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權主義簡介
1832年競選總統失敗的阿倫·伯爾竟秘密組成新英格蘭聯邦,企圖獨立。這一事件足以說明當時州權主義之嚴重。州權主義發展的頂峰就是美國內戰。南北戰爭的結束宣告了州權主義的徹底失敗,州權主義成為了歷史。
在美國早期憲政史上,州權與聯邦權力之間的鬥爭占據了國家政治生活相當重要的一部分。州權不斷挑戰、威脅聯邦的權威,一旦二者之間利益有衝突、矛盾無法調和,州權主義就會迅速反擊,質疑聯邦的權力,以“主權在州”至少是以“人民或州的意志”來與聯邦分庭抗禮,尤其是南部各州。在這種情況下,聯邦的基礎是不牢固的,聯邦始終面臨解散、分裂的威脅,而每次鬥爭都加深了州與聯邦之間的分歧,婆說婆有理,公說公有理,都認為自己是根據憲法條款引申而來的,都對本來就比較寬泛、解釋彈性大的憲法條文進行有利於己的解釋。在這場鬥爭中沒有勝利者,在對兩者權力進行界限的問題上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或一時聯邦占上風,但州根本不買賬,依然有著最後的底牌——脫離聯邦。最終在奴隸制問題上,南部各州與聯邦都無法再退、無法再忍,積怨、野心、爭執最終達到州權主義的登峰造極——南部各州議會通過脫離法令,脫離聯邦,組成南部同盟,制定新憲法,並明確表明各州具有“主權和獨立的資格”,爆發了維護聯邦統一與維護州權不受侵犯而脫離聯邦的戰爭(姑且這樣說,因為在南北戰爭中,聯邦政府一再宣稱他們的首要任務是保持聯邦的統一,而非消除奴隸制;南部同盟制定的憲法也明確規定各州擁有獨立的主權)。1861至1865年的戰爭是以聯邦的徹底勝利而告終,聯邦用血與火消滅了州權主義,及其鼓吹者。這樣才從真正從憲法上、實踐上、民眾的思想中削弱、淡化、根除了州權主義思想,從此,沒有任何州再言退出聯邦,也沒有任何人、任何集團敢拿州權來對抗聯邦。聯邦至上的原則、聯邦的權威通過戰爭成為了事實,成為了憲法案例,也成功地通過了美國憲政史上最嚴峻的考驗。
英屬北美殖民地時代
英國對北美主權所有是根據當時歐洲各國奉行的神學契約原則所獲得的,即任何基督教王室,只要發現了為所謂異教徒和野蠻人占領的土地,即有權宣布對其擁有主權。1496年英國探險家約翰·卡伯特(John Cabot)在北美登入後,隨即宣布北美領地為英王的財產。自1607年第一塊北美永久殖民地維吉尼亞(Virginia)的詹姆斯頓(Jamestown)建立到1735喬治亞(Georgia)的建立,北美十三個殖民地基本定型。其中在早期殖民地制度形成演變的重要時期,因為地理位置遙遠、交通和通訊不便,英國無力也無興趣對殖民地進行嚴格控制,除紐約是英國動用國家力量從荷蘭人手中奪過之外,其餘殖民地都是由私人或民間團體籌劃和出資建立。再加上英國一直忙於與西班牙、荷蘭進行海上爭霸,在17世紀又限於內戰的泥潭之中,始終沒有多少精力加強對北美殖民地的控制,一直到北美獨立革命爆發英國都沒找到有效控制北美殖民地的方法。各殖民地政治體制基本上是在一個很寬鬆的環境中形成的。
儘管各個殖民地的形成淵源、建立時間有所不同,但都是通過英王的特許狀(Chater)來獲得合法性的,(可能契約殖民地是個例外比如普利茅斯、紐哈芬、羅得島,但他們的領土卻是來自公司殖民地,而且最終也被王室劃歸王室殖民地),英王通過向業主(Proprietary) 、公司(Corporation)頒發特許狀,來規定殖民地的權利與義務。特許狀在其生效的殖民地具有基本法的地位,這種置其於至高無上的地位的觀念表明人們相信可以依靠一種至高的法律檔案成功地進行統治,可以在一種最高權威下保證個人的權利與自由不受侵犯,這種信念與態度正是憲政主義的核心內容。王室特許狀對殖民地政治自治的發展有著極為關鍵的意義。從1606年起英王詹姆斯一世向維吉尼亞公司頒發了三個特許狀規定殖民地的管理機構有一個13人的董事會組成,定期換屆;允許其保持一個議會機構,制定和實施不違背英國法律和習俗的法令規章;規定凡定居於將來在北美建立的各殖民地的英國臣民及其後代,享有英國人的全部自由、公民權和豁免權(其實這不僅僅是授予維吉尼亞殖民地的,而是針對當時所有意在在北美進行殖民的所有集團的。)