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2005年12月成立,隸屬於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通委”)抄。單位性質為行政執法類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總隊內設辦公室(黨辦)自、組織人事部(團委)、財務部互、法規事 務部、指揮室動、案件審理部、裝備和信息管理部、信訪辦公室、紀檢監察室等九個職能科室;下設樞紐、市區、公路道口、機動聯合支隊,共分轄十七個直屬支隊。
機構設定
內設5部4室及工、團組織,下設4個聯合支隊,共轄17個支隊,人員編制362 人,82%以上的在編人員在執法一線。全市共有十七個行政區,交通行政執法實行市、區二級管理。總隊對黃浦區、靜安區、徐匯區、普陀區、長寧區、虹口區和楊浦區七個中心城區實行一級管理,對浦東新區、閔行區、寶山區、嘉定區、金山區、松江區、奉賢區、青浦區和崇明區九個遠郊區實行二級管理,分別設立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浦東新區為交通運政稽查大隊),屬獨立法人,行政關係隸屬各區建交委(交通委)管理。總隊對區執法大隊進行業務指導。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2、負責本市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工作,並依法對有關違法案件實施查處。
3、負責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監督檢查工作,並依法對有關違法案件實施查處。
4、負責本市出租汽車客運監督檢查工作,並依法對有關違法案件實施查處。
5、根據上海市交通委員會的委託,對軌道交通監督檢查工作中的違法案件實施查處。
6、負責設定和管理市境公路道口交通運輸行政檢查站,按有關規定實施交通運輸行政稽查;對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管轄區域
全市交通行政執法實行市、區二級管理。上海市交通委員會執法總隊對黃浦、靜安、徐匯、普陀、長寧、虹口和楊浦七個中心城區實行一級管理。浦東新區、閔行區、寶山區、嘉定區、金山區、松江區、奉賢區、青浦區和崇明區九個遠郊區實行二級管理,分別設立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浦東新區為交通運政稽查大隊),屬獨立法人,行政關係隸屬各區建交委(交通委)管理。
一、樞紐聯合支隊
管轄上海火車新客站、徐家匯商業圈地區、上海火車南站、上海浦東國際機場、上海虹橋國際機場。其中:
1、執法總隊一支隊 管轄上海火車新客站:區域由恆豐路以東、中興路以南、共和新路以西、天目西路以北道路組成範圍。
2、執法總隊二支隊
管轄徐家匯商業圈區域:由恭城路以東、廣元路以南、天平路、天鑰橋路以西、南丹東路以北道路組成範圍。
管轄上海火車南站區域:由桂林路以東、滬閔路以南、柳州路以西、石龍路以北道路組成。
3、執法總隊三支隊
管轄浦東國際機場(機場紅線範圍):區域以浦東機場圍場河為界。
4、執法總隊四支隊
管轄虹橋國際機場(機場紅線範圍):區域由東至空港三路、迎賓一路、南至滬青平公路、西至機場西大門、北至機場西大門組成範圍(含新虹橋樞紐站範圍)。
二、市區聯合支隊
管轄黃浦、靜安、長寧、普陀、徐匯、虹口、楊浦共7個行政區(火車站、機場、特定區域已明確的除外)。其中:
1、執法總隊五支隊
管轄區域:黃浦區、靜安區共2個行政區。
2、執法總隊六支隊
管轄區域:徐匯區、普陀區、長寧區共3個行政區。
3、執法總隊七支隊
管轄區域:虹口區、楊浦區共2個行政區。
三、公路道口聯合支隊
管轄本市進出上海市境公路(國道、省道)。其中:
1、執法總隊八支隊
管轄320國道楓涇檢查站、興塔檢查站、G60滬昆高速公路楓涇收費站、S36亭楓高速公路雙廟收費站、S32申嘉湖高速公路滬浙收費站。
2、執法總隊九支隊
管轄葛隆檢查站、錢門檢查站、G15瀋海高速公路朱橋收費站。
3、執法總隊十支隊
管轄安亭檢查站、曹安路收費站、昌吉路收費站、墨玉路收費站、外安公路收費站、G2京滬高速公路江橋收費站、G2京滬高速公路北嶺收費站、G2京滬高速公路南嶺收費站。
4、執法總隊十一支隊
管轄洋橋檢查站、華亭檢查站、陸渡檢查站。
5、執法總隊十二支隊
管轄趙屯檢查站、盈中檢查站、白鶴收費站。
6、執法總隊十三支隊
管轄金澤檢查站、商塌檢查站、西岑收費站、G50滬渝高速公路汾湖收費站。
7、執法總隊十四支隊
管轄金衛檢查站、廊下檢查站、新聯道口、G15瀋海高速公路永聯收費站。
8、執法總隊十五支隊
管轄崇啟大橋檢查站及滬崇蘇相鄰道口。
四、機動聯合支隊
負責本市機動執勤工作,其中:
1、機動一支隊
負責重大案件、突發性案件等重特大案件的查處、掌握本市各重點區域固守部位動態,配合重點區域執法巡查。
2、機動二支隊
負責對駕駛員培訓和軌道交通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實施應急勤務,配合做好本市範圍內各行政區域的機動執法和巡查。
機動一支隊、機動二支隊,涉及二級管理區範圍執勤活動,其勤務由指揮室負責調配。
五、二級管理區交通執法機構
管轄本行政區域交通行政執法事務,涉及區域內國道、省道等公路的行政執法,原則上嚴格依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及其相關規定執行。涉及臨時配合轄區內有關部門在上述公路執法等事項,必須先報總隊,經同意批准後實施。
六、新增公路(國道、省道)的具體管轄
總體按“就近管理、先批准後實施”的勤務原則實施。涉及需要重新調整及界定的事項,由支隊、大隊提出,經總隊指揮室論證後報總隊領導批准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