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統稱。
人民調解 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民眾性自治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
司法調解 亦稱訴訟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是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處分自己的權益來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司法調解以當事人之間私權衝突為基礎,以當事人一方的訴訟請求為依據,以司法審判權的介入和審查為特徵,以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權益為內容,實際上是公權力主導下對私權利的一種處分和讓與。
行政調解 是國家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糾紛的一種方法。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於本機關職權管轄範圍內的行政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定,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