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坪鎮優惠政策

為鼓勵外商和縣內外所有經濟實體及個人在我縣投資興業,提高我縣招商引資的競爭力,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確保到2020年與全省同步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對投資者實行優質服務
第一條 加強服務外來投資者的組織領導工作。
縣成立招商引資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保商安商服務隊、招商督查小組。保商安商服務隊由公、檢、法、司、稅務等職能部門抽調專門人員組成,專職負責保商安商工作,為外商在解決增資擴產、生產運營等方面遇到的問題提供全天候服務(具體職責另行規定)。招商督查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督查工作,負責督促各職能部門做好服務外商工作,並就查處破壞投資環境行為向招商引資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條 為外來投資者提供“一門式”辦事服務
縣引進協作辦公室負責牽頭協助辦理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發證、登記和年審等業務,對新上項目,實行“一條龍”辦事和“並聯審批”服務。凡符合產業政策、材料齊全的項目,在縣審批許可權內,3個工作日內辦畢有關手續。
外來投資者需要繳交的有關費用,實行一個視窗收費,其他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直接向投資者或外來投資企業收費。
第三條 為外來投資者提供“保姆式”跟蹤服務
縣引進協作辦公室對引進項目負責牽頭協調選址、洽談等前期工作,並會同項目引進負責人對投資項目從籌建到建成投產後企業的生產、生活進行全程跟蹤服務工作。
第四條 為外來投資者提供全方位的便利服務
全面營造優質高效的政務環境。縣發展與改革局、建設局、經濟貿易局、對外經濟合作貿易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局、國土資源局、林業局、規劃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環保局、外事僑務局、對台工作辦公室、公安局、消防大隊、衛生局、技術監督局、供電局、電信局、廣播電視局、人口與計畫生育及各鎮人民政府都要制訂和完善對投資者的掛牌承諾服務制度,並由單位主要領導負總責。凡違反承諾造成不良後果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提供人事和人才優質服務。凡屬外來企業的各類技術人才,其個人檔案可免費放在縣人才交流中心(即人才市場),憑用人單位證明免費託管,免費服務,免費辦理符合條件的職稱認定手續。如需要引進各類專業技術人才,憑用人單位的用人計畫,由縣人才交流中心幫助引進。如需要招收大量工人,由縣勞動服務中心為企業招工提供幫助。
對外來投資企業因業務需要需派遣管理及技術人員赴港澳及出國考察學習的,外事僑務和公安部門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予優先辦理證照。
外來投資者及其企業中層幹部以上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需將本人和直系親屬戶口遷入本縣,公安部門應給予辦理,其子女入學、入園與本縣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凡在本縣外來投資企業務工滿5年的非本縣戶口人員,其子女入學、入園享受本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章 對投資者實行規費優惠
第五條 對投資者實行“只收稅不收行政規費”政策,即只按國家稅法規定收稅,不收取本級政府的行政規費,並對有償服務實行優惠(詳見附屬檔案一、二)。
第六條 對投資者生產性項目實行用地最高限價。用地具體優惠政策參見《連平縣生態工業園投資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和《連平縣工業園用地若干規定》。
第七條 對投資工業項目租賃廠房實行租金指導價,具體標準為:配套設施齊全的標準新廠房,月租金8元以下/平方米;標準舊廠房,月租金6元以下/平方米,普通廠房,月租金5元以下/平方米。
第八條 對投資、開發項目租賃土地實行租金指導價,山地每畝20元以下/年,旱地每畝50元以下/年,水田每畝300元以下/年。
第九條 供水、供電、電信部門負責將公用水、電及電信管網鋪設到工廠用地邊緣(企業專用管線除外),並優先安裝用水、用電及通訊設施。
第十條 大工業用電實行優惠電價,並免收燃料附加費、城市建設附加費、電力增容費
第十一條 投資生產性企業按現行水價給予一定優惠(同時實行價格保護,水價最高不超過0.65元/立方米),並免收城市自來水設備管網補償費、增容費。
第十二條 對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納稅大戶給予獎勵(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章 對投資者實行保護制度
第十三條 對外來投資者及其企業實行“十不準”制度。即:①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批准,不準到外來投資企業進行各種檢查,依法需到企業進行有關工作檢查或審計的,須出示縣政府辦公室的證明。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對持有“連平縣外來投資者綠卡”的外商進行人身、車輛、住宿檢查(突發情況除外)。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到外來投資企業收費。④任何單位和部門不準向外來投資企業亂攤派、拉贊助和亂罰款。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對外來投資者和到外來投資企業進行鬧事、惡意刁難、敲詐勒索、吃拿卡要。⑥任何單位未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批准,不準查、封外來投資企業的財產和帳目。⑦公安幹警未經縣公安局主要領導批准,不準對外來投資企業進行檢查。⑧任何機關及媒體單位,未經縣政府辦公室同意,不準擅自到外來企業進行採訪、參觀等非生產經營活動。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以任何理由和藉口干擾、破壞外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⑩任何單位和個人與外來投資企業發生難以協調解決的矛盾,應及時提交縣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解決,不準激化矛盾和擅自處理(第①③⑥⑦⑧項規定中依法享有獨立檢查權的除外)。
第十四條 尊重外商的生活習慣,確保外商的正常生活。對在我縣投資的外商頒發“綠卡”,有關部門對“綠卡”持有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凡需對外來投資者比較集中的賓館、酒店和娛樂場所(具體範圍由縣政府規定)進行檢查的,須經縣主管政法工作的領導批准後依法進行(刑事案件除外)。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生效。過去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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