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解釋
“三自一包”是“自由市場”、“自留地”、“自負盈虧”和“包產到戶”的概括總稱,是建國後中共中央調整農村政策的產物,1960年至1962年中央進行國民經濟調整時,圍繞如何儘快恢復農業生產,改善農民生存條件而出現的一種提法。由於中央領導對此做法存在嚴重爭議,所以當時並沒有得到完全的貫徹實施,部分地區就某一方面進行過不同程度的實驗,但未貫徹始終。三自一包,對後來中國政治形勢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三自一包”包含的自由市場、自留地、自負盈虧、包產到戶四個概念,彼此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繫,互相依存,相互促進;同時,發展農村自由市場、保留農民自留地、生產隊承包到組,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目的都是為了激發農民生產積極性、提高生產效率、改善農民生活條件,所以從目標一致性方面,“三自一包”是統一的、一脈相承的聯合體。
前因後果
1、自由市場的興衰。這裡的自由市場概念,是指新中國成立後三大改造基本完成,逐步恢復發展的農村集市貿易。
農村集市貿易是中國傳統的、為廣大農民熟悉的、熱衷的一種商品交換形式,對於繁榮農村經濟、促進農副業生產發展、滿足農民在生產和生活上的需要、改善城市部分農副產品的供應,都具有重要意義。但是,農村集市貿易的發展卻是一波三折。新中國成立前中國一直處於戰亂,工農業生產遭到破壞,國民黨政府根本不在意廣大農村的需求,城鄉交流阻塞,大多數農村集市物資匱乏、價格昂貴、瀕臨衰落。新中國成立後,為改變國民經濟十分落後的局面,採取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為保證工業化所需的資金和原材料,國家對主要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農村初級市場上能上市的農產品的種類和數量急劇減少,物資交流幾乎陷於停滯。同時,在農村的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農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業受到嚴格限制,農村市場也被限制甚至取締。因此,農村市場嚴重萎縮極大地影響了農民的收入,同時對城市生活也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
針對這種現狀,中共中央連續發出了一系列檔案,要求建立國家領導下的自由市場,放寬對農村市場的管理。於是各地逐漸開始恢復集市貿易,農村市場開始發展起來。
1956年10月國家開放農村自由市場以後,到1957年春,農村自由市場非常活躍達到頂峰。“1957年9月8日國務院第56次全體會議通過的檔案,對進一步開放農村市場的集市貿易問題作出了規定。”“某些適合於分散經營的家庭副業,應當在合作社的統一安排和幫助下,由社員家庭分散經營,收益全部歸個人所有。”(薄一波《若干重大事件與決策的回顧》下冊第922頁)但是,“這套後來被稱為‘小自由’的規定隨著人民公社化運動的開展和1958年成都會議對鄧子恢的批評被取消了。”(同上)1958年北戴河會議以後,“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的高潮在全國範圍興起。在人民公社化高潮中,取消了社員自留地和家庭副業,這樣,集市貿易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有的地方關閉了集市貿易。第二次鄭州會議以後,又陸續恢復。
1959年6月,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關於組織農村集市貿易的指示》,按照指示規定,人民公社社員享有的“小自由”基本達到了1957年高級社社員的水平。
但是,隨著1960年春季第二次颳起“共產風”,農民的家庭副業又被禁止。1960年10月,中共中央開始醞釀調整人民公社政策,並著手進行國民經濟調整,11月制定了《關於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即《十二條》),明確宣布恢復這幾項“小自由”,肯定了農村集市在活躍農村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農村自由市場開始全面恢復。直到1962年9月,八屆十中全會正式通過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規定了“人民公社社員可以經營家庭副業,可以將家庭副業的產品和收入拿到集市上出售。”黨中央關於自留地、家庭副業、集市貿易等方面的政策,用條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下來。
