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實施對本市機關事務工作的巨觀管理,組織制定本市機關事務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二)按規定組織擬訂本市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市級機關各部門引進後勤服務社會資源工作,核定服務項目內容及標準,負責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
(三)按規定承擔市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相關具體制度和辦法,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等工作;指導市級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市國資委委託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按規定承擔外賓贈送市領導和各部門禮品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市級機關辦公用房權屬和基本建設的管理;擬訂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編制、權屬管理、使用調配,組織實施建設和修繕的計畫編制、項目審核、建設監管等工作;核定市級機關和區縣級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和使用規模。
(五)負責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配置的編制、配備標準和專用車輛的管理工作;負責市級機關公務車輛的更新、處置和交通安全、牌證管理等工作;負責保障市人大、市政府領導和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辦公廳等部門日常公務用車。
(六)負責市級機關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協調、推進市級其他公共機構的節能管理。
(七)按市級機關資產配置規定和標準,負責對納入預算的市級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物業管理等項目提出審核意見;負責市級機關辦公用房基建經費管理工作;負責交辦的全市性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經費保障和市政府辦公廳等部門日常行政經費的財務管理工作。
(八)負責本市公務員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補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相關政策、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領導幹部住房的管理、調配和服務保障工作。
(九)承擔市人大、市政府機關集中辦公場所的安全保衛管理工作;按規定會同市公安局對機關辦公場所內部安全防範實施業務指導。
(十)負責本市有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後勤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級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的有關制度和標準;承辦有關領導幹部的生活服務事宜。
(十一)負責市級機關部分集中辦公場所計算機網路系統的規劃建設、標準制定和維護保障管理;負責市級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後勤崗位培訓、考試管理。
(十二)負責對市政府採購中心的日常管理,並依法督促其規範實施政府採購活動。
(十三)按規定負責市級領導機關人防設施的基本建設、維修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指導上海市孫中山宋慶齡文物管理委員會下屬單位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 薛曉峰 主持市政府機管局全面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 匡成鳴 分管財務處、國資處、指導處(研究室);聯繫上勤集團、上展集團。
黨組成員、副局長 王國平 分管人事處、房設處、車管處、直屬機關黨委、監察室(審計室)、
局工會、 局團委
黨組成員、副局長 倪一飛 分管監管處、住房處、接待處、保衛處。
副巡視員 胡祥郁 分管局辦公室;協助薛曉峰局長聯繫市孫宋文管委,協助匡成鳴
副局長聯繫上勤集團、上展集團。
副巡視員 邵麗娟 分管培訓中心、人防中心、信息中心、採購中心;協助薛曉峰局長
協調有關市領導服務事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設11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1.負責全局政務工作的對外聯絡、對內協調和重大任務、重要會議的統籌安排、組織協調及督辦工作。
2.負責擬訂局工作總結、工作要點等綜合性文稿和重要會議材料及局長講話稿,審核由各部門(單位)草擬的會議材料及領導講話代擬稿。
3.負責制訂局機關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車輛、房產除外)的管理。
4.負責局公文處理、機要、保密、督辦、檔案、會務管理等工作。
5.負責局工作信息的綜合、編髮及新聞發布工作。
6.負責局維護穩定、市人大代表書面意見和市政協提案辦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7.負責局電子政務、信息化建設的規劃、項目及預算審核,協調指導信息中心做好局信息系統維護等工作。
8.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處
1.負責提出局人才發展計畫。
2.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局公務員和局屬(管)單位領導班子、幹部的選拔、考核工作。
3.負責局機構編制、工資福利、社會保障、人員出國(境)管理等工作;協助做好維護穩定工作。
4.負責組織實施局公務員教育培訓,指導局屬(管)單位員工教育培訓工作。
5.負責局機關和局屬(管)單位的績效考核及先進評比和獎勵表彰等工作。
6.負責局離休幹部和局機關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局屬(管)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7.審核局屬(管)事業單位內設機構設定、崗位職數和人員招聘等工作;指導監督局屬(管)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
8.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財務處
1.負責局部門預算編報;負責對局屬(管)事業單位預算編制、執行及財務運行、制度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管。
2.負責交辦的全市性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經費預決算及財務管理工作。
3.會同局有關部門做好市級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物業管理等項目的預算審核工作。
4.負責市政府辦公廳等部門和本局預算經費及其他經費的財務管理,承辦日常財務收支的具體業務;歸口申請和管理本局承辦的各項專項資金。
5.負責局基本建設項目資金預算編制審核和資金核算、財務決算等工作;負責局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落實、控制、審核與結算以及財務監理的聘請工作。
