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運動[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

三反運動[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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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運動是指解放初期,在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內部開展的“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的運動。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依法判處大貪污犯、原中共天津地委書記劉青山和原中共天津行署專員張子善死刑。

歷史原因

新中國成立後,由於有關制度的不完善,在黨政軍機關、人民團體和經濟部門中滋長著貪污、浪費、官僚主義的現象。這不僅給經濟建設事業造成了重大損失,也嚴重地從政治上和思想上腐蝕了少數幹部,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1951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根據同年秋季全國工農業戰線開展的愛國增產運動中揭發出的大量貪污、浪費現象和官僚主義問題,向全黨指出:必須嚴重地注意幹部的貪污行為,注意發現、揭發和懲處。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實行精兵簡政、增產節約、反對貪污、反對浪費和反對官僚主義的決定》,把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作為貫徹精兵簡政、增產節約這一中心任務的重大措施,要求普遍地檢查貪污、浪費和官僚主義問題。12月8日,中共中央又發出《關於反貪污鬥爭必須大張旗鼓地去進行的指示》。此後,一個全國規模的“三反”運動普遍地開展起來。

1952年1月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立即限期發動民眾開展“三反”鬥爭的指示》,要求各單位立即按限期發動民眾開展鬥爭。很快,在全國出現了一個民眾性的檢查和揭發的高潮,“三反”運動進入高潮。

為加強對運動的領導,中共中央建立了以薄一波為主任的中央增產節約檢查委員會,並在黨政軍三個系統成立了各級增產節約檢查委員會。在運動中,各地揭露了一批嚴重的貪污盜竊案件,並先後召開了坦白檢舉大會或公審大會,對於嚴重犯罪分子依法嚴懲。

典型事例

1952年4月,“三反”運動進入核實定案處理階段,中共中央相繼發出了《關於處理貪污浪費問題的若干規定》、《關於處理小貪污分子的五項決定》。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各級地方組織,根據上述檔案所規定的關於“嚴肅與寬大相結合”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一般從寬,惡劣從嚴”等方針和政策,對於在運動中揭發出來的犯有貪污、浪費錯誤的人員,分別作出不同處理。運動高潮期間,一些地區和單位曾發生逼供性的現象,製造了一批冤假錯案。

“三反”中的打“大老虎”行動

1952年1月中旬,全國“三反”運動普遍展開,經過領導自我檢討、民眾檢舉揭發、有貪污行為者坦白,“三害”問題的基本情況已大體清楚,運動的重點開始轉入清查和打擊嚴重的貪污分子階段,即打“大老虎”階段。

政務院財經委副主任李富春於1952年1月30日,在作報告時提出判定“大老虎”六條標準:1、個人貪污一億元以上的;2、不滿一億元,但對國家損失很大者;3、滿一億元以上的集體貪污案的組織者、主謀者;4、貪污5000萬元以上,性質嚴重,如剋扣救濟糧、侵吞抗美援朝捐款者;5、坐探分子,與私商勾結盜竊經濟情報,或利用職務自肥、使國家損失一億以上者;隱瞞各級國家財產或官僚資本未報,價值在一億以上者。

在打虎鬥爭高潮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現一些過激情況,如:定出打虎指標,出現逼供、誘供、假供的情況,從而傷害了一些無辜者。中央發現苗頭後,採取措施進行了糾正。1952年10月25日,“三反”運動結束。據統計,全國參加“三反”運動的達850萬——900萬人,受到處分的占4.5%左右,查出貪污1000萬以上的10。5萬餘人,約占2。7%,絕大部分免於處分,部分給予行政處分。判處有期徒刑的有9942人,無期徒刑的有67人,死緩的9人,判處死刑的42人。

1952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批准了關於結束“三反”的報告,“三反”運動宣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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