但是,隨著農村“四清”運動的開展和升級,自留地和家庭副業並未得到充分發展。由於中共黨內普遍存在“階級鬥爭擴大化”的觀點,加上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的發展,農村集市貿易受到嚴格限制。“文革”期間,農村集市貿易日趨衰落。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農村自由市場開始恢復和發展,1985年中國農村和城市集貿市場完全放開。
農村自由市場的興衰,它是和社員自留地、家庭副業緊密相連的。它的繁榮和衰落,從根本上取決於家庭副業和自留地生產狀況。當自留地和家庭副業的生產狀況比較好時,農村自由市場就比較活躍;反之,就衰落甚至關閉。家庭副業收入對補充集體經濟的不足、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左”傾思潮泛濫的年代裡,從農業集體經濟到各級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領導人,總是自覺不自覺地把自留地、家庭副業與集體經濟對立起來,甚至視其為農民的自發勢力、資本主義傾向而予以打擊和嚴厲限制。
因此,從基本實現農業集體化到1978年,農民家庭副業由於其客觀上的重要性始終存在,但由於政策時松時緊,發展步履維艱,基本上長期處於停滯狀態。只有改革開放才把農村自由市場真正解放出來,成為我國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一部分,為農村的發展和繁榮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2、自留地的演變。自留地是中國農業合作化和集體化時期的產物,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小塊土地。農戶經營自留地是一項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要,增加收入,活躍農村經濟。自留地生產是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由於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以農民個人對自留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但免交農業稅費。自留地的數量決定於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改革開放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後,取消自留地,融合在承包地里。
1955年11月公布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規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過當地人均耕地的5%。
1957年6月人大常委會第76次會議通過的檔案規定:分配給社員的菜地、飼料地合計不超過10%。隨著人民公社化運動的深入開展,一切歸公,一些地方將自留地收歸了集體。1959年5月以後,中央發布了《關於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發展豬雞鵝鴨問題的指示》、《關於社員私養家禽、家畜、自留地等四個問題的指示》,根據這些指示,恢復了社員耕種自留地及開展家庭養殖業的活動。但是,1960年春天颳起第二次“共產風”自留地又被收走。政策的反覆無常,朝令夕改,引起農民極大的反感和思想的混亂。
1960年11月,毛主席、周總理主持制定的《關於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即《十二條》),明確宣布恢復自留地、自由市場等幾項“小自由”都沒有喚起農民的熱情。
可見,黨的政策一旦制定就要保持相對穩定的重要性,否則,不僅引起人們思想上的混亂,而且會降低甚至喪失人民對黨和國家的信任。當然,特定歷史時期政策的多變性,也是我黨應該汲取的嚴重歷史教訓之一。
1961年3月29日中央正式發出《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列(草案)》,規定:社員可以經營自留地,分配給社員的自留地,一般占當地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長期歸社員使用。
