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府[2010]56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三亞市農村小額貼息貸款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三亞市農村小額貼息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步伐,搭建農村金融服務平台,有效解決農村農民與農村經濟組織在發展經濟中資金短缺難題,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貸款方式:
(一)實物擔保貸款。貸款凡符合金融單位用實物財產進行擔保規定的可給予貸款。
(二)信用擔保貸款。我市領取財政工資的在職人員及金融單位認定可以信用擔保的人員,可以為農戶提供擔保,金融單位可根據擔保人工作年限、工資或固定收入標準,準予擔保人為3—5戶農戶小額貸款提供信用擔保。
(三)擔保公司擔保貸款。擔保公司可以有以下兩種方式成立:
1、龍頭企業注資成立貸款擔保公司,為該企業具有合作關係的農戶或專業合作社提供貸款擔保或與該產業鏈相關聯的農戶提供貸款擔保。
2、村委會或合作社注資成立貸款擔保公司,為本村或本社社員提供貸款擔保。
(四)農戶聯保貸款。按照農戶聯保、按期存款、分期還款的原則實行農戶聯保信用貸款。
第三條 農村小額貸款對象:在本市內從事農、林、牧、副、漁等產業的生產、加工、運輸等相關產業鏈的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為“三農”服務的企業等。
第四條 申請農村小額貸款應具備的條件:
(一)貸款申請人須持有三亞市戶口,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18—60歲之間,家庭有基本勞力;申請貸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企業須是在三亞註冊登記,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三農”產業或為“三農”服務;
(二)從事經營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且依法生產經營,對實行農業保險的項目優先給予貸款;
(三)信用度好,在金融機構無不良借貸記錄;
(四)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第五條 農村小額貸款的用途:
(一)適合在本市發展的現代農、林、牧、副、漁等特色產業項目,特別是“短、平、快”項目;
(二)農、林、牧、副、漁產品生產、加工、運銷、存儲項目;
(三)為農、林、牧、副、漁業生產服務的項目;
(四)從事與農、林、牧、副、漁等產業相關的運輸、商貿、餐飲服務等項目;
(五)其他有利於農民增收的項目。重點扶持花卉、制種、高效果菜、遠洋捕撈等產業。
第六條 農村小額貸款額度:農民貸款額度1萬元—4萬元(含4萬元),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涉農企業貸款額度為5萬元—100萬元。
第七條 貸款期限:不超過二年。特殊情況下需延長貸款期限的須報分管財政的市領導批准。
第八條 農村小額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加浮動幅度,小額貸款實行優惠利率(即:少上浮或不上浮,上浮幅度控制在15%以內)。
第九條 區鎮農村小額貸款服務站負責本轄區範圍內的農村小額貸款初審工作。
第十條 農村小額貸款的辦理程式:
(一)具備貸款條件的貸款申請人可憑書面申請及有效證件到所在鎮農村小額貸款服務站提出申請。
(二)區鎮農村小額貸款服務站接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須會同放貸金融機構上門調查,做出審查意見。
(三)貸款申請人有抵押物或有擔保人擔保的直接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審批發放貸款。
第十一條 農村小額貸款實行村級公示制,公示內容包括貸款戶姓名、扶持項目名稱、貸款金額、貸款期限、還款時間等,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市鎮設立監督電話,並在當地媒體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結息方式:採取利隨本清或按季結息,到期還本的方式。
第十三條 區鎮農村小額貸款服務站應建立完善的貸款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及聯保人戶口本、身份證複印件、家庭住址、聯繫方式等;
(二)對借款人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項目、收入狀況、家庭資產狀況調查情況等;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企業等營業執照;
(四)還款記錄及信用記錄;
(五)所在村委會(居委會)等相關證明;
(六)承貸金融機構的審批意見。
貸款檔案一式四份,由市農村小額貸款管理辦公室、擔保公司、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鎮農村小額貸款服務站各持一份。檔案持有人不得向無關人員公布其資料內容。
第十四條 發放農村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應以戶為單位設立貸款台賬,及時記錄貸款的發放、收回情況。
第十五條 發放農村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和鎮農村小額貸款服務站應加強農村小額貸款的檢查制度:即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跟蹤,通過對貸款人的經濟狀況跟蹤調查,及時做好貸款人經濟檔案的變更登記。共同制定並實施農村小額貸款在發放、管理、監督及回收方面的獎罰措施。
第十六條 服務與保障措施。各鎮區及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村小額貸款工作,利用廣播、標語、橫幅、宣傳欄等進行廣泛發動宣傳。要實行農村小額貸款鎮領導包點制度,每名鎮領導分包一個行政村或自然村,切實為貸款戶提供服務。市財政在每年預算中安排相應的工作經費和農戶按期還清貸款的貼息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建立放貸、擔保、還貸的激勵機制和風險保障機制。
(一)對金融機構放貸的支持獎勵:
1、對承貸金融機構,每發放一筆貸款,市財政給予50元的手續費,按時全部收貸的,市財政將按還貸額的3‰給予獎勵;
2、市財政對承貸金融機構按小額貼息貸款發放總額給予3‰的財政獎勵;
3、市財政設立三農貸款風險金,並按小額貼息貸款年計畫發放總額的5%設立並存入承貸金融機構,累計不超過發放總額的6%。
(二)對擔保公司的支持獎勵:
1、按擔保公司註冊資本的25%在其所擔保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設立並存入三農擔保貸款風險金;
2、由市財政對擔保公司按小額貸款貼息額的25%支付經營費用補貼。
(三)對服務站的獎勵:
1、按服務站服務發放貸款總額的1‰給予工作人員獎勵;
2、服務站貸款回收率達到98%以上的給予工作人員貸款回收總額1‰的獎勵。
(四)沒有農戶逾期未償還貸款的行政村,由市政府授予“信用村”榮譽稱號,並給予鎮政府相關人員1萬元獎勵,該行政村還可享受市政府10萬元項目(產業)扶持資金。
(五)沒有農戶逾期未償還貸款的鎮,市政府給予該鎮政府50萬元項目(產業)扶持資金,並給予服務站5萬元獎勵資金。
(六)市財政部門、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的金融單位所承擔的風險: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到期確實無法歸還的貸款本息,經財政部門核定,擔保公司、市財政及金融單位中各承擔25%、25%、50%的損失,市財政承擔部分從風險金中支付。
(七)對還貸農戶及企業的獎懲:
1、對提前還清貸款的農戶及企業市財政給予100%貼息;對按期還清貸款的市財政給予95%貼息。
2、提前或按期還清貸款的農戶及企業,由市政府和金融機構聯合頒發“誠信用戶”牌和“信用貸款證”。獲此殊榮的農戶及企業再次貸款憑“信用貸款證”及身份證可免除鎮服務站的貸前審查工作,直接到發放農村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櫃檯辦理貸款手續。
3、貸款農戶及企業利用貸款資金髮展項目獲得成功的由市政府給予獎勵,並優先享受市政府的各項扶持政策。
4、逾期未能償還貸款的農戶及企業的違約信息將被金融機構分別記入個人和企業徵信系統,任何金融機構5年內不得再向違約者提供貸款支持。
5、鎮政府未能完成市政府規定的各項貸款指標的,扣減當年工作經費,並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三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20日起實施生效,《三亞市扶持農業發展生產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三府[2006]146號)、《三亞市設施農業風險金貸款工作意見》(三府辦[2007]167號)及《三亞市設施農業風險金貸款和農業貼息貸款補充規定》(三府辦[2008]157號)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