6.負責局承辦的購買服務契約經費的審核、預算、控制、結算等工作;承辦部分市級機關及區(縣)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公務車輛的控購手續。
7.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的賬務管理;指導局管企業財務管理工作。
8.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國有資產管理處
1.負責市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照有關法規、政策,制定市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2.承擔市級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權證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市級機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3.指導市級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4.負責監管市國資委委託管理的經營性國有資產,擬定資產保值增值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考核,定期匯總分析資產總量、結構、變動及收益等情況;會同局有關部門制定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制度並監督執行。
5.按規定承擔市級機關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產權轉讓等事宜的審核工作。
6.負責市級機關集中辦公場所公共部位及局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7.管理外賓贈送市領導和市級機關的禮品。
8.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辦公用房與人防設施處
1.會同市有關部門擬定市級機關辦公用房建設與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2.負責對市級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的統一管理,建立市級機關辦公用房檔案。
3.負責市級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編制、使用調配,組織實施建設和修繕的計畫編制、項目審核、建設監管等工作。
4.核定市級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區(縣)級機關等辦公用房的建設標準和使用規模。
5.負責對納入預算的市級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專項維修等項目提出審核意見。
6.研究制定市級領導機關人防工程設施建設規劃;督促做好市級領導機關人防工程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
7.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車輛管理處
1.負責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配置的編制管理,審核公務車輛的配備;負責有關專用公務車輛的審核、管理工作。
2.會同市有關部門推進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3.指導、督促本市行政事業單位貫徹落實中央及本市有關公務用車的規定和要求。
4.負責對納入預算的市級機關公務用車項目提出審核意見。
5. 負責市級機關公務車輛的更新、處置和行車安全管理,承辦機動車的驗車、牌證管理和駕駛員審證工作。
6.負責保障市人大、市政府領導及其辦公廳等部門日常公務用車。
7.負責局屬車輛及相關設備的管理,提出車輛更新和報廢意見。
8.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節能與服務監管處
1. 負責市級機關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市級機關節能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
2.協調、推進市級其他公共機構的節能管理。
3. 擬定市級機關後勤服務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核定服務項目內容及標準,負責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指導市級機關引進社會資源開展後勤服務。
4.負責對納入預算的市級機關物業管理項目提出審核意見。
5.組織協調市級機關後勤服務購買工作;處理、協調服務購買和契約履行過程中的相關事項。
6.負責協調市級機關部分集中辦公場所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協調推進愛國衛生工作。
7.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住房管理處
1.負責本市公務員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補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相關政策、方案並組織實施。
2.負責市級領導幹部住房的管理、調配和服務保障工作。
3.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後勤改革指導處(政策研究室)
1.組織協調推進本市機關後勤改革,會同市有關部門擬訂機關後勤改革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2.組織擬定本市機關事務管理規章制度。
3.負責局法制化建設工作,組織協調局政策法規的擬制和實施工作。承辦本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4.組織局的調研工作,對調研成果進行匯集並推進轉化和利用。
5.蒐集機關事務工作信息,開展相關理論研究。
6.承擔上海市機關事務工作協會的日常工作。
7.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接待處
1.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市級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的有關制度和標準。
2.負責市領導在人民大廈、市政大廈內接(會)見、招待中外賓客等政務活動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和管理相關接待場所。
3.負責本市有關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後勤保障服務的組織協調。
4.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和外省市機關後勤部門人員在滬公務活動的接待工作。
5.承辦有關領導幹部的生活服務事宜。
6.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保衛處
1.負責人民大廈、市政大廈的消防、安保、反恐防恐和防台防汛等工作,做好相關設備設施的監管。
2.負責市領導在人民大廈、市政大廈內參加會議、接待等活動的保衛工作。
3.負責市政府工作證和人民大廈、市政大廈人員、車輛出入證件的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人民大廈、市政大廈及相關場所車輛出入和停放的管理工作。
4.協調和指導保全隊和武警部隊做好人民大廈、市政大廈的治安保衛工作。
5.按規定會同市公安部門對市、區兩級機關辦公場所內部安全防範實施業務指導。
6.指導和監督檢查局管單位的安全保衛、安全生產及應急防範等工作。
7.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