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主體

一般主體,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體所要求的法定構成要件的自然人,即我國刑法分則條文要求行為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即可符合犯罪主體條件的那些犯罪的主體。“特殊主體”的對稱。對要求一般主體的犯罪,認定具備犯罪主體要件,就是要查明行為人是否達到該罪所要求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而特定的身分不是其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第13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從重處罰。

基本內容

一般主體,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體所要求的法定構成要件的自然人,即我國刑法分則條文要求行為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即可符合犯罪主體條件的那些犯罪的主體。“特殊主體”的對稱。

我國刑法中的大多數犯罪,都可以由一般主體構成。例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欺罪、敲詐勒索罪等,要求的都是一般主體。對要求一般主體的犯罪,認定具備犯罪主體要件,就是要查明行為人是否達到該罪所要求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而特定的身分不是其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但是,某些一般主體的犯罪,如果行為人具有某種特殊身分,因而加重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的,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司法實踐經驗要從重處罰。例如,我國現行刑法第119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機倒把罪的,從重處罰。”第13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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