最初的幾個殖民地政府脫胎於建立殖民地的商業公司的體制(商業公司設有總督、理事會和股東大會),這種體制被移植到殖民地,並被賦予政治統治的功能,這種體制與英國的政體、慣例相結合,形成了以總督為核心,輔以參事會和民選議會的政府體制,三者組合而稱“大議會”(大議會擁有對殖民地所有事務的最終決定權)這種體制在後來逐漸用於其它的後建的殖民地,其中殖民地民選議會是處理殖民地具體事物的不可或缺者,它參與任何關於殖民地事宜的決策。在殖民地初期,總督居於權力結構的中心,但由於任殖民地總督遠離母國、前途艱險莫測,而且薪俸微薄,英國上層社會並不看重殖民地總督這個職位,被授予總督也不被看成是多大的榮耀,這樣殖民地總督在殖民地總督心目中就很難得到敬重,隨著後來政治體制的沿革,殖民地民選議會逐漸居於政治結構的中心地位,連總督的薪水也是有殖民地民選議會支付。在與總督、參事會的鬥爭中,殖民地民選議會一直是人民的代表,總督及參事會欲推行新政策、徵稅都必須與殖民地民選議會協商,而且在大多數時候殖民地議會占據上風。殖民地議會桀驁不馴的性格、自治的信仰正是後來聯邦各州議會所繼承的。再加上英國很少干預北美殖民地內部事務,對於人口流動、政府援助及維護等方面的事情也很少關心,這樣就使殖民地的“自我依靠、自我治理和自我維護”的傳統得以建立。
隨著殖民地經濟地位的不斷增強,在英法“七年戰爭”之後,英國開始對北美殖民地實行“新殖民地政策”,發表了《1763年公告》,實行《駐軍條例》,並由英國議會通過了一系列徵稅法案(《糖稅法》、《印花稅法》、《湯普森法》、《茶葉法》等),激起了北美殖民地的反抗,各殖民地議會依據英國憲政框架內的“無代表不徵稅原則”,否認新稅法的合法性。但英國議會對此不加理睬,又通過四項“不可容忍法令”,加大對北美殖民地自治的侵犯力度。在這種情況下,北美殖民地就超越英國憲政理論,尋求更高、更具普遍意義、更抽象的天賦權利、人民主權說來否定英國殖民統治的合法性。
由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獨立革命爆發前,北美13個殖民地,各自都有很悠久的自治歷史,每個殖民地都有相當獨立完備的殖民地機構;每個殖民地都有相當數量的享有與英國公民一樣權利的有著深刻自治習慣的自由人;每個殖民地都有兩個基本對立的機構——總督及參事會與殖民地民選議會,其中民選議會管理著各個殖民地的實際事務,並握有實權。每個殖民地人民都深深地把殖民地民選議會當作自己權力的維護者、代言人,民選議會就是其所在殖民地人民自由、權力的化身,因為它是殖民地人民維護自己權利,抵抗英王以及總督壓迫的有力工具;同時,它是由殖民地夠資格的自由人選舉產生,任何決議都要經過它進行廣泛、自由的討論,這實際上說明了殖民地民選議會在實際上最大程度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在獨立革命前期及革命的過程中,殖民地民選議會處於宣傳自由、獨立自治思想,否定英國殖民統治合法性,組織民兵的中心地位。這些殖民地民選議會隨著獨立革命的勝利、聯邦的建立也演變成了各州的議會,但它們的思想習慣、傳統經驗是一脈相承的,它們對上級政府具有天然的憂懼、天然的對抗同時,也時刻保留著否定上級政府合法性的權利。這些都是州權主義合法性的源泉,州權主義正是依靠這些慣例才大行其道。
獨立革命和聯邦憲法的制定
在北美獨立革命爆發時,13個殖民地的經濟聯繫並不密切。雖然北美殖民地地域性經濟差異已經出現,比如有不同的產品、不同的土地占有方式、不同的經濟類型,但各個殖民地之間的經濟聯繫並不廣泛,大規模的產品交換並不存在,各個單獨殖民地仍舊是以出口自己的產品到歐洲、西印度群島,購進自己需求的產品為主,並沒有在內部之間大規模互通有無。比如,維吉尼亞菸草出口在1700年達3200萬磅、1730年達4380萬、1750年達6620萬,1760年菸草為切薩皮克地區創造了436250英鎊的財富,同時由於發展菸草導致農業經濟結構單一化,以至糧食不能自給,此時維吉尼亞政府不是由菸草出口創造的的財富從中北部產糧區購買小麥等穀物,而是擴大糧食種植面積以求自給。