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屆十次全會正式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列修正草案》,將之改為:人民公社社員可以耕種由集體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產隊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七,歸社員家庭使用,長期不變。在有柴草和荒坡的地方,還可以根據民眾需要和原有習慣,分配給社員適當數量的自留山,由社員經營。自留山劃定以後,也長期不變。社員的自留地和開荒地生產的農產品,國家不徵收農業稅,不計統購。
至此,直到文革期間,中央關於自留地沒有再作調整。
1979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集體土地一律採取了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個人原有的自留地全部納入實行承包經營的土地範圍。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國家農業委員會《關於積極發展農村多種經營的報告》中規定,不搞包產到戶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適當擴大自留地、飼料地。兩者面積的最高限度可達生產隊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五,各地的具體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和社員民眾的意見,分別確定,不要一刀切。
自留地這一歷史概念,帶著鮮明的時代色彩和中國國情的底色,從出現到基本消失,跨越了數十年。從微觀講,反映的是中國農民家庭菜籃子、餐桌上、錢袋子的變化,而巨觀上,記錄的是共和國走過的關於社會主義建設發展的探索和艱辛。小小的一片自留地在特殊的歷史年代,承載了太多的沉重和無奈,但,中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偉大論述,將之融合在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洪流。
前世今生
包產到戶作為一種農業經營方式和生產組織形式,是在新中國初期經濟困難時期,一些地方的農民為了渡過難關,自主和自發的一種農業經營管理行為,後來迅速發展。1960年國民經濟調整時期成為克服農村經濟嚴重困難、深受廣大農民歡迎的生產管理辦法,因被疑觸及到人民公社集體經濟基礎,引起中央高層的爭論,最終因毛澤東的反對,被終結。同時成為政治運動的導火索,從中央到地方一批幹部為此遭到批判。
1978年以後,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包產到戶重登中國政治舞台,成為農村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1、包產到戶的最早試驗地———浙江永嘉縣。
1956年春天,浙江永嘉縣像全國其他地方一樣辦起了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但是高級社體制存在的勞動管理高度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義等弊端,大大挫傷了社員的勞動積極性。就在永嘉縣委面對高級社出現的矛盾感到束手無策的時候,一篇發表在4月29日的《人民日報》署名何成的文章《生產組和社員都應該“包工包產”》,引起了永嘉縣委副書記李雲河的注意。
這篇文章第一次突破了“生產組和社員不能包工包產”的禁區,提出了對“組”和“社員”建立包工包產責任制的構想。文章在介紹了四川江津地區包工包產到社員的做法以後,又提出:“只有這樣才可以把生產責任制貫徹執行到底;也只有這樣,才可以使全社的生產計畫的完成更有保證。”這篇登自人民日報的署名文章給了李雲河很大啟發,得到溫州地委的支持後,在縣委指導下,李雲河有組織、有領導地在永嘉縣燎原社實行了包產到戶的試點工作。具體做法概括起來為“包產到隊,責任到戶,定額到丘,統一經營”。
“包產到隊”是指生產隊首先向社裡承包作物產量,為了完成生產隊向社的包產計畫,每戶社員根據自己的勞動條件專管一定的土地和一定數量的產量責任。為了實現產量責任,確定社員在某一丘土地上要做多少個定額勞動日。某一丘土地上的工作定額是保證實現產量任務所必須要乾的工作定額,專管的人要保證定額質量,別人在某丘土地上幹活,專管人要保證監督質量。專管人認為符合質量,就將這丘土地上的定額工分以工票發給幹活人,如不符合,專管人有權叫幹活人返工,待符合規格後發給工票。
