主管領導批准,由專人送往指定的造紙廠監督銷毀。對涉外人員要進行保密和外事紀律教育,嚴格外事紀律,嚴防在對外聯繫、交流和接待工作中失密、泄密和竊密事件的發生。如發生重大失密、泄密、竊密事故,要立即報告,認真追查,嚴肅處理。
國防、軍工和重要科研項目的研製、試驗以及產品的生產、運輸過程中,要按規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一條 加強對更衣室、財會室、浴室、食堂、集體宿舍和招待所等的管理。各單位要確定專人管理浴室和更衣室,更衣室要求做到一人一箱,按車間班組集中使用。集體宿舍和招待所要建立管理制度,制定文明安全公約,加強值班看管,禁止違法活動。各單位可建立腳踏車棚,指定專人管理,防止腳踏車失竊。
第十二條 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的管理。廢舊物資收購部門,要堅決貫徹一九八○年國務院批轉的《國家經委等部門關於改進個人揀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器材收購工作的報告》的精神,教育收購人員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回收部門和日用品調劑商店的職工要認真做好治安防範工作,注意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堵塞銷贓漏洞。對來源可疑的物資,應在辦理付款手續前,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三條 加強要害部位的保衛工作。各單位要明確要害部位的範圍,嚴密要害部位的各項安全保衛制度。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員,必須挑選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並建立定期考核制度。要充分發揮要害部位工作人員在保衛要害部位中的積極作用,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各種事故災害的隱患。對於特別重要的要害部位,要組織專人守護,依靠當地公安部門做好要害部位周圍地區的治安工作。
第十四條 加強值班巡邏和門衛工作。各單位必須建立和健全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安排必要的值班人員。值班人員要忠於職守,不得擅離崗位;對本單位要害部位和重點地區夜間要進行巡邏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有關部門;發現犯罪分子要奮力捕捉。嚴格執行門衛出入制度,要挑選責任心強、身體好的人員擔任門衛。
第十五條 內部職工犯有盜竊、流氓、打架毆鬥、尋釁鬧事、投機詐騙、賭博等行為,情節輕微,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的,所在單位應協助公安部門做好幫助、教育、轉化工作。
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職工、學生,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積極熱情地做好幫教工作,做到“四包”“三定”(工廠企業包職工、學校包學生、街道包社會青年、家長包子女,定人、定對象、定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犯罪因素。各單位應按照一九八二年市人民政府批轉的《市司法局關於貫徹第一次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精神的情況和意見》的規定,逐步建立調解組織,積極調解、處理民眾之間的糾紛,堅持教育疏導,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六條 明確責任,賞罰分明。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集體或個人,應分別給予表揚、獎勵或記功:(一)認真執行本規定,預防和制止重大事故和惡性案件發生的;(二)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的;(三)在教育疏導違法人員、偵破案件、捕捉罪犯、搶險救災、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等方面有功的。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集體或個人,應區別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單位或車間、部門領導不重視安全保衛工作,發現了隱患漏洞不設法解決,或違反安全防範規定強令被領導人員違章作業,造成嚴重後果的;(二)經管人員不按規定辦事,玩忽職守,不聽教育因而造成損失的;(三)發現隱患漏洞不報告、不改進,因而造成重大損失的;(四)發現危害治安的苗子,不及時報告,不抓緊教育,不採取有效措施,因而釀成嚴重後果的。
發生案件、事故多,違法犯罪人員所占比例大,治安秩序亂的單位(部門),不得評為先進集體。
第十七條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各項安全防範工作,要在各單位黨政統一領導下,分別由勞動、技術、安全、總務、財務、供銷、動力、物資等部門分工負責,依靠宣傳部門和工會、共青團的積極配合。保衛部門要當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經常了解本單位安全防範工作情況,發現問題,提出建議。單位主管安全防範工作的領導要定期召開會議,交流經驗,解決問題,不斷改進工作。上級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安全防範工作,要定期檢查督促。
第十八條 對於在安全防範管理措施上存在較大隱患漏洞,經提出後又不重視,不抓緊改正的單位,公安部門可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同時抄告其上級主管部門,共同檢查督促,以消除隱患,保證安全。
第十九條 各單位在實施過程中,對職工要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發生了重大事故或惡性案件,必須一抓到底,決不放過,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堵塞漏洞,教育職工,改進工作。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執行,由公安機關監督實施。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和各單位的具體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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