據有的學者估計,1768至1772年,維吉尼亞每年生產的菸草出口為其創造了493000英鎊的財富,而90%的玉米與80%的小麥用於本地消費。這表明各殖民地都力求自給自足,不與殖民地互通有無,各個殖民地都保持了一定的足以自給的經濟多樣性。其實,這是可以理解的單從交通上說,北美十三個殖民地之間陸地交通不便、交通工具也很落後,產品的進出靠得是海港,可以說,它們形成了一種“外向型”農業商品經濟。再加上,英國一直都很重視殖民地經濟對母國經濟的作用,極力使殖民地在經濟上對母國保持依賴性和互補性。所以,與其說各殖民地之間的聯繫密切,倒不如準確地說,各殖民地與英國及歐洲的經濟的聯繫更緊密。同時,勞動制度的差異也是殖民地明顯分為兩個不同的部分,南部菸草、靛藍大種植園經濟採取的是奴隸勞動,與北部的獨立自主的生產勞動有本質上的不同。還有,各個殖民地都發行了某種形式的貨幣,價格不一,肯定不利於相互間商業發展。從這些我們可以看出北美13個殖民地的聯合併不是因為所謂的它們在經濟上已經是一個整體,它們在經濟上相互依賴、共進退,之所以會聯合起來是其他的非經濟的因素起了重要的作用。
如何才能超越北美各殖民地的地區觀念和本地意識而具有一個共同體意識呢?當然,同一的語言,同源的宗教,同根的血統很重要。但它們聯合起來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它們有共同的敵人、共同的理論依據,英國的壓迫為它們提供了共同聯合起來反對的敵人,獨立革命前持續十年之久的政治大辯論把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的自然權利、天賦人權、社會契約、人民主權等廣泛地傳播開來,深入人心,使之成為隨處可見的事實和不言自明的真理。再加上,在北美殖民地人民的經歷中,鑒於英國在北美採取的侵犯人民自由、財產的政策與壓迫統治,他們對強大集權的政府從內心深處有一種恐懼感、排斥感。1776年托馬斯·潘恩(Thomas Paine)指出,“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況下,也不過是一種免不了的禍害,在其最壞的情況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禍害”,“政府是由我們的邪惡產生的”。他們都把政府視為洪水猛獸、不可不利用的罪惡。托馬斯·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指出“生命權、自由權、追求幸福的權利”是人天然具有不可轉讓的,“如果遇有任何形式的政府成為損害這些目的時,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以成立新的政府;……有一個把人民置於暴政之下的陰謀的時候,人民既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一個新的保障。”他認為國家應該建立在人民的自由的公意的基礎之上,組成一個社會和國家的人民,是那個國家的一切權威的來源;他們“有靠他們認為合適的任何代理人來處理他們公共事務的自由,有撤換這些代理人的個人和他們的組織的自由,在他們願意的任何時候”。他發展了人民主權說,並在以後革命、建國的歲月里實踐了它。州權主義就是利用州、人民的意志來對抗聯邦政府,它通過州議會抵制聯邦政府的決議,我們前面論述了州議會的地位與性質,我們承認州議會就是人民的意志的化身,因為從慣例與傳統來說,州議會才是人民的所認可的保障權利的代表民意的權力機構。作為共和國之父的傑弗遜始終強調,只有人的固有的和不可轉讓的權利才是永恆不變的,而政府等等都是歷史性的,時過境遷也可能煙消雲散(當然,他也一直人為社會契約是神聖的、不容褻瀆和隨意更改的)。這些思想觀念最直接的最不可置疑的認為州具有(或者說州議會)關係本州利益的最後決定權。