因此就構成“統一經營,個人專管”的管理方式。
從實踐看,燎原社實行的“包產到戶”不同於改革開放後安徽小崗村的包產到戶,它不是以戶為單位經營,仍然以隊為單位統一經營,有很多農活是靠“集體”去完成,而不是靠一戶去完成。只有一部分不應該“集體”而適合於個人搞的農活,才由社員自己去安排。“包產到戶”實質是“產量責任制”和“勞動質量責任制”到戶,而不是純粹的“包產到戶”。
燎原社的試點效果經過社員討論總結,主要有“六好”、“五高”、“八多”、“五少”。
“六好”是:責任清楚好,勞動質量好,大家動腦筋好,增產可靠好,幹群關係好,記工方便好。“五高”是:農活質量高,糧食產量高,學技術熱情高,勞動模範威信高,最後生活一定會提高。“八多”是:增積土肥多,養豬養的多,學技術的人多,千斤田增多,生產能手增多,勤勞的人多,關心生產的人多,和睦團結多。“五少”是:偷工減料的少了,懶人少了,裝病的少了,誤工浪費的少了,放掉農業出去搞副業的人少了。但是,儘管好處多多,包產到戶的做法卻引起了很大爭議。
1956年11月,溫州地委機關報《浙南大眾》發表了題為《不能採取倒退做法》的評論員文章,指責包產到戶是一種倒退的做法。面對責難,1957年1月27日,李雲河在《浙江日報》發表《“專管制”和“包產到戶”是解決社內主要矛盾的好辦法》一文,對包產到戶進行了詳細解釋:個人專管和包產到戶,只是產量責任到戶,是農業生產合作社統一經營、集體勞動的補充,它在整個經營方式上占著從屬、次要的地位,為主的、起決定作用的是統一經營、集體勞動。
“專管制”和“包產到戶”,是解決社內主要矛盾的好辦法。不僅不會使農村產生資本主義,使新的生產關係變質,在方法上講也絕不是“倒退”,而是有效地提高社內生產力的先進方法。李雲河的文章對燎原包產到戶的實質闡述得很透徹,扭轉了一部分人的認識。
所以,李雲河的文章發表後,永嘉的形勢一度好轉,但是好景不長。
1957年3月8日,在浙江省委和溫州地委的指令下,永嘉縣委做出了《堅決徹底糾正“包產到戶”的決定》,迫使永嘉縣包產到戶試驗不得不結束。後來,隨著全黨整風運動和反右派鬥爭的開展,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尤其在農村開展的以“社會主義道路還是資本主義道路”為實質的農村“大辯論”中,對包產到戶的看法已不再是不同意見的爭論,而是把包產到戶看成是敵我矛盾,進行了嚴厲的批判。《人民日報》先後發表署名文章點名批判溫州包產到戶是農村中兩條道路的鬥爭,“有的人想擺脫社會主義的軌道,重新再走過去的回頭路”,走資本主義道路。
1957年9月2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嚴肅對待黨內右派分子問題的指示》。浙江省委、溫州地委遵照這一指示,從1958年2月至6月,對永嘉縣主張搞包產到戶的有關人員進行了處理,永嘉縣委書記李桂茂被劃為中右分子,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永嘉縣委副書記李雲河被劃為右派分子,開除黨籍,撤銷一切職務,下放工廠勞動改造。
中國農村第一次包產到戶的實驗就這樣無疾而終了,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但是,它在羊腸小道上探索出來的寶貴經驗和教訓,給後來如何發展農村經濟,如何讓農民富裕起來,留下了發展的空間和餘地。包產到戶的做法始終縈繞在農民的心頭,成為揮之不去的、想往的夢境。幾經磨難,事實證明,最終成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必經之路。
2、大躍進期間夾縫中生存的“包產到戶”。中國農民是最現實的一個階層,現實中生存一旦受到威脅,首先考慮的就是如何生活,其他降為其次。所以,1957年包產到戶儘管受到了強烈打擊,但是只要有一點土壤就不放棄生根發芽的機會。1958年全國進入大躍進後,人民公社化運動如火如荼地發展起來。人民公社化雖迅速發展卻帶來很多弊端,促使中共中央對人民公社進行了整頓。在對人民公社調整過程中,一些地區抓住機會開始尋找自救之路,主張實行包產到戶。甘肅,有的農民提出“包產單位越小越好”。還有的生產隊基本取消了集體勞動,把全部農活或大部分農活包工到戶。湖南,有些農民主張把土地、耕牛、農具和糧食下放到戶,把產量、產值包到戶。江蘇,有的地區實行“定田到戶,超產獎勵”的辦法。河南省新鄉地區60%以上的生產隊,洛陽地區800多個生產組,都先後不同程度地實行了包產到戶。
但是由於國家整體政治形勢的嚴峻,這次包產到戶實行的範圍並不大,時間也只有三四個月。廬山會議之後,在反“右傾”錯誤的影響下,包產到戶受到牽連,再次成了批判和打擊的對象。
