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對

(二)境界有對,五根、七心界及相應之心所,為各自色等境所拘礙,而取境不得自在,如魚等之眼為水所拘礙,人眼為陸所拘礙。 (三)所緣有對,為六識及法境之一分所拘礙,而緣慮作用不得自在。 境界有對與所緣有對之別,前者為五根及心、心所法於其境界有見聞取境之功能;後者為心、心所法執其境界,帶形相而起。

佛教術語,對,礙之義。乃五根、五境及心、心所等法受障礙而不生,或所取所緣境受拘礙而不能轉他境。即:(一)障礙有對,於五根、五境、十色界物質中,如手礙手,石礙石,互礙且被礙。(二)境界有對,五根、七心界及相應之心所,為各自色等境所拘礙,而取境不得自在,如魚等之眼為水所拘礙,人眼為陸所拘礙。(三)所緣有對,為六識及法境之一分所拘礙,而緣慮作用不得自在。
境界有對與所緣有對之別,前者為五根及心、心所法於其境界有見聞取境之功能;後者為心、心所法執其境界,帶形相而起。障礙有對與境界有對相較,則互為廣狹,即七心界及法界之一分的諸相應法為境界而非障礙;色等五境為障礙而非境界,眼等五根亦障礙亦境界,法界之一分的非相應法為非障礙,亦非境界。又境界有對與所緣有對相較,所緣比境界狹,即所緣必為境界,境界未必為所緣,如同眼等五根即是。(雜阿毗曇心論卷一、成唯識論卷一、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二)p549
FROM:【佛光大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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