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圍繞全面推進上海全方位開放的戰略,貫徹執行政府有關改革開放和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加強政府與會員企業的聯繫,通過信息交流、政策研究、組織協調及諮詢服務,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擴大對外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提高出口商品生產企業的產品、企業和企業家在國內外的影響,增強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力。
主要任務
發揮企業和政府問的橋樑作用,及時幫助反映和解決自營進出口企業、三資企業等各類企業的問題。
開展海內外市場信息交流,幫助會員企業與海外企業和有關機構建立聯繫與合作,為企業跨國生產、經營提供諮詢與服務。
對工業系統工貿公司、自營企業和三資企業的出口工作作為三位一體的系統工程來抓,及時進行跟蹤服務。。
下設“企業家國際培訓中心”,通過和政府綜合部門、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合作,舉辦包括EMBA在內的各種形式多層次的講座培訓班和專修班:開展廣泛的國際學術交流,幫助培養工業系統外向型經營管理人才。
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國內和國際性展覽會和國際研討會、境外商務項目考察等活動,提供招商、招展和後勤等服務;幫助企業拓展產品出口及對外合作渠道,並協助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各項申報手續。
組織企業之間在客戶、資源、資金、材料和技術等方面的相互合作,協調生產、價格和流動資金融通。
組織中外企業家俱樂部等聯誼活動,為企業家們提供廣交朋友、交流信息、尋求商機、加強合作的廣闊舞台。
提供專業的進出口業務網上平台,便於企業登錄、發布企業最新產品信息和接收國內外商情信息,促成進出口業務的成交。
會同有關國家權威評審機構,為企業提供 ISO9000 系列質量保證管理體系標準認證的諮詢、推薦和協調服務。
接受政府部門及生產企業委託,協調辦理有關事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出口商品企業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Export Enterpris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以具有自營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為主體,由出口商品生產企業及其他相關企業自願參加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全面推進上海全方位對外開放的戰略,貫徹執行政府有關改革開放和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加強政府與會員企業的聯繫,通過信息交流、政策研究、組織協調及諮詢服務,促進企業轉化經營機制,擴大對外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提高出口商品生產企業的產品、企業和企業家在國內外的影響,增強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力。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主要活動範圍在中國境內。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任務
1 發揮企業與政府間的橋樑作用,及時傳遞、研究、貫徹政府有關方針、政策與措施,反映會員企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2 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國內學習和國外培訓相結合的辦法,分期分批組織會員企業廠長、經理及外貿業務主管人員進行外貿業務培訓。
3 根據會員企業要求,聘請國內外專家對企業進行諮詢、診斷。
4 開展海內外市場信息交流,幫助會員企業與海外企業和有關機構建立聯繫與合作,為企業跨國生產、經營提供諮詢與服務,協助開發新產品、新市場、新實業。
5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出市出國展銷,幫助企業拓展產品出口、對外合作渠道。
6 組織會員之間在客戶、貨源、資金、材料和技術等方面的相互合作,協調生產和價格。
7 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接待海內外來訪的有關客戶及經貿團組。
8 組織、編印、發行會員刊物,擴大對外影響,提供廣告宣傳服務。
9 接受政府部門及生產企業委託,協調辦理有關事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提供諮詢培訓,信息交流,指導服務。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出口商品生產企業、進出口經營企業(包括中外合資、合作的工業企業)、海外企業、其他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會員組成 。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本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會;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各項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代表的數量一般應在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間。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協商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理事人數應當不少於7人,但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協商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四)根據會長提名聘任、解聘秘書長;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協商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少於五人,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理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一般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辦公室等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海內外組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等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及其孽息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對應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資助人和捐贈人不保留、不享有本會的任何財產權利。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一般不應超過上年度本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9月25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