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共分3部分。(1)規定俄亥俄以北的土地成為一個臨時地區,可建成3—5個新州,劃定了分界線。(2)規定成立新州的歲驟為:居民由國會任命的1名州長和3名法官管理.他們有權行使法律和控制民兵。當該地自由男性公民達5000人時可建個一個兩院制的議會,以及一個由州長和議會選出的代表組成的五人委員會,可派出一名代表參加邦聯議會、有發言權而無選舉權。當該地居民達6萬人時,即可制定憲法.在與原有諸州平等的基礎上加入邦聯。(3)規定了公民的權利。此外還有禁止奴隸制的規定;並對公民權作了財產限制,如擁有50英畝土地的人才有選舉權.擁有200英畝土地的人才可以成為議員等。該法令確立的建州原則對美國以後新領土建州有普遍意義,但遠未能解決西部農民獲得廉價土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