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維和

丁維和

丁維和,1956年3月出生,江蘇豐縣人,中央黨校大學學歷,江蘇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高級農技師,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83年9月入黨。曾任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州市睢寧縣縣長、銅山縣縣長以及中共徐州市賈汪區委書記等職務。 2014年6月18日,給予丁維和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同年6月25日依法對其決定逮捕。 2015年2月9日,丁維和一案已由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2015年8月6日,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 2018年4月27日,無錫市中院裁定,對罪犯丁維和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基本信息

個人簡介

曾任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州市睢寧縣縣長、銅山縣縣長以及中共徐州市賈汪區委書記等職務。

工作履歷

丁維和 丁維和

1981年—1995年,歷任豐縣馬樓鄉團委書記,豐縣農業局科教股股長,豐縣宋樓鄉副鄉長,豐縣農業局副局長、局長、黨組成員;

1995年3月,任市農業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1年8月,任銅山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02年12月,任睢寧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3年1月,任睢寧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6年3月,任銅山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7年1月,任銅山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8年4月,任徐州市賈汪區委書記;

2011年5月,任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

2011年8月,任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3年1月,不再擔任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副書記職務。

違紀被查

組織調查

2014年3月,徐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丁維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黨組織調查。

移送司法

2014年6月17日,江蘇省紀委發布訊息稱江蘇省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丁維和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檢查。經查,丁維和在擔任銅山縣縣長、徐州市賈汪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錢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江蘇省紀委決定給予丁維和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批准逮捕

2014年6月25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於依法對其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 ,江蘇省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丁維和(副廳長級)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一案,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日前,已由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

經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丁維和(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15年8月6日,一審判處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

干預司法

江蘇省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丁維和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案。2010年9月,丁維和在擔任徐州市賈汪區區委書記期間,違規插手原彭城集團董事長孫某交通肇事案,指使孫某所在地政府出具證明,要求從輕處理。2014年3月,丁維和因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由紀檢部門立案查處。

執行變更

2018年4月27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罪犯丁維和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本院準予減刑。鑒於該犯系職務犯罪,在減刑時應予從嚴。據此,裁定如下:對罪犯丁維和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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