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上海市儀器儀表學會下設:過程檢測和控制儀表、電磁測量信息處理、光學儀器、分析儀器、科學實驗儀器、計時儀器、工藝材料、感測器和元器件、情報、標準化、技術經濟信息、技術經濟管理、漢字信息處理、自控設計、智慧型工程等15個專業委員會。出版公開發行刊物有《儀表技術》。學會第一、第二屆理事會的理事長由已故中科院院士支秉彝擔任。學會現任第六屆理事會理事長,由工程院院士莊松林擔任。
學會成立至今,在開展國內外儀器儀表領域的學術交流、技術交流、科普宣傳、繼續教育、科技諮詢、技術服務、出版刊物、舉辦展覽、促進技術和經濟合作、提出行業發展建議等各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成績。
學會會員
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青年會員和單位會員(團體會員)。(一) 個人會員:
1. 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學術水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
2.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材,從事本學科工作四年以上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3. 獲得碩士以上學位者;
4. 熱心於儀器儀表事業、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與本學科相關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
(二) 單位會員
願意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能支持學會工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在上海地區註冊的從事儀器儀表領域科研、教學、生產、套用等事業、企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
(三) 青年會員
1. 高等院校在讀本科以上學歷的學生;
2. 從事儀器儀表領域的科研、教學、生產套用等單位的青年骨幹;
3. 熱心於儀器儀表事業,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與本學科相關的青年工作者。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3. 優先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
4. 優惠取得學會的有關資料。
(二)單位會員
1. 優先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
2. 優惠取得學會的有關資料;
3. 可要求學會優先給予“四技”服務;
4. 可要求學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等活動。
(三)青年會員
1. 對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2. 優先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
3. 優惠取得學會的有關資料。
會員享有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 遵守學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 積極參加學會各項活動;
3. 執行學會決議,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4. 繳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
1. 執行學會決議,接受學會委託的工作;
2. 協助學會開展學術和科普活動;
3. 繳納會費。
(三)青年會員
1. 遵守學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 積極參加學會各項活動;
3. 執行學會決議,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的名稱是“上海市儀器儀表學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INSTRUMENT SOCIETY”(簡稱‘SIS’)。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共產黨上海市委員會領導下的全市性的儀器儀表科技工作者自原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紐帯和橋樑。
第三條 本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團結組織全市儀器儀表領域的科技民眾團體和科技工作者、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技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方針、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為促進儀器儀表亊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儀器儀表科技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儀器儀表科技人才的培養和成長、為促進科學技術和經濟結合、堅持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的原則、為振興我國的儀器儀表工業、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接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倡導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學風,尊重知識、尊重人才、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以“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依靠廣大科技工作者民主辦會。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上海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學術交流、科學普及、技術培訓、諮詢服務、刊物出版。
(一) 開展學術活動,活躍學術思想,傳播先進技術,提高科學水平,促進儀器儀表科學技術的開發和套用。
(二) 普及儀器儀表科技知識,推廣先進科技管理經驗。
(三) 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提供決策諮詢、技術論證、項目評議等軟科技服務;接受企、事業單位的委託,開展技術諮詢、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工作。
(四) 進行繼續教育,提高儀器儀表科技人員的業務水平,開展青少年科技活動,提高青少年科學文化素養。
(五) 開展國際科技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合作關係。
(六) 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和科普讀物,宣傳和報導科技成果和科技信息。
(七) 向黨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薦人才,表彰先進,舉辦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項事業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 個人會員:
1、 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學術水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
2、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材,從事本學科工作四年以上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3、 獲得碩士以上學位者;
4、 熱心於儀器儀表亊業、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與本學科相關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
(二) 單位會員
願意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能支持學會工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在上海地區註冊的從事儀器儀表領域科研、教學、生產、套用等事業、企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
(三) 青年會員
1、 高等院校在讀本科以上學歷的學生;
2、 從事儀器儀表領域的科研、教學、生產套用等單位的青年骨幹;
3、 熱心於儀器儀表亊業,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與本學科相關的青年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須由本人或團體提出書面申請,由一名理事或二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個人會員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個人會員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3、 優先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
4、 優惠取得學會的有關資料。
(二) 單位會員
1、 優先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
2、 優惠取得學會的有關資料;
3、 可要求學會優先給予“四技”服務;
4、 可要求學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等活動。
(三) 青年會員
1、 對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2、 優先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
3、 優惠取得學會的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義務:
(一) 個人會員
1、 遵守學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 積極參加學會各項活動;
3、 執行學會決議,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4、 繳納會費。
(二) 單位會員
1、 執行學會決議,接受學會委託的工作;
2、 協助學會開展學術和科普活動;
3、 繳納會費。
(三)青年會員
1、遵守學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積極參加學會各項活動;
3、執行學會決議,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4、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退會需提出書面聲明並交回會員證。凡無特殊理由,會員兩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凡違法違紀及嚴重違反學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取消其會籍。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 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十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掛靠單位資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5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