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三亞市洗滌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市洗滌業服務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防止環境污染,促進洗滌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海南省關於洗滌業的質量標準要求,結合三亞洗滌行業特點,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洗滌業,是指從事衣物洗滌、熨燙、織補以及皮革製品和裘皮服裝的清洗、保養等服務的行業。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洗滌業的經營單位。
第四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洗滌行業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洗滌行業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市、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環保、工商、質監、水務、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消防等部門開展聯合專項執法檢查,加強對洗滌行業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洗滌企業的登記註冊,依法監管服務產品質量和經營行為,依法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環保部門負責對洗滌企業開設和經營過程中影響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其環境違法行為。
質監、水務、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消防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洗滌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洗滌業的經營單位應在安全、衛生、環保、節水、節能等方面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標準要求。
洗滌業項目宜選址在市政污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將污水排入市政管網前應當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向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所排出的污水必須按照環保要求進行處理後達到國家、省或地方的排放標準方能排放。選址在管網未覆蓋區域的,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同時向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污口設定許可證,所排出的污水必須按照環保要求進行處理後達到國家、省或地方的排放標準才能排向自然水體。
新建或改、擴建洗滌店、水洗廠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達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名錄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提交環保部門審批,未經環保審批部門審查批准,不得開工建設。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向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入口網站備案系統進行網上備案,並將備案回執單提交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新建或改建、擴建洗滌店、水洗廠使用乾洗設備的,應當使用具有淨化回收乾洗溶劑功能的全封閉式乾洗機。
第六條 洗滌業經營者應當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專用洗滌、保管、污染防治等設施設備。
第七條從事洗滌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八條洗滌業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正確選擇和使用合格的洗滌用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乾洗溶劑和洗滌用品。
乾洗溶劑儲存、使用、回收場所應具備防滲漏條件。
乾洗溶劑屬於危險化學品的,應符合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洗滌用水須使用自來水等清潔水源,洗滌用燃料應使用燃氣、燃油及其他清潔能源。
生產廢氣和生產廢水必須按照環保要求進行處理後達到國家、省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才能排放。
乾洗中產生的含有乾洗溶液的殘渣、廢水應進行妥善收集、處理,運輸、裝卸、貯存殘渣時應採取密封措施或其他防護措施,屬於危險廢物的,應依法委託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置。
經營者應當保證環保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建立管理台賬。
第十條洗滌業經營者應確保生產安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安裝安全生產設施,配備安全生產器材,配置安全生產標誌。
洗滌場所應當經消防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洗滌業經營者必須規範經營管理。
(一)應當制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衛生管理制度,為員工提供有效的防護措施和防護用品,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環保和衛生教育、培訓。應制定各項服務的操作流程、服務規範。所有制度必須上牆,要有完整的業務流程記錄。
(二)應在營業場所醒目處懸掛營業執照、明示服務項目、服務價格表、客戶須知、投訴受理及電話。遇到投訴糾紛,應即時妥善解決,避免發生衝突。
(三)在為消費者提供服務前,應對衣物、布草進行認真檢驗,在提供服務時應當向消費者開具服務單據。服務單據應包括:衣物名稱、數量、顏色、破損或缺件狀況,服務內容,價格,送取日期,保管期,雙方約定事宜,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並標示本企業字號、地址、電話,服務單據經消費者確認後方可開具。
(四)應制訂從業人員培訓計畫,崗前應對從業人員的洗滌業務知識、操作技能及基本的安全技能進行培訓,定期對員工服務質量進行檢查評定,確保洗滌質量和服務質量。
(五)應配備監控設備對生產全過程進行質量監督,有完整的業務台賬記錄,影像至少保存三個月。
(六)應確保洗滌服務達到行業質量標準。特殊情況下,經營者可以根據客戶意願進行保值清洗,但應由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一致作出書面洗滌約定,包括清洗費用、服務內容、質量標準和保值額度。
(七)承接旅館業、餐飲企業的布草及客人衣物、員工制服洗滌業務,應有相對獨立的洗滌車間及設備,不得用於醫院、輻射、危化等特種行業的布草及衣物洗滌。
(八)醫療衛生單位的紡織品洗滌應在專門洗滌廠區、專用洗滌設備進行加工,並嚴格進行消毒處理,經消毒、洗滌後的紡織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要求。
(九)經洗滌的衣物應符合《衣物洗滌質量要求》(SB/T10989—2013)的衛生標準,經洗滌的布草應符合《商業洗滌服務質量規範》(海南省地方標準DB 46/T 349—2016)的衛生要求。
(十)洗滌場所的廠界噪聲應當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相應區域的規定標準。
第十二條 洗滌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提出或詢問的有關問題,做出真實明確答覆,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得從事下列欺詐行為:
(一)虛假宣傳;
(二)利用儲值卡進行消費欺詐;
(三)以“水洗”、“單熨”冒充乾洗等欺騙行為;
(四)故意掩飾在加工過程中衣物損傷事實;
(五)故意減少洗滌加工流程或環節;
(六)利用假冒或劣質洗滌原料洗滌衣物;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欺詐行為。
第十三條 洗滌業從業人員上崗前應取得市級防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
洗滌業從業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
洗滌業經營者應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質檢人員,設備操作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特殊工種應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因經營者責任,洗滌後的布草衣物未能達到洗滌質量要求或不符合與消費者的事先約定的,或者造成衣物損壞、丟失的,經營者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重新加工、退還洗滌費用或賠償損失,屬保值的按約定賠償,不保值的由雙方協商。
非經營者過錯,由於洗滌標識誤導或衣物製作及質量不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造成未能達到洗滌質量標準的,經營者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洗滌業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未向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洗滌業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洗滌業經營者有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法律法規有規定的,由商務、工商、質監、環保、水務、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消防等部門從其規定處罰。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商務、工商、環保部門依據《洗染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三亞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月28日,南海網記者從三亞市商務會展局獲悉,為規範三亞洗滌業服務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防止環境污染,促進洗滌行業健康發展,三亞市制定的《三亞市洗滌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七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笫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規定》對三亞市洗滌業管理方面政府部門的職責作了劃分,要求洗染業應配備監控設備對生產全過程進行質量監督,有完整的業務台賬記錄,影像至少保存三個月;洗滌業經營者必須規範經營管理,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存在虛假宣傳、以“水洗”、“單熨”冒充乾洗等欺騙行為以及故意掩飾在加工過程中衣物損傷事實、故意減少洗滌加工流程或環節、利用假冒或劣質洗滌原料洗滌衣物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欺詐行為。
此外,《規定》還制定了罰則。規定洗滌業經營者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未向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各案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0O0元以下罰款。洗滌業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正確選擇和使用合格的洗滌用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乾洗溶劑和洗滌用品,違者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