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數量限制使一國保護國內生產所付出的代價要比對國內生產商提供補貼或對進口商品徵收的關稅代價更高,極易導致貿易保護措施的濫用、限制競爭並扭曲貿易體制。關貿總協定要求任何締約方除徵收正常關稅或其它費用以外,不得設立或維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它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締約方領土的產品的輸入、或向其他締約方領土出口或銷售出口產品。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是WTO的基本法律原則之一。例外
但是該原則有以下例外:
⑴、為保護農業、漁業產品市場而實施的限制;
⑵、為保護本國的國際收支而實施的限制;
⑶、為促進不已開發國家成員經濟發展而實施的限制;
⑷、為實施保障措施協定規定的數量限制。
隱含原則
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還隱含在實施允許使用的數量限制措施時,要求遵循非歧視地實施數量限制的原則,即除非對所有第三方的相同產品的進口或對相同產品向所有第三方的出口同樣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締約方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締約方領土的產品的進口,也不得禁止或限制產品向另一締約方領土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