為了對付共同的敵人,各個殖民地1774年起先後召開了多屆大陸會議,組成戰時同盟,發表《獨立宣言》,並與1777年通過了《邦聯條例》,在一批英明勇敢、大公無私的偉大領導者帶領下,終於於1783年迫使英國承認其獨立地位。但我們也要看到同盟內部的團結是戰時的外部壓力促成的,是各州內部精英分子所極力爭取的 ,一旦戰爭結束,各州聯合的基礎也就不復存在了。而且1777年制定的《邦聯條例》雖然其中明確規定各州均保留其主權、自由與獨立,但直到1781年用了四年時間才獲通過,從這不難看出各州根本沒有要建立一個統一的國家的要求,它們只是想回到革命前那種自由的世界,頭上不再有一個政府壓著。華盛頓在1783年辭去大陸軍司令賦閒在弗農山莊時看到國內紛擾的局面是說,“在我看來,邦聯已經差不多有名無實了,國會已經成了一錢不值的機構,因為已經沒有人執行它所發布的法令了”
但國內外日益嚴峻的形勢,迫使它們要進一步團結、攥緊拳頭。英國雖然承認了美國的獨立,但仍屯重兵於美國西北部,同時,還不斷慫恿印第安人進攻美國,這是新生的美國處境十分險惡,隨時可能覆滅。國內債台高築,物價狂漲,政府為威信盡失,1787年更爆發了謝斯起義,這些都使襁褓中的美國內部動盪不安如怒海中的扁舟,隨時會有覆頂之災。1787年制憲會議就是在這種情況下進行的,在一個赤日炎炎的夏季,來自13個州的代表們聚集在一塊進行秘密制憲討論。“對於參加一七八七年費城制憲的美國‘國父們’ (FounddingFathers)來說,制憲的目的不是創造一個十全十美的、正義民主的、能流芳百世讓後人和他人景仰的政治體制,而是為了尋求一種現實的、有效的、能夠及時挽救正在走向失敗邊緣的美利堅邦聯的政治途徑”。為了保護已有的利益,各州的代表(和他們所代表的不同的利益集團)不得不尋求建立一種高於各自利益的公共利益和一個高於各自權威的公共權威來貫徹公共利益,憲法因此而得以建立。參與立憲的利益 (或利益集團) 是多元的,立憲的過程必然是一個協商和妥協的過程,由此產生的憲法也必然是一個多元利益相互妥協的產物。各種衝突都是採取了折中、調和、中庸的措施來解決。在關於給與聯邦政府多大權問題上制憲代表們分為聯邦黨派與反聯邦黨派,兩派針鋒相對,各不相讓,憲法基本上是兩派妥協、博弈的結果。這樣產生的憲法不可避免的具有寬泛、模糊、解釋彈性大的特徵。在三個爭論不休的問題上:奴隸制問題、國會議員名額分配問題、聯邦與州的權力分配問題,前兩個問題都達成了妥協暫時的得以解決。而關於州權與聯邦權力的問題上卻無法談妥,只是羅列了聯邦的具體的權力,連州與聯邦之間的權力界限也未確定,“州仍舊擁有對本州人民直接管理的權利,人民選舉國會議員的資格仍由各州來決定,聯邦並無統一的規定。聯邦政府所擁有的權力實際上都是與州際利益有關的權利,如徵稅權、外事權、戰爭權和州際貿易管理權,而州被限制的權利也大多是州無法行使的權力。雖然憲法規定了聯邦法為最高法,但對州違背但對州違背憲法後應如何處置,州是否有權退出聯邦等問題均無規定”。因為這是關係到原則問題,是獨立革命所為之流血、犧牲的關係自由、不可轉讓權利的問題,是談判妥協的底線。雙方都把這一問題放在了焦點位置,慎之又慎。即使在模糊規定的憲法簽訂以後,國會又於1791年又通過十條憲法修正案強調人民的權利,其中,第十條規定:憲法既未授予合眾國,也為禁止各州行使的各項權利分別由各州或人民保留。這實際上在某種程度上默認了州具有某些超越聯邦權威的權利,州保留了某些問題的最後決定權,只是後來者在利用這個默認時失敗了,所以這個默認也就變成否認了,這個默認也就從美國的憲政框架內消失了(正是南北戰爭從實踐上否認了州權的合法性)。當代表們在這部憲法的大字文本上籤字的時候,富蘭克林博士對身邊的代表說,在會議進行途中,他反覆注視華盛頓背後的那幅油畫,但無法斷定畫中的太陽,究竟是在升起,還是在落下,現在終於有幸知道,這個太陽是在升起,而不是落下。這從另一方面表明這部妥協憲法九死一生的出世經歷,也表明代表們對憲法的前途都不是樂觀的,喬治·華盛頓估計這部憲法如果能維持20年就不錯了,而班傑明·富蘭克林則認為,這一次如果治理得好能維持若干年,但最後還是會以專制而收場。但結果證明了這兩位偉人的預言都落空了,因為他們堅信州的權利是整個北美人民都不會退讓的權利,沒有州的退讓,哪來穩定長久的聯邦,沒有穩定長久的聯邦,憲法自然不能長久保存下去。
