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三方託管"準確的說應該是" 第三方託管".
也就是說一般投資人必須在券商處開設交易帳戶,投資資金與交易證券都“存放”在證券公司。客觀上構成了一般投資者與提供服務者(券商)的“雙方”存在。
但是,券商既是提供服務者,又是證券交易的直接參與者。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券商借客戶資金與證券“存放”之機,擅自挪用客戶資金與證券為自己謀利,出現了很多問題,造成了惡劣的後果。至今還有一些“問題”券商沒有徹底解決後遺症。
“第三方”就是指在投資者、證券公司雙方以外的資金託管方--銀行。
為防止和糾正證券公司在管理客戶投資資金時的種種違規行為,證監會對客戶投資資金管理作出專門規定,客戶投資資金必須由證券公司的開戶銀行(一般只能選擇二家銀行)進行“第三方託管”,也就是說證券公司不能再直接管理客戶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