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為市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外事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研究起草有關外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來滬訪問的國賓、黨賓和其他重要外賓的接待工作以及負責各國駐華外交人員來滬進行公務活動的安排工作;負責統籌安排市領導參加非經貿外事活動。
(三)負責本市與國外友好城市或地區交往活動的組織、管理、指導及綜合性工作;負責與國外地方政府開展友好交流與合作;指導本市外事接待、對外交往及涉外參觀點建設工作;審核本市各區縣對外結好事宜。
(四)負責本市人員因公出國和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歸口管理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審批或審核有關部門派遣的出國及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團組和人員工作;負責辦理因公出國人員的護照和申辦簽證及因公人員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行證的簽發及簽注;負責辦理市領導出訪報批等事宜;負責本市對外邀請管理工作,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本市的交往事宜,按授權核發外國人來滬的簽證通知函電以及在滬外籍人士的公務、禮遇、外交簽證。
(五)負責辦理與外國駐滬領事機構的交往和交涉事宜及有關領事業務,指導本市各單位與外國領館的交往事宜;負責外國領館、境外媒體使用中方員工的政策及業務指導;受外交部委託,辦理本市範圍內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事務,審批外國記者短期來滬採訪事宜,並負責相關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處理或協助處理本市重大涉外事件,負責本市涉外領事保護等工作;牽頭負責協調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滬活動的管理和本市民間組織涉外活動的管理工作;協助做好有關涉外安全事務。
(七)負責審理有關外事、涉外工作的請示事宜,指導、協調重要外事和涉外活動;根據有關規定,審核或審批在本市舉行的重要國際會議工作;負責籌辦市長國際企業家諮詢會議;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和處理有關口岸涉外事宜;會同市有關部門做好在滬外國人士的管理及對外國友好人士的表彰、獎勵工作。
(八)指導外事工作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外事幹部國際形勢、對外政策、外事紀律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工作;監督、檢查外事紀律的執行情況,協助市有關部門處理違反外事紀律、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聲譽的重大案件;會同市有關部門表彰外事系統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九)管理、指導上海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等社會團體工作。
(十)負責中共上海市委外事、外宣工作領導小組外事辦公室,上海市港澳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設15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
(二)組織人事處
(三)政策法規研究處
(四)綜合業務處(大型活動辦公室)
(五)國賓處
(六)黨賓處
(七)新聞文化處
(八)歐洲非洲工作處(友好城市工作辦公室)
(九)美洲工作處
(十)亞洲大洋洲工作處
(十一)領事處
(十二)出國管理處
(十三)護照簽證管理處
(十四)涉外安全處(非政府組織管理處)
(十五)港澳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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