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時原則

三同時原則

三同時原則是我國在環境保護和管理中,為防止新污染源的出現而實行的一項重要原則。主要內容是:“要求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其中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為了提高“三同時”的執行率,國務院在1981年5月頒發的《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中又作出具體規定: (1) 基本建設項目的確定,必須充分注意布局的合理性,使其對環境的有害影響縮小到最低程度。現有大城市和污染嚴重地區,一般不新建擴建大型項目;在城鎮生活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蹟風景遊覽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不準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2) 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對基建項目的環境保護負責。

環境保護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6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這一規定在我國環境立法中通稱為“三同時”制度。它適用於在中國領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含小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建設項目和自然開發項目。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相輔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壞的兩大“法寶”,是中國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化、制度化。

安全生產

我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生產經營單位為了維持或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經常要進行相關的工程建設。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就會留下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就可能會釀成生產安全事故。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這一原則,簡稱“三同時”原則。

礦山安全

1973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關於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中對工礦企業的建設工程等項目中有關安全和工業衛生設施提出的一項具體要求的概括。具體的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我國《礦山安全法》第七條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礦產資源開採屬於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其中井下開採的礦山具有更大的危險性,各類礦山安全生產事故頻繁發生。為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需要採用各種安全設施來預防事故發生。作為礦山開採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設施是礦山建設和礦山開採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和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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