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作用
協定書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建立就業關係的正式憑證,也是畢業生畢業後到人事、教育等部門辦理就業報到手續的必備材料之一,因此,畢業生必須妥善保管。
就業協定書是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訂立的確立勞動關係的協定,實質上是勞動契約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求職最終簽署的契約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簽約一定要慎重,同時協定書的填寫更加不可忽視。
三方協定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因此,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高校就業辦一位老師說,大學生簽三方協定前,要認真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定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才能有效。應屆畢業生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
法律問題
1、三方協定之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
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定即告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契約,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契約簽訂之後,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係。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項約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關於試用期的法律問題,提醒畢業生以下幾點:(即是說:一般的順序是先簽訂三方協定,然後報導時簽訂勞動契約,在其中規定相關的事宜以及試用期問題。而且,試用期間或結束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則它需要列舉相關的證據!)
2、三方協定之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契約期限中。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契約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契約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契約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契約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契約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六個月。必須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續簽勞動契約不得約定違約金。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採用見習期,為一年,試用期採用於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與醫院建立勞動關係的採用試用期。為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能。見習期是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
3、三方協定之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契約的方式。根據《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契約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為,對於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4、三方協定之試用期辭退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契約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裡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契約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隨意性,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契約,否則,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契約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5、三方協定之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契約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兩個試用期是違法的。
6、三方協定之只簽試用期契約不簽勞動契約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契約期限內,勞動契約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契約,而不簽訂勞動契約。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契約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契約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根據《勞動契約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勞動契約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契約期限。北京地區就有規定:北京勞動契約管理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契約,試用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簽訂勞動契約,勞動者可以反推(如試用期一月,可反推契約期為一年,反推依據按《勞動法》關於試用期限的相關規定)。另外《上海勞動契約條例》對此也有特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