3、國民經濟整頓時期再興包產到戶,引發中央高層爭議,最終遭到批判。如果說,永嘉的包產到戶是基層黨組織發動的農民自尋出路的舉動,那么1961年全國範圍展開的大規模的包產到戶,就不是自發行為,而是由中央高層領導認可的政策導向。
上個世紀60年代初期,由於天災人禍,人民生活陷入了困境。食品短缺、糧食入不敷出,全國性的飢餓迅速蔓延,進行國民經濟整頓扭轉現狀已經刻不容緩。1960年7月中央在北戴河召開中央工作會議,經濟問題是主要議題之一。會後確定了國民經濟“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方針。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國民經濟的調整工作,首先從農村開始。但是,在大躍進運動人民公社化進程中,農村收到的衝擊最為嚴重,橫行於農村的“共產風”、浮誇風、命令風、對生產瞎指揮風和幹部特殊風的所謂“五風”,成為農村工作的頑症,嚴重阻礙農民積極性和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如何儘快恢復農業生產,各地紛紛自尋出路。
50年代曾經出現的包產到戶做法再一次進入人們的視野,成為改變人民公社平均主義現實的首選,安徽省委率先行動起來。
(1)安徽實驗。1961年3月廣州會議期間,安徽省委第一書記曾希聖向毛主席匯報了安徽省實行包產到戶的情況,並在會上發言介紹包產到戶的做法,毛主席當時表示可以試驗。很快包產到戶在安徽全省範圍內以及全國部分地區較快鋪開,安徽達到百分之八十、全國百分之二十的農村先後實行了包產到戶。
(2)鄧子恢主張實行包產到戶。時任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的鄧子恢,兩次派人考察安徽包產到戶工作,所得結果都是肯定這一做法。
1962年4月鄧子恢到廣西龍勝進行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民眾意見後,更加認可了農村包產到戶的做法。鄧子恢所主張的聯產計酬的包產到戶,因為土地、生產資料依然是集體所有,不是個體經濟,所以不是單幹。鄧子恢在公開場合開始闡明這一主張。1962年5月31日到7月11日,鄧子恢在中央黨校等中直機關做了六場報告,就明確提出了包產到戶的觀點。
(3)中央領導對田家英同志湖南調查結果的態度,對包產到戶展開批判。中央“七千人大會”後,毛澤東派他的秘書田家英率調查組到湖南農村調查如何儘快恢復農業生產問題。田家英原本是不贊成安徽等地包產到戶的做法,1962年3、4月份到了湖南等地農村進行了兩個多月的深入調查後態度發生轉變,贊成農村可以搞包產到戶。田家英的調查匯報得到了陳雲、劉少奇、鄧小平的贊成,但遭到了毛主席的反對,並批評了田家英等人。毛主席認為包產到戶是一種後退,是單幹,是對集體經濟信念的喪失。毛主席對包產到戶持否定態度,把它作為“單幹風”進行了批判,重點是批評鄧子恢,對劉少奇贊同包產到戶也表示了強烈不滿。
至此,毛澤東時代幾次由下而上燃起的包產到戶之火,終於隨著毛澤東的最後定論而徹底熄滅。但是原本就源自民間的這種深受人民喜愛的做法,如青青野草燃燒不盡一樣,始終是暗流涌動,如星星之火燃燒。直到1976年伴隨著一代偉人的與世長辭,人民公社制度的搖搖欲墜而再一次浮出,這一次的命運截然不同。
1978年底,還是安徽,這個關於包產到戶的實驗漫捲全省的地方再一次成為中國農村改革的前沿,鳳陽縣小崗村18戶農家冒著殺頭危險簽署的要“分田到戶”的契約書,以及契約書上那鮮紅的手印,直截了當地宣言,寧死也要徹底改變現狀。表明了最底層農民急需改變生存條件的強烈欲望,反映出廣大農民對當時現狀的極大不滿。
歷史的腳步有時邁得很緩慢甚至倒退,但是大方向始終是向前發展的。始於50年代的包產到戶,20多年在風雨飄搖中始終名不正言不順,終於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成為農村改革的第一聲禮炮,從此廣大農民能夠坦然地在自己的承包地里盡情恣意地耕種、收穫。
1981年10月,全國農業會議在北京召開。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轉了《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這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個農村工作1號檔案。《紀要》指出:“目前實行的各種責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額計酬,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聯產到勞,包產到戶、到組,包乾到戶、到組,等等,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中共中央終於以檔案形式給包產到戶、包乾到戶正了名,明確肯定它姓“社”又姓“公”,為多年來的爭論做出了最終結論。
