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工作規程

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工作規程是規章制度,適用範圍上市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改進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以下簡稱年報審計)監管工作,明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在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方面的工作職責與工作內容,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年報審計監管,是指中注協對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執行的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業務實施的全程監控,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後三個環節。

第三條 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應當貫徹風險導向理念,以跟蹤和監控上市公司年報審計工作質量為核心;以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資本市場穩定,提升年報審計工作質量為目標;以上市公司年報審計風險的評價、預警和防範為重點。

第四條 在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工作中,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支持和幫助註冊會計師堅持誠信、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與立場,切實督促和引導事務所完善質量控制體系、健全內部治理機制、深化誠信道德建設、強化質量風險管控,不斷提升行業的整體執業質量。

第五條 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應當堅持事前事中監控與事後報備分析相結合,分類指導與個別輔導相結合,逐日跟蹤分析與定期披露相結合,年報審計監管結果與執業質量檢查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 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工作的組織與實施由中注協業務監管部負責。中注協業務監管部設定專門崗位,指派專人負責年報審計監管工作,並建立相應的工作記錄。

第七條 為確保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工作質量,應當注意發揮行業專家的作用,並逐步建立年報審計監管信息庫,為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提供技術支撐和信息支撐。

第二章

上市公司年報披露主要工作

第八條 在每年的上市公司年報披露開始前,中注協業務監管部應當組建年報審計監管專家諮詢組。諮詢組主要由來自事務所和地方協會的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協助中注協分析上市公司年報,甄別事務所的高風險客戶;分析事務所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領域,並提出防範對策與建議。

第九條 在每年的上市公司年報披露開始前,發布有關做好上市公司年報審計工作的通知,要求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認真落實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遵循執業準則要求,密切關注重大審計風險領域,切實強化質量風險管控,全力確保年報審計工作質量。

第十條 原則上,在每年的上市公司年報披露開始前,組織召開一次證券資格事務所年報審計工作會議,通報當年的年報審計監管和執業質量檢查情況,對即將開始的上市公司年報審計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 在每年的上市公司年報披露開始前,發布有關做好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業務報備工作的通知,要求事務所切實落實報備工作要求,確保信息報備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十二條 在每年的上市公司年報披露開始前,提前蒐集有關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的分析資料,為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期間的工作開展奠定基礎。

第三章

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期間主要工作

第十三條 為強化上市公司年報審計事前事中監管,切實增強年報審計監管的前瞻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在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期間,應適時啟動年報審計監管約談機制,就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向相關事務所作出提示。

第十四條 在開展約談工作時,應當合理選定約談主題。約談主題應當以事務所審計風險的防範和化解為主線,及時反映和解決事務所在年報審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在確定約談主題時,應當了解相關政府部門的政策動向,考慮資本市場的發展變化和行業面臨的主要矛盾與問題。

第十五條 在開展約談工作前,應當結契約談主題,合理確定約談對象。約談對象應當在深入分析上市公司公開信息,綜合考慮媒體報導、公眾舉報、以往年度執業質量檢查結果以及年報審計監管諮詢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約談的事務所人員包括:主任會計師,負責質量控制或技術的合伙人,以及執行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業務的項目合伙人和簽字註冊會計師。

第十七條 約談開始前,應當向事務所發出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約談函,要求事務所在規定時間內向中注協提交有關約談項目年報審計開展情況的說明。

約談結束後,應當繼續跟蹤約談項目年報審計的後續開展情況,並要求事務所在約談項目年報披露後的一定時間內,向中注協提交有關約談項目年報審計情況的詳細報告。

第十八條 除採取約談方式對事務所進行風險提示外,對於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期間注意到的高風險上市公司,可聯繫相關事務所了解情況,並向事務所發出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溝通函,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高風險客戶年報審計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 對於已披露的上市公司年報,如有媒體質疑、公眾投訴舉報或者發現審計報告不當的,應與相關事務所取得聯繫,全面了解情況,必要時,可採取當面溝通等措施,並及時向協會領導報告。

第二十條 在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期間,要指派專人,逐日跟蹤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情況,每周編髮一期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情況快報並上網公布。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情況快報應當包括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的基本情況、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數量及類型、事務所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原因、上市公司變更年報審計機構的情況等內容,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快報中適當增加社會公眾和資本市場廣泛關注的問題與內容。

第二十二條 為切實強化對事務所年報審計工作的適時引導,擴大年報審計監管工作影響,在年報審計期間,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情況加以匯總,並編髮工作簡報或形成報告在會刊上刊發。

第二十三條 年報審計期間,中注協業務監管部要指派專人,督促和指導事務所做好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機構變更信息報告工作。

上市公司變更年報審計機構的,前後任事務所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中注協和事務所所在地省級協會備案。

前後任事務所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變更年報審計機構的上市公司名稱、代碼及其前後任事務所,變更日期與原因,以及前後任事務所的溝通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收到變更信息後,中注協業務監管部應當將前任事務所報備的變更原因、後任事務所報備的變更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對外披露的變更原因進行核對,了解變更的真實原因,密切關注其中可能存在的“炒魷魚、接下家”問題,對惡意“接下家”行為實施重點監控。

如發現上市公司因與事務所存在意見分歧等異常原因變更年報審計機構的,應與前任事務所取得聯繫,了解相關情況,及時對後任事務所進行提醒,必要時,將詳細情況報告協會領導。

第二十五條 為不斷拓展年報審計監管工作內涵,夯實年報審計監管工作基礎,同時為領導決策提供有益參考,在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期間,可組建上市公司年報分析專家工作組,對高風險上市公司或特定類型的上市公司已披露年報進行系統全面的分析、研究。

第二十六條 在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過程中,如果遇到有關執業準則解釋和專業判斷方面的重大疑難問題,可向中注協標準部諮詢,必要時,可提交中注協審計準則委員會和專業技術指導委員會討論解決。

第四章

上市公司年報結束工作

第二十七條 年報審計業務報備工作應當在上市公司年報審計工作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中注協業務監管部應及時對報備信息進行加工、處理,對已披露的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情況快報進行匯總、提煉,對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歸納、梳理,並撰寫有關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情況的分析報告。分析報告應當在8月底前完成,並報協會領導審定。

分析報告應當包括年報審計總體情況、年報審計前後的數據調整、年報審計意見、年報審計機構變更、年報審計收費、年報審計市場等內容。

中注協標準部負責上市公司年報審計非標準審計報告的研究,相關分析報告應在上市公司年報審計工作結束後6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年報審計工作結束後,可採取座談會、實地走訪等方式,廣泛聽取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以及相關政府部門對進一步改進年報審計監管工作的意見與建議。同時,採取相關措施,逐步實現與相關政府部門之間的監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條 開展證券所執業質量檢查,尤其是在確定證券所執業質量檢查名單和檢查工作重點時,應充分利用年報審計監管工作成果。對年報審計監管過程中發現的未嚴格遵循執業準則的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將在執業質量檢查中予以重點關注。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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