從獨立革命、邦聯時代、到1787年憲法制定成立聯邦,州權主義非但沒有消減,反而借殖民地時代民選議會權利到聯邦時代州議會權利的轉變的完成,而有了新生命,被提高到了與上一級政府——聯邦政府抗衡的地位。只是由於特殊的國內外環境,不斷的戰爭的威脅,才使州權一步一步減弱,聯邦一步一步抱緊。
建國初期的州權主義變化
在共和國之父們尚未退出歷史舞台時,聯邦權力與州權之間的鬥爭就已出現,聯邦的權威就已受到挑戰。1796年,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上任不久,為了打擊聯邦黨派的政治對手,指使國會通過下面四項法律:《歸化法》、《敵對華僑法》、《懲治叛亂法》、《客籍法》。時任副總統的傑弗遜和國會眾議院領袖麥迪遜分別匿名為肯塔基和維吉尼亞兩個州的議會起草了決議案,並在州議會上得以通過,宣布國會無權通過這四項法律,因未它們違憲(Nullification)。傑弗遜認為,各州不是無條件接受服從聯邦政府的原則而組成了合眾國,相反,根據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各州是“為特殊的目的而建立了中央政府,並賦予後者有限和特定的權力,同時,各州為自己保留了其餘的大量權力”。因此,中央政府“並不享有和獨占最終的對自己被授予的權力範圍的判定權”針對壓制新聞出版自由的《懲治叛亂法》,他們指出只有各個州和它的人民才有權力決定某一出版物和言論是否違反公共利益,聯邦無權決定。這是美國歷史上州第一次挑戰聯邦的權威,而且發起者還是共和國和憲法締造者,這表明他們有濃厚的州權利的意識,人民也都有濃厚的州權利意識。當然,他們並不是利用州權主義來反對聯邦政府,而是利用憲法中未定的司法審查權(經過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這項權利由最高法院擁有)來宣布國會通過的法律因違憲而無效,後來,由於沒有其他州回響,他們又撤回了決議案,宣布作為聯邦契約一方,本州將服從聯邦法律,同時保留用憲法方式反抗的權利,並未對聯邦權威造成傷害。這主要是因為傑弗遜、麥迪遜他們兩人不是斗筲小人,而是公正無私、目光遠大的自由權利的捍衛者,他們不為了某一集團、某一個人的私利而對抗聯邦,而是為了整個聯邦能更健康持久地發展下去,他們這樣做是因為約翰·亞當斯的行為危及了人民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而結果非但沒有觸動聯邦的權威,反而因其撤銷《兩案》表示遵守聯邦法律,而增加了聯邦的權威,進而由此它創造了一個好的先例,開始在人們的思想中逐漸減弱了聯邦與州的對抗性。以至,1832年南卡洛來納州的約翰·卡爾霍恩(John Calhoun)利用州權來反對聯邦的關稅法案時,安德魯·傑克遜(Andrew Jackson)動用軍隊去威脅擺平,人民也沒有什麼過激反應,也沒有認為這是對憲法、對州權利的踐踏,對個人不可侵犯權利的威脅。
因此可以說,從19世紀開始州權對抗聯邦的思想逐漸減弱,以至南部脫離聯邦時北方人民同仇敵愾,譴責南部的分裂行徑,聯邦政府用戰爭維持聯邦的統一,用武力填充了憲法留下的缺口,州再無權退出聯邦。
開國元勛們高尚的美德、偉大的人格、廣泛的號召力與影響力、傑出的政治才華使聯邦政府從幼苗迅速成長、壯大,從喬治·華盛頓、約翰·亞當斯、托馬斯·傑斐遜、到托馬斯·麥迪遜28年的執政有效地維護了聯邦的權威、培育了聯邦的根基。可以說,歷史從來不是按照某些人的意志發展的,它是由自身發展的內在動力和不期然的因素的推動,而不斷獨特個性而非先定地發展的,共和國元勛們所擔心的會危及人民權利、個人權利、地方權利的強大的聯邦中央政府,卻隨著歷史的發展越來越重要地成為這些權利的保障者、維護者。資本主義工業文明的發展,需要強大的中央政來應付險惡多變的國際環境,需要公正、有力的聯邦政府來處理日益複雜的國內危機,全面調整國內經濟結構、保障下層人民的生活。州權主義與上述這些要求背道而馳,伴隨著滾滾的歷史車輪,州權主義不甘心,但又無能為力地走進了屬於它一段歷史的墳墓,但通過它美國的憲政得到了磨練,憲政實踐得到完善。