1983年1月,中央下達了第二個“一號檔案”,把大包乾、包乾到戶、包產到戶等統稱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並將其肯定為“偉大的創造”。
回首捋一下緣起於上個世紀50年代中期的自留地、自由市場等發展歷史,在經過了幾年如履薄冰、飄忽不定的發展後,曾經在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列修正草案》得以明確。確定了人民公社“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管理體制,規定了“生產隊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產,組織收益的分配。”指出“生產隊為了便於組織生產,實行的小段的、季節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嚴格的生產責任制。有的責任到組,有的責任到人”等做法都是可行的。修正草案以法律形式確定了自留地、自負盈虧、自由市場的存在,提倡生產採取責任制的做法,允許社員在一定範圍內經營一些小自由小私有,強調了人民公社要堅持集體經濟與個體多種經濟並存。
雖然《修正草案》認可了自由市場、自留地、責任制等做法,而在現實的發展卻不盡然,特別是對“包產到戶”的思想認識、認可,更是經歷了艱難曲折的過程。責任制與浙江永嘉的“包產到戶”是一脈相承的,與鄧子恢的主張也是一致的,說法、具體做法存在不同而已。只是,後來在各地的實踐過程中,責任制的程度、內容有了不斷發展和調整,所以二者之間又不是完全相同。但是,本質沒有變化,仍然是集體經濟,只是分戶經營,聯產計酬,多勞多得。但是由於中央領導認識上的不一致,認為包產到戶的本質是單幹,是背離社會主義集體發展道路,所以,包產到戶在各地的實驗開展不少,效果也很顯著,卻始終沒有得到名正言順的認可和落實,直到改革開放,一個新時代的開始才終獲新生。
為何不行
無論是自留地、自由市場、自負盈虧、還是包產到戶,這些帶著小農經濟的觀念、做法,在剛剛奪取政權的中國共產黨面前始終缺乏強有力的根基,成為中國共產黨領導農民民眾走社會主義農業集體化道路上不合拍的音符,所以注定在“文革”前得不到肯定。
首先,在傳統的社會主義理論中找不到相應的理論支撐。中國共產黨在對馬列主義的認識和前蘇聯實踐樣本的基礎上,認為社會主義的農業應該是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集體勞動、統一分配,否則就不是社會主義,所以在思想認識上認為包產到戶、家庭承包就是與集體經濟相對立的,是走資本主義道路。
其次,包產到戶的個體經營與國家工業化發展不相適應。新中國成立不久,百廢待興,農業是工業的基礎,國家工業化所需要的資金、原材料和勞動力的絕大部分,都由農業提供。而中國一直處於傳統的小農個體經濟,所以必須扭轉為農業的規模經營即統一的集中化的農業管理,而以分散的家庭經營為特徵的包產到戶與國家工業化的戰略方案根本合不上拍。所以,中央高層不可能選擇包產到戶這樣的個體經營方式來發展中國農業經濟。
第三,毛澤東不認同包產到戶。毛澤東的思想認識、個人經歷、對中國歷史的深刻研究,使他始終認為包產到戶的做法就是典型的小生產形式,是單幹,單幹就是搞資本主義,這與毛澤東建設社會主義強國的偉大理想是背離的。而且,包產到戶,個體經營,造成新的貧富不均,是毛澤東決不允許的事情。在毛澤東看來,人民公社是一條通向共產主義的理想之路。雖然在實施之初過分強調“一大二公”,出現了不少失誤,但總體上這種體制還是好的。經過不斷的調整,特別是“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體制的確立,問題是可以得到解決的,農村經濟形勢也會很快地好起來。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是毛澤東調整農村政策的最後底線,如再進一步調整,以家庭為主要單位搞包產到戶什麼的,是毛澤東堅決反對的。
今天縱觀現實,回顧以包產到戶為核心的“三自一包”在中國歷史上的曲折經歷,提示我們,任何事物的生存發展終須一定歷史條件的限制、歷史大環境的包容和奠基,超越歷史的發展肯定是早產兒,注定先天不足。只有遵循歷史發展規律,順應時代需求,條件成熟時終會找到合適的發展起點和落腳點,有時可能會慢一步,但並不影響發